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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就虛擬資產投資制定新的監管框架

2018-12-31

鑒於投資者對虛擬資產投資的興趣日漸增加,證監會於2018111日發出了「有關針對虛擬資產投資組合的管理公司、基金分銷商及交易平台營運者的監管框架的聲明」及伴隨的「致中介人的通函──分銷虛擬資產基金」,提出更有力地監管虛擬資產市場的方針

背景

在香港現時的監管制度下,只要虛擬資產不屬於《證券及期貨條例》(「該條例」)第2條「證券」或「期貨合約」定義的範圍內,虛擬資產市場便不受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監管

鑒於投資者對虛擬資產投資的興趣日漸增加,而現時該條例在投資虛擬資產的相關風險方面(即估值、波動性及流通性風險、會計風險、網絡保安風險、洗錢風險及欺詐等)為投資者提供保障並不足夠,證監會於2018111日發出了「有關針對虛擬資產投資組合的管理公司、基金分銷商及交易平台營運者的監管框架的聲明」(「該聲明」)及伴隨的「致中介人的通函──分銷虛擬資產基金」(「該通函」),訂明了更有力的監管方針,以期就虛擬資產投資的相關風險為投資者提供更佳保障。

該聲明述明了虛擬資產投資組合的管理公司及虛擬資產基金分銷商應達到的監管標準,以及闡述了監管及發牌予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營運者的概念性框架。

對虛擬資產投資組合管理公司的監管

在建議框架下,以下虛擬資產投資組合的管理公司將受到證監會的監管:

1.管理完全投資於不構成該條例所指的「證券」或「期貨合約」的虛擬資產的基金並在香港分銷該等基金的公司。這類公司須向證監會領有第1類受規管活動(證券交易)的牌照,並須遵守證監會發出的規則及規例,包括證監會實施的發牌條件。

2.領有或須申領第9類受規管活動(提供資產管理)的牌照、但同時管理完全或局部投資於不構成該條例所指的「證券」或「期貨合約」的虛擬資產的投資組合的公司。證監會亦會透過實施若干發牌條款及條件(「條款及條件」)來監管虛擬資產的管理,除非符合最低額豁免規定,則屬例外;換言之,只有擬將所管理的投資組合的總資產價值10% 或以上投資於虛擬資產的虛擬資產投資組合管理公司,才須受證監會監管。

上述兩類的虛擬資產投資組合管理公司,將遵守一套以原則為本的標準條款及條件(因應虛擬資產投資組合管理公司的特定業務模式而作出輕微修改及說明)作為發牌條件,當中包含現時的規定,並已按需要加以修改,以便更有效地應對虛擬資產的相關風險。虛擬資產基金的分銷商亦須遵守該通函就監管標準指明的進一步指引。

建議條款及條件

建議的條款及條件包括以下特點:

1.投資者類別。只有「專業投資者」才獲准許投資任何述明投資目標為投資於虛擬資產、或擬將總資產價值10% 或以上投資於虛擬資產的虛擬資產投資組合。

2.向投資者披露。虛擬資產投資組合的管理公司應向潛在投資者及某些分銷商清楚披露虛擬資產投資的所有相關風險。

3.託管安排。虛擬資產投資組合的管理公司應以合理謹慎的方式選擇、委任及監察託管人。如果管理公司選擇自行託管,則須將有關原因記錄在案,並實施適當的措施以保護資產,及備存適當的紀錄。

4.估值原則。虛擬資產投資組合的管理公司應以合理謹慎的方式,選擇適合有關情況及符合投資者最佳利益的估值原則及方法。

5.投資上限。虛擬資產投資組合的管理公司應透過設定適當的投資上限及定期進行壓力測試,以將風險減至最低。

6.委任勝任的獨立核數師。須委任勝任的獨立核數師,為基金的財務報表進行審計。

7.流通性。虛擬資產投資組合的管理公司必須維持不少於3,000,000港元(或其所需流動資金)的流動資金。

應注意,上述條款及條件並不適用於 (i) 只管理投資於虛擬資產基金的投資組合的持牌法團,即基金中的基金;或 (ii) 獲授權主要投資於證券或期貨合約,但由於在投資組合內持有的虛擬資產價格上升以致虛擬資產投資超過最低額豁免規定的持牌法團。

另外,牌照申請人及持牌法團如果現正管理或計劃管理一個或多個投資於虛擬資產的投資組合,亦須通知證監會。如果證監會認為該商號看來能夠符合應有的監管標準,證監會可進一步調整條款及細則,以配合該商號的業務模型,確保合理和適合。

對虛擬資產基金分銷商的監管

除了上述規定,任何公司如分銷在香港完全或局部投資於虛擬資產的基金,而虛擬資產投資產品擬將總資產價值的10% 或以上直接或間接投資於虛擬資產,將須領有第1類受規管活動(證券交易)的牌照或註冊,並應遵守以下規定。

8.投資者類別虛擬資產投資產品只應以「專業投資者」為分銷目標。除非客戶是機構專業投資者,否則中介人在為投資者執行交易前,應評估客戶是否具有投資虛擬資產或相關產品的知識。

9.集中風險評估。中介人應確保客戶投資於非證監會認可的虛擬資產基金的總金額,就客戶的資產淨值而言是合理的。

10.盡職審查。分銷虛擬資產基金的中介人,應就非證監會認可的虛擬資產基金進行適當的盡職審查,亦應就基金經理及為基金提供交易及託管服務的機構進行盡職審查。

11.須提供予客戶的資料。中介人應以清晰及易於理解的方式提供相關資料,令客戶能作出有根據的投資決定,並應提供警告聲明,包括關於虛擬資產持續演變、價格波動、可能出現價格操縱及網絡保安的風險等。

中介人須實施充足的制度及監控措施,以確保遵守上述規定。如未能符合上述規定,可能影響中介人繼續獲證監會發牌或註冊的適當人選資格。

交易平台營運者的概念性監管框架

現時,部分全球最大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在香港經營,但卻不屬於證監會及其他監管機構的監管範圍。考慮到投資者保障問題嚴重及國際發展,證監會認為有需要監管現有的交易平台。因此,證監會在該聲明中闡述一個監管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的概念性框架,以期探索是否適宜就虛擬資產交易平台作出監管。

在初步探索階段,有意接受證監會監管並願意依循嚴格標準與作業手法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營運者,可自願參與及被納入證監會的監管沙盒。證監會只會與平台營運者討論應達到的監管標準,並觀察它們的真實運作情況,以評估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的監管是否適合,以及它們是否適宜受到監管。如果證監會的答案是肯定的,便會考慮向合資格的平台營運者發出牌照,及可能實施適當的發牌條件。在沙盒的下一階段,需要藉著證監會的密切監督,更頻繁地作出匯報、受到監察和受到審查。經過至少12個月後,平台營運者可向證監會申請移除或修改部分發牌條件及退出沙盒。

發牌條件將涵蓋五個核心原則,即:虛擬資產交易活動全部在單一法律實體下進行;全部虛擬資產交易業務均須遵守適用的規定;只向專業投資者提供服務;對首次代幣發行的代幣在最初 12 個月的交易限制;及交易獲預資及不得有槓桿成分。

持牌的平台營運者應遵守一套建議的條款及條件,其中包括財務穩健性、保險規定、知識評估、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集資、披露規定、分隔和保管客戶的款項及虛擬資產、持續匯報的責任等。

總結

證監會並非禁止虛擬資產市場,相反,該聲明及該通函可被視為證監會將監管範圍擴大至虛擬資產市場而邁出的重要一步,保障投資者仍是監管機構的首要考慮因素,預期證監會會就虛擬資產市場發出進一步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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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中環康樂廣場8號交易廣場第三期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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