滙豐金融證券(亞洲)有限公司因違反與銷售債券有關的監管規定遭證監會譴責及罰款960萬元
背景
滙豐金融證券(亞洲)有限公司(「滙豐證券亞洲」)在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期間,就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三十七章上市的債券(「第三十七章債券」)執行了378項交易,其中153項交易涉及向客戶作出建議或招攬行為。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發現滙豐證券亞洲向其客戶銷售第三十七章債券的手法出現系統性缺失,決定對其作出譴責並罰款960萬元。
監管規定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 》(《操守準則 》)的一般原則第2項(勤勉盡責)、第3.4段(向客戶提供建議:適當的技巧、小心謹慎和勤勉盡責)及第5.2段(認識你的客戶:合理的建議)要求持牌法團透過進行盡職審查,確保其向客戶作出的投資建議是基於透徹的分析及在所有情況下均屬合理。此外,《操守準則》的一般原則第5項(為客戶提供資料)要求持牌法團向客戶充分披露有關的重要資料。
為了確保遵守有關規定,持牌法團應採取步驟記錄和保留其提供相關建議的理由,並就向客戶所作出的投資建議或招攬,採取特別程序來記錄作出該等建議的理據。
滙豐證券亞洲的系統性缺失
證監會發現匯豐證券亞洲並無:
- 在向客戶作出建議或招攬行為前,就個別債券進行妥善而充分的產品盡職審查;
- 設立有效的系統,以評估其客戶的風險狀況,及確保向其客戶作出有關債券的建議或招攬行為在所有情況下都是合適和合理的;
- 向其銷售人員提供充分的產品資料,以確保他們充分了解產品的特點和所涉及的風險,以便他們在銷售過程中能夠向客戶作出充分的披露和說明;及
- 就向其客戶提供的投資意見或建議備存妥善的文件紀錄。
證監會考慮的因素
證監會裁定匯豐證券亞洲沒有遵守相關規定,構成違反《操守準則 》第2 及第5項原則和第3.4及5.2段。證監會在確認匯豐證券亞洲於銷售債券時有系統性缺失後,對匯豐證券亞洲作出譴責和罰款960萬元。在作出該紀律處分決定時,證監會考慮了下列各項因素:
- 儘管證監會已多次提醒持牌法團有關遵守為客戶提供合理適當建議的責任的重要性,並就銷售定息產品、複雜類別債券及高息債券提供了具體指引,但滙豐證券亞洲卻未有設立有效的系統,以確保其向客戶建議及/或招攬客戶買入的債券的合適性;
- 有必要向市場傳達強烈的阻嚇訊息,防止再有類似的失當行為;
- 滙豐證券亞洲已採取補救措施,加強其合適性框架;
- 目前並無證據顯示有任何客戶就滙豐證券亞洲的銷售手法作出投訴或蒙受損失;及
- 滙豐證券亞洲與證監會合作解決其提出的關注事項。
總結
本案提醒了債券銷售人,設立盡職審查系統、評估客戶風險狀況、提供資料及備存文件紀錄是十分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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