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富商品及時富證券因處理客戶款項失當遭證監會譴責及罰款630萬元
簡介
最近,時富商品有限公司(「時富商品」)及時富證券有限公司(「時富證券」)因處理客戶款項失當及相關的內部監控缺失,遭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譴責並分別罰款港幣490萬元及140萬元。證監會裁定,上述兩家持牌法團違反了《證券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客戶款項規則》)及《證監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操守準則》)。
案件背景
時富商品不當處理客戶款項
在2009年1月至2015年12月期間(「有關期間」),時富商品約180次動用其在銀行A及銀行B持有的客戶信託帳戶資金,向客戶主任支付每月的佣金回扣(「轉出款項」)。轉出款項的金額每月介乎港幣249,000元至超過100萬元,而在有關期間內涉及的總額約為港幣4,400萬元。
為填補客戶信託帳戶在轉出款項後出現的不足之數,時富商品會從其在銀行C的公司帳戶轉出相等於轉出款項的金額(「存入款項」)至其客戶信託帳戶。有關款項通常在轉出款項後1至4日內存入。然而,時富商品曾兩度分別在轉出款項後14及41日才填補客戶信託帳戶的不足之數。
證據顯示時富商品是為了方便運作而作出上述安排,藉此經電子轉帳系統直接向其客戶主任於銀行A及銀行B持有的帳戶支付佣金回扣。
時富證券不當處理客戶款項
2015年7月8日(「關鍵時間」),時富證券利用資金調換安排,將三筆合共港幣4,000萬元的款項,從其客戶信託帳戶轉至時富商品於銀行D的客戶信託帳戶,以確保時富商品於銀行D的客戶信託帳戶(即該公司與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港交所」)進行交收的指定銀行帳戶)內有足夠資金,及時應付港交所向時富商品作出的追繳保證金通知。
事實上,進一步證據顯示,在關鍵時間,時富商品於多家銀行的客戶信託帳戶持有足夠的資金,無需作任何資金調換安排亦能應付港交所的追繳保證金通知。因此,時富證券純粹是為了方便運作而作出上述安排。
時富商品及時富證券的內部監控缺失
證監會的調查亦發現,時富商品及時富證券的會計職員可自由處理客戶款項。於有關期間或關鍵時間,負責人員及高級管理層甚少就處理客戶款項給予監督、指示或指引。
有關處理客戶款項的監管規定
《客戶款項規則》訂明持牌法團須以何種方式對待及處理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客戶款項。
《客戶款項規則》的適用範圍
持牌法團及其有聯繫實體(「持牌法團」)在進行該法團獲發牌進行的任何受規管活動的過程中,有責任一直穩妥保管客戶款項:《客戶款項規則》第3(1)條。但是,若客戶款項移轉往或留在香港以外的地方,《客戶款項規則》便不適用:《客戶款項規則》第3(2)條。
《客戶款項規則》的主要規定
根據《客戶款項規則》第4(1)條,持牌法團須在認可財務機構的獨立帳戶持有客戶款項,而每個帳戶均須被指定為信託帳戶或客戶帳戶。
在收取客戶款項後的一個營業日內,持牌法團須將該款項存入獨立帳戶、將該筆從有關客戶或代有關客戶收取的款額支付予有關客戶,或按照書面指示或常設授權支付該款額:《客戶款項規則》第4(4)條。
在按照客戶的書面指示或常設授權向客戶支付有關款項,或將款項用於履行客戶關於交收或保證金規定的義務前,持牌法團須將客戶款項保留在獨立帳戶內:《客戶款項規則》第5(1)條。
持牌法團不得運用客戶款項向其高級人員或僱員付款,但如該高級人員或僱員是有關客戶,而該客戶款項是代他持有的,則屬例外:《客戶款項規則》第5(3)條。
《操守準則》
除了《客戶款項規則》外,《操守準則》亦訂明下列與處理客戶款項有關的規定,而該等規定亦是證監會在評估註冊人/持牌人是否適合繼續獲得註冊/發牌時考慮的其中一項因素:
- 以適當的技能、小心審慎和勤勉盡責的態度行事,維護客戶的最佳利益:《操守準則》第2項一般原則;
- 確保客戶所持有的倉盤或資產盡快及妥善地加以記帳及獲得充分的保障:《操守準則》第8項一般原則及第11.1(a)段;
- 設有妥善的內部監控程序、財政資源及操作能力,而按照合理的預期,這些程序和能力足以保障其運作、客戶或其他持牌人或註冊人,以免其受偷竊、欺詐或不誠實的行為、專業上的失當行為或不作為而招致財務損失:《操守準則》第4.3段;及
- 確保具備足夠的資源,從而能夠並確實勤勉盡責地監督獲其僱用或委任以代表其經營業務的人士:《操守準則》第4.2段。
違規行為
時富商品將客戶信託帳戶內的款項用作支付客戶主任的佣金回扣,違反了《客戶款項規則》第5(1) 及5(3) 條。雖然時富商品其後已填補客戶信託帳戶的不足之數,但此舉並不會免除其法律責任,因為客戶款項已在轉出與存入款項期間承受了不必要的風險。
另一方面,時富證券將客戶款項從其客戶信託帳戶轉至時富商品,令時富商品得以應付其追繳保證金通知,明顯地違反了《客戶款項規則》第5(1) 條。此項資金調換安排令客戶款項承受了不必要的風險。
時富商品及時富證券均沒有保障客戶款項,違反了《操守準則》第8項一般原則及第11.1(a) 段。時富商品及時富證券為了方便運作而使用了客戶款項,將其利益置於客戶利益之上,亦違反了《操守準則》第2項一般原則。
最後,時富商品及時富證券均有內部監控缺失,它們既沒有制定妥善的監控措施,亦沒有監督及保障客戶資產,故此它們亦違反了《操守準則》第4.2及4.3段。
要點
持牌法團在日常業務過程中必定會處理客戶款項。《客戶款項規則》及《操守準則》列出持牌法團應履行的監管責任,從而確保客戶款項獲穩妥保管。持牌法團若沒有履行此等責任,即使客戶其後獲還原全部款項,持牌法團仍可能要負上民事或刑事責任。持牌法團必須按照《客戶款項規則》及《操守準則》的條文維持妥善的會計程序、內部監控措施及定期安排員工接受處理客戶款項的培訓,以避免招致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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