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對DeFi及VATP的監管立場:以負責任的方式運用創新科技
簡介
香港Web3嘉年華已於2023年4月圓滿結束。在活動首日,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中介機構部臨時主管蔡鍾輝先生發表主題演說,強調證監會對中央虛擬資產交易平台(「VATP」)及去中心化金融(「DeFi」)的態度及方針。根據香港Web 3.0協會的官方網站,該會現已接受會員申請,會員類別包括資深會員、高級會員及普通會員。該會旨在為會員提供最新的Web 3.0資訊,並會定期舉辦會議、研討會、實地觀察及其他活動,以推動Web 3.0的發展和跨境的合作。
DeFi帶來的監管問題及挑戰
DeFi是透過分布式分類帳技術(「DLT」)、虛擬資產及智能合約,將金融生態系統去中心化,以及在產品及服務提供過程中省卻傳統金融中介的角色。金融「民主化」意味著只要能夠使用互聯網及儲存虛擬資產的錢包,便可獲得DeFi服務。許多傳統金融產品及服務目前已有相應的DeFi產品及服務,包括交易、借貸、資產管理、保險和衍生工具。
然而,與其他創新科技一樣,DeFi亦有監管問題,例如因缺乏監管以致交易背後的連繫透明度不足、因價格預言機操控(price oracle manipulation)而產生的市場廉潔問題,以及關於投資者保障的疑慮。證監會認同監管DeFi並非簡單的工作。由於傳統金融範疇並無自主運作的中介人或智能合約,而且某些DeFi協定一旦在區塊鏈推出,開發者或運營者便無法更改智能合約的編碼,因此難以確定誰應負責。DeFi產品及服務採用管治代幣或去中心化的自主組織,從而可達致去中心化的管治,因此會產生一個問題:DeFi服務是由智能合約開發者、管治代幣持有人還是去中心化自主組織成員所控制?再加上DeFi產品及服務的跨境及非實名性質,要識別有關金融交易及產品的負責人員更為困難。
證監會處理DeFi的方針:相同業務、相同風險、相同規則
但證監會認為,上述困難並非無法克服的。證監會會在了解DeFi協定的內部原理及安排後,逐一評估每項DeFi服務或活動。證監會留意到,部分DeFi協定可能只是名義上去中心化,實際控制權仍由少數開發者、經營者或其相關人士掌握(例如持有絕大部分管治代幣,或有權審批其他人士提出的管治建議),因此仍然能夠識別負責人員。
就一般DeFi活動而言,證監會的方針是採用與傳統受規管金融活動相同的現有監管框架。因此,如果某項DeFi活動屬於香港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該條例」)的監管範圍,根據「相同業務、相同風險、相同規則」的方針,該活動便須遵守適用於傳統金融活動的相同監管規定,而經營或進行有關DeFi活動的人士亦須遵守發牌規定並受證監會監管。例如,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是該條例下的受規管活動,任何去中心化平台允許買賣的虛擬資產如構成該條例界定的證券或期貨,便須取得第7類受規管活動(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的牌照,其平台營運者亦一樣。此外,向香港公眾人士提供集體投資計劃時必須遵守該條例的認可規定,在香港推銷DeFi流動資金匯集協定亦屬於集體投資計劃定義的範圍,因此或須遵守相同的認可規定。
證監會處理中央VATP的方針:建議實施新VATP制度
由於大部分虛擬資產交易活動均在中央VATP進行,證監會目前較為注重中央VATP的監管。證監會於2019年引入了自願監管制度,規管在至少一種證券型代幣提供交易服務的VATP。該制度適用於傳統經紀及自動化交易場所的規定,並因應虛擬資產的特定風險作出調整,以符合證監會的「相同業務、相同風險、相同規則」一般方針。證監會擬同時從打擊洗錢及投資者保障的角度監管VATP。
證監會擬實施涵蓋中央VATP的新發牌制度,以容許非證券型代幣的交易。新的虛擬資產服務供應商制度將於2023年6月1日根據經修訂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香港法例第615章)實施。證監會預期,日後所有在香港營運的中央VATP(不論提供證券代幣或非證券代幣的交易)均須獲證監會發牌。
另一方面,證監會建議放寬現時對投資者買賣虛擬資產的限制,以同時容許專業投資者及零售投資者參與,但須遵守額外的監管規定,例如要求VATP在迎新過程(onboarding
process)中了解客戶的風險狀況,以評估向該客戶提供服務是否合適,並按照客戶的財務狀況及個人情況設定適當的限制,以確保客戶承受的虛擬資產風險屬合理水平。證監會亦提議要求符合「合資格大型虛擬資產」的額外納入準則。
證監會強調,儘管虛擬資產市場的規模尚未足以造成系統性風險的憂慮,但考慮到已造成的實際損害(例如Terra / Luna算法穩定幣崩盤以及Celsius
Network和中央交易所FTX破產造成的損失),有必要制定嚴格的標準,以適當的措施監管虛擬資產,從而保障投資者、維持市場廉潔及穩定。
總結
雖然證監會認同DeFi可能帶來機遇、龐大的經濟利益及改變公眾進行金融活動的方式,但同時強調必須留意並適當地管理潛在的風險。證監會的態度十分清晰:以負責任的方式利用創新科技帶來的裨益。在採取「相同業務、相同風險、相同規則」一般方針的同時,證監會亦會因應個別情況審視有關技術的主要特點,並作出所需的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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