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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旗集團因客戶利便活動欠妥被證監會譴責並罰款3.48億港元

2022-02-28

花旗集團因客戶利便活動欠妥被證監會譴責並罰款3.48億港元

簡介

20221月底,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就花旗環球金融亞洲有限公司(「花旗環球金融」)於2008年至2018年作為持牌法團進行現貨股票業務時的不當行為採取紀律行動。在紀律行動中,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94條公開譴責花旗環球金融並罰款348,250,000港元,原因是其現貨股票業務在發出申購意向(「申購意向 」)及執行客戶利便活動時違反監管規定及內部監控失效。

本案突顯了證監會持續關注涉及客戶利便活動的多項常見操守問題:在執行利便交易的過程中出現利益衝突問題,以及部分交易員曾作出失實陳述,或至少沒有向客戶作出完全準確及透明的陳述。


花旗環球金融的違規事項及內部監控缺失

被錯誤標籤的申購意向

第一,證監會發現,至少自2008年起,高接觸股票銷售交易櫃枱便一直在並無真正的客戶意向或花旗環球金融並無接觸特定客戶的情況下,向客戶發出標示為「自然」、「接觸中」及/或「P:1」的申購意向。該等被錯誤標籤的申購意向旨在引發客戶查詢而製備,並據稱是相信由於有關股份交投活躍,及花旗環球金融交易平台具備規模,故交易員將會能夠覓得自然的反向流通量,與客戶的交易指示進行對盤。這種做法直接違反了證監會於2018214日向持牌法團發出關於利便客戶服務的通函(2018年通函》),當中第4段明確規定「申購意向只應在有真正的客戶或自營交易意向作支持時才予以發布」。

更嚴重的是,證監會發現花旗環球金融是蓄意發布被錯誤標籤的申購意向的,因為櫃枱主管在當時的通訊紀錄明確地將「接觸中」及「P:1」標籤稱為「虛假流通量」或「虛假意向」,這顯示花旗環球金融的高級管理層當時知道或應該知道,該等申購意向的背後根本並無任何可合理地預期來自某特定客戶的交易意向。此外,當部分客戶投訴申購意向不準確時,花旗環球金融的高級管理層仍不予理會。

就利便交易的主事人性質作出失實陳述及不作披露

第二,證監會在抽檢利便交易後發現,於20141月至201812月期間,部分交易員以至交易櫃枱主管 (1) 向客戶提供了不符合事實的資料,或採取了積極步驟以隱瞞有關交易的主事人性質;(2) 作出了具誤導性的聲明,示意有關交易是以代理方式執行,或在客戶如此誤解時保持沉默;及 (3) 對於利便服務櫃枱參與交易一事保持沉默,並且沒有在將客戶的交易指示轉發前取得客戶的同意。

證監會指出,導致上述失當行為的根本主因,是交易員面對商業壓力,需在客戶一般偏好以代理方式進行交易多於利便服務交易的情況下,向客戶招攬更多生意並提高花旗環球金融的市場佔有率。這種失實陳述及不作披露的情況持續了一段長時間,高級管理層容許在花旗環球金融內部建立一種鼓吹逐利而犧牲誠實及客戶利益這些基本標準的文化。花旗環球金融沒有向客戶披露交易真實性質的做法,令客戶在未了解潛在利益衝突的情況下進行交易,這不但令花旗環球金融承受風險,而且顯然違反《2018 年通函》第3段。《2018 年通函》第3段清楚表明,在執行利便交易之前向客戶披露交易員的性質和依據以及取得客戶事先明確同意,是不容妥協的(詳見下文)。

內部監控缺失

從上述情況可初步觀察到,該等失當行為持續了超過十年。不出所料,花旗環球金融的管控、監察及管理監督相當脆弱和不足,被證監會形容為「花旗環球金融的管治及監控框架出現了嚴重的系統性失誤」[1],例如:

  1. 欠缺有關「接觸中」申購意向的內部監控措施:就上述「被錯誤標籤的申購意向」問題,儘管花旗環球金融向客戶表示已採納《歐洲金融市場協會/投資協會的申購意向框架》(AFME框架》)(尤其是關於發出「P:1」或「接觸中」申購意向的規定),但花旗環球金融沒有制訂任何政策以就其發出申購意向的做法提供指引和作出監察,也沒有實施任何監控措施以確保交易員適當地了解及遵循《AFME框架》。花旗環球金融於2018年後實施了一些程序,但該等程序仍未涵蓋所有種類的申購意向。
  2. 有關就利便客戶活動進行交易前披露及取得客戶同意的內部指引不足/沒有執行:2018 年之前,花旗環球金融的內部政策規定其交易員須在執行利便交易前作出交易前披露及/或取得客戶同意,但證監會發現,這些規定實際上並沒有執行。例如,客戶會收到預設訊息,但有關訊息含糊不清,不足以通知客戶花旗環球金融是以主事人身分行事,或就利便交易取得客戶的事先同意。即使有關交易並非利便交易,或花旗環球金融同時以代理人及主事人身分執行有關交易指示,客戶都會收到相同的訊息。
  3. 故意將須就利便交易取得客戶事先同意的規定從內部指引中移除:儘管《2018年通函》第3段規定,在利便客戶的活動中,「應向客戶披露有關交易的性質並取得其事先同意」,但花旗環球金融未有將這項規定納入其內部指引,其獨立合規風險管理部(「合規部」)更錯誤地表示,在某些情況下客戶可被視為已作出默示同意。證監會澄清,上述意見乃基於錯誤理解, 並直接違反《2018 年通函》。
  4. 無效的合規監察:證監會發現,在2014年之前,花旗環球金融對於申購意向的準確性、就花旗環球金融在利便交易中的身分所作的披露以及為利便交易取得客戶同意等方面,根本沒有進行任何合規監察。自大約2014年中起,合規部開始進行一些查核,但仍未達到有效監察的目的。
  5. 缺乏培訓:花旗環球金融沒有就申購意向的分類或交易員在客戶回應花旗環球金融的申購意向時應如何與他們溝通,向交易員提供任何相關培訓或指引。合規培訓也沒有提及需要取得客戶的事先同意。證監會認為,交易員的能力不足和缺失是缺乏培訓所致。
  6. 沒有記錄/監察代理交易員與利便交易員之間的通訊:花旗環球金融沒有遵循《2018 年通函》第2段,在其內部指引規定記錄及監察代理交易員與利便交易員之間的通訊。花旗環球金融的交易員通常是「在交易大堂以呼喊的方式」進行溝通,因此他們之間的通訊完全沒有被記錄。
  7. 代理櫃枱與利便服務櫃枱之間分隔不足:《2018 年通函》第2段規定,代理活動與利便活動須分開處理,並明確禁止利便客戶交易員在交易系統內取覽代理人的客戶買賣資料。雖然花旗環球金融的內部指引載有此項規定,但卻沒有執行。證監會發現,交易員曾多次在客戶不知情的情況下,與利便服務櫃枱分享代理交易指示流通量資料。


總結

是次紀律行動對持牌法團而言是一個警號,特別是提醒從事現貨股票業務及客戶利便活動的持牌法團,必須遵守《證監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中最重要和明確的監管原則及要求,首要的是誠實、公平、透明地對待客戶,以及履行避免與客戶發生利益衝突的責任。《2018年通函》以及證監會於2019514日致持牌法團關於利便客戶服務的近期視察結果的通函(2019年通函》)強調,個人交易員必須在每項利便交易之前獲得客戶明確的同意,並向客戶清楚說明每項交易的基礎,確保客戶基於真正和清晰的意向進行交易。持牌法團也有責任制定清晰的政策及程序,以 (1) 確保其交易員獲得適當培訓,能夠遵守應有的標準;(2) 偵測及處理不合規的地方,交由管理層處理及審查,以迅速作出回應及補救;及 (3) 定期審查及更新指引及程序。從上文可見,這些規定都已清晰地載於通函,但不少持牌法團及其交易員仍沒有達到規定的標準。

在《2019年通函》中,證監會清楚表明「將毫不猶豫地對任何疑似不當的行為及違規事項進行調查,並會在適當情況下對有關人士(包括相關的核心職能主管)及經紀行採取監管行動」。在是次紀律行動中,證監會毫不猶豫地對花旗環球金融實施嚴重懲罰,因為:(1) 不當行為是不誠實及故意的;(2) 花旗環球金融容許不當行為持續超過十年;(3) 其高級管理層對不當行為視而不見;及 (4) 合規部未有妥當履行其合規職能。本案清楚地提醒所有持牌法團,切勿作出不誠實及故意的不當行為。即使是日常業務運作中看似常規的工作,例如發出申購意向及尋求客戶同意進行利便交易,持牌法團都應該時刻勤勉誠實地為客戶服務,以免受到當局譴責和處罰。此外,必須注意的是,不僅持牌法團須承擔責任,其高級管理人員也須承擔責任:證監會在本案中表示,它認為上述所有不當行為都是由於花旗環球金融的若干前高級管理人員沒有履行其監督職責而造成的,證監會已表明將在適當時候對他們展開紀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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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及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構成任何個別個案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ONC柯伍陳律師事務所發行 © 2022



[1] 有關持牌法團內部監控的良好作業手法,請參閱《2018 年通函》第1段及其附錄。

律師團隊

甄灼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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衞紹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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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徒肇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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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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龔海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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