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實施投資者識別碼制度及場外證券交易匯報制度
簡介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推出新的措施,以加強其對香港證券市場的監察及執法職能。於2021年8月,證監會就對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上市的股份引入投資者識別碼制度(「香港投資者識別碼制度」)及場外證券交易匯報制度(「場外證券交易匯報制度」),以便證監會識別作出可疑交易指令或買賣的投資者及加強其監察職能的建議,發表了諮詢總結。香港投資者識別碼制度及場外證券交易匯報制度預期將分別於2023年3月及2023年第二季推出。
香港投資者識別碼制度的規定
香港投資者識別碼制度的規定適用於在交易層面上(非持股層面上)在聯交所買賣的上市證券(包括上市衍生工具),但不適用於在香港期貨交易所買賣的衍生工具或非上市結構性產品(例如股票掛鈎投資工具、股票掛鈎票據等),亦不適用於根據上述非上市結構性產品的條款在聯交所上市的證券的交付。
根據香港投資者識別碼制度的規定,相關受規管中介人(包括持牌法團及註冊機構)(「相關受規管中介人」)須向已經或擬透過已在相關受規管中介人註冊的證券帳戶發出交易指令的直接客戶,編配一個獨一無二的券商客戶編碼。
券商客戶編碼應能夠識別出相關受規管中介人的特定客戶,但不應與客戶的身分有任何明顯聯繫,並必須嚴格保密。相關受規管中介人亦應設立自動化交易指令管理系統,以確保將正確及有效的券商客戶編碼附加在有關的證券交易指令。
相關受規管中介人亦須確保已向每名直接客戶取得最新的客戶識別信息,並在指定時間前連同客戶的券商客戶編碼一併提交到由聯交所維護的資料庫。相關客戶的券商客戶編碼應包括在每項自動對盤交易指令及非自動對盤交易指令的指令資料之中。
場外證券交易匯報制度的規定
在場外證券交易匯報制度下,相關受規管中介人(不論作為主事人或代理人)須在有關交易之日後的三個交易日內,透過證監會的指定電子服務網站向證監會匯報以下兩類股份相關活動:
1.
下列普通股及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權益的轉讓:(a)
在聯交所上市的;(b) 就場外證券交易進行的;及 (c) 可徵收香港印花稅的;及
2.
實物股票證書的存放或提取。
在兩項新制度下取得個人客戶同意
根據香港投資者識別碼制度及場外證券交易匯報制度,相關受規管中介人在向聯交所及/或證監會轉移任何個人資料前,必須獲得個人客戶的同意,前提是該等個人資料不得被用作新的用途。此規定同時適用於新客戶和現有客戶。相關受規管中介人必須就以下事宜取得個人客戶的同意:
1.
向聯交所及/或證監會披露及轉移個人資料;
2.
允許聯交所:
a.
收集、儲存、處理及使用其個人資料,以便監察和監管市場及執行《上市規則》;
b.
向香港相關監管機構和執法機構披露及轉移有關資料,以便他們就香港金融市場履行其法定職能;及
c.
為監察市場目的而使用有關資料進行分析。
3.
允許證監會:
a.
收集、儲存、處理及使用其個人資料,以便其履行法定職能,包括對香港金融市場的監管、監察及執法職能;及
b.
根據適用法例或監管規定向香港相關監管機構和執法機構披露及轉移有關資料。
沒有給予同意的個人客戶只能出售其證券,在給予同意之前不能購買證券。
實施兩項新制度的目的
香港投資者識別碼制度及場外證券交易匯報制度的實施,旨在允許證監會快捷地獲取發出交易指令的投資者的身分資料,從而加強證監會監察市場的的職能,藉以維持市場廉潔穩健及提高對投資者的保障。然而,遵守兩項新制度的過程涉及收集、使用及轉移個人資料,因此證監會提醒相關受規管中介人須遵守關於收集、使用、儲存、披露及轉移客戶個人資料的若干規定。
總結
相關受規管中介人應該 (i) 確保現有制度符合證監會訂明的匯報規定;(ii) 修改內部政策及程序以符合兩項新制度的規定;(iii) 檢查現有客戶文件,以評估關於使用個人資料的客戶同意書是否已充分涵蓋兩項新制度的規定;及 (iv) 加強內部監控制度,以確保所獲取的機密個人資料不被未經授權或不適當地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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