律師、大律師及訟辯律師
在香港,法律專業人士有「律師」(solicitor,又稱事務律師)和「大律師」(barrister,又稱大狀)之分,可是近期的電視劇總是將律師和大律師混為一談。由於兩者都可概括地稱為「律師」,公眾往往也分不清楚兩者在訴訟過程中擔當的角色有何分別。不過,隨著香港實行「較高級法院出庭發言權」,這兩個法律專業分支似乎正跟隨國際趨勢,逐漸合而為一。
律師與大律師的分別
在訴訟過程中,與客戶(當事人)直接接觸、聯絡的是律師,他們主要的角色是跟進客戶的案件,包括提供法律意見、聽取客戶指示、與對家及/或其律師溝通、準備案件直至審訊等。大律師不可以直接接受客戶委託,必須按律師(有時是法律援助署署長或政府)的指示行事,而且不可在沒有律師作為聯絡人的情況下接受客戶委託。此外,大律師只可向律師收費,不可向客戶收取專業費用;大律師的專業費用通常被歸入律師專業收費中的墊付費用一項,由律師向客戶收取。
一般而言,在處理案件的過程中,律師負責準備各種法庭文件,而大律師則專門代表客戶出庭辯護或作口頭陳詞,尤其是在法律程序的實質審訊時。在香港,大律師在所有法院均享有不受限制的出庭發言權(rights of audience);律師在裁判法院和區域法院享有出庭發言權,但在終審法院並無出庭發言權,而在高等法院亦只有有限的出庭發言權──除非獲「較高級法院出庭發言權評核委員會」授予「較高級法院出庭發言權」(Higher Right of Audience)。
另外應注意的是,香港的法律執業者不可以同時是律師和大律師。律師是受香港律師會監管的,而大律師是受香港大律師公會監管的。
香港的「較高級法院出庭發言權」
近年,很多普通法地區都逐漸邁向廢除對律師出庭發言權的限制。英國和其他地區的律師和大律師專業正邁向完全結合或半結合,有見及此,香港的《法律執業者條例》(第159章)也作出了修訂,擴大律師的出庭發言權,准許律師專業中的資深訟辯人以「訟辯律師」(solicitor advocate)的身分為公眾服務,把一般市民與法院之間的距離拉近。
「較高級法院出庭發言權評核委員會」因而成立,以處理「較高級法院出庭發言權」的申請。申請人必須擁有至少五年的認許後執業經驗(post-qualification experience),當中至少兩年必須是在香港的經驗。審核申請時,委員會必須信納申請人已具備充分的訴訟經驗。獲得「較高級法院出庭發言權」的訟辯律師可在高等法院和終審法院陳詞,出庭發言權不受限制。委員會的審核標準非常嚴格,在第一批申請中,只有15名申請人獲授予「較高級法院出庭發言權」。
本所的資深合夥人伍兆榮律師憑著豐富的訴訟經驗,成為目前香港少數獲授予「較高級法院出庭發言權」的律師之一,可在包括終審法院在內的各級法院為客戶出庭辯護。
總結
隨著英國等多個普通法地區邁向完全取消對律師出庭發言權的限制,我們可以預期,律師的出庭發言權將會逐步擴大,更靈活地為公眾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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