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法院承認在美國進行的關於新加坡註冊公司的破產程序為外國主要程序
簡介
2019年3月4日,新加坡高等法院(「法院」)就Re Zetta Jet Ptd Ltd and others (Asia Aviation
Holdings Ptd Ltd, intervener) [2019] SGHC 53一案頒下判詞,全面承認美國破產程序為《新加坡示範法》下的外國主要程序。
背景
Zetta集團(包括Zetta
Jet USA, Inc及Zetta Jet Ptd Ltd(「新加坡Zetta」))於2017年在美國破產法院被入稟申請自願破產(「美國破產程序」)。介入人於2017年9月19日在新加坡取得了禁制令,阻止新加坡Zetta及其他人在美國破產程序中採取進一步行動(「新加坡禁制令」)。然而,美國破產程序仍繼續進行。
2017年12月13日,受託人向法院申請承認美國破產程序。法院於2018年1月24日在Re Zetta Jet Pte and Others
[2018] SGHC 16一案中有限度地承認了美國破產程序,但僅限為了讓受託人能夠申請解除新加坡禁制令。
2018年3月9日,新加坡Zetta提出要求解除新加坡禁制令的申請。新加坡禁制令於2018年7月12日經各方同意而被解除。
《新加坡示範法》
新加坡自2017年5月23日起採納及實施了《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跨境清盤示範法》(1997年5月30日)(《示範法》),具體規定載於新加坡《公司法》(第50章,2006年修訂版)附表十(《新加坡示範法》)。
根據《新加坡示範法》,外國代表可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清盤程序,如果符合指定條件,且法院信納,承認該程序不會違反新加坡的公共政策(「公共政策例外情況」),則法院則必須承認該外國清盤程序。
承認外國清盤程序為主要程序或承認其為非主要程序存在分別,兩者的濟助及後果各有不同。
外國主要程序比外國非主要程序可享有更廣泛的濟助:只有外國主要程序可自動享有《新加坡示範法》第20(1) 條下的濟助。主要程序是指在債務人的主要利益中心進行的程序。
在本案中,法院需審理的主要爭論點包括如何確定新加坡Zetta的主要利益中心,以及公共政策例外情況是否適用。
主要利益中心
關於新加坡Zetta的主要利益中心,法院考慮了評估主要利益中心的日期以及評估的方式。
評估日期
關於評估主要利益中心的日期,法院考慮了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做法:
1.
英國及歐洲的做法,以及《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示範法制定及詮釋指引》(2013年)採取的做法:採用外國清盤程序的開始日期。
2.
澳洲的做法:採用申請承認外國程序的聆訊日期。
3.
美國的做法:採用申請承認外國程序的存檔日期。
法院決定採納美國的做法,認為這種做法能提供較大的確定性、更切合實際商業環境以及《示範法》條文的措詞。
法院表示,在外國清盤程序開始後,容許公司酌情決定將主要利益中心轉移至另一個司法管轄區以爭取最大機會達致有效的重組方案(避逃刑事或類似法例除外),是無可非議的。
相關因素
《示範法》及《新加坡示範法》並無界定「主要利益中心」。根據《新加坡示範法》第16(3) 條,債務人的註冊辦事處所在地點被推定為債務人的主要利益中心(「該推定」)。法院裁定,該推定並非一項可被推翻的法律推定,而是視乎特定案情可被其他因素取代的起始考慮因素。
除了該推定,法院認為並無實際的法定指引,說明何謂債務人的主要利益中心。法院考慮了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發出的指引,以及參考了英國、歐洲、澳洲和美國的案例。
法院認同英國、歐洲及澳洲的司法慣例,裁定上述的其他因素應該是一般能夠由第三方(特別是債權人及潛在債權人)客觀地確定的因素。法院應著重實際發生的事實,並進行範圍廣泛的查訊,以了解有關公司在某個地方的活動及與該地方的關連。在考慮這些因素時,無需嚴格辨別Zetta集團內的不同實體,因為確定主要利益中心並不涉及獨立法團身分的概念。
法院考慮了以下因素:
1.
行使控制權及發出指揮的地點:法院只會考慮公司的實際控制權,不會理會背後的糾紛;
2.
客戶的所在地:考慮這項因素主要是因為它與其他因素有關連,例如客戶是否債權人;
3.
債權人的所在地:至少一半主要無抵押債權人均位於美國,但法院認為此項因素本身不足以達致主要利益中心在美國的結論;
4.
僱員的所在地:法院認為,沒有足夠證據反映駐新加坡僱員的職級或職責;
5.
營運地點:由於該公司業務屬國際性質,此項因素被視為相關性較低;
6.
第三方的角度:第三方(特別是債權人)認為Zetta集團是位於美國的公司;
7.
管限法律:此項因素被視為相關性較低;及
8.
外國代表營運所在地:法院認為外國代表的行為與確定主要利益中心無關。
基於上述因素,法院認為該推定已被取代,因為:(1) 在所有有關時間,新加坡Zetta的中央管理及指揮均在美國進行;(2) 法團陳述顯示該公司在美國營運;及 (3) 其大部分債權人均位於美國。因此,法院確定新加坡Zetta的主要利益中心位於美國。
公共政策例外情況
法院裁定,最重要的公共政策是維護新加坡的法治,它凌駕於所有其他公共政策,包括保障債權人的一般權益。
法院同意,違反新加坡禁制令會削弱新加坡的司法公正。然而,當禁制令已解除,而且發出禁制令的法院亦同意讓禁制令解除,承認美國破產程序便不會削弱新加坡的法治。因此,公共政策例外情況不適用於本案。
總結
本案是法院首宗裁定在新加坡成立的公司主要利益中心位於外國的案件。清盤從業員應謹記,《新加坡示範法》下的推定(即債務人的註冊辦事處所在地被推定為其主要利益中心)並非一項不可推翻的推定,它只是一個可被其他因素取代的起始考慮因素。在考慮是否承認外國清盤程序時,法院亦會將維護新加坡的法治的公共政策考慮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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