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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方交付具令人滿意質素之船舶的責任

2014-04-30

繼2014年3月份通訊的〈依賴標準船舶銷售合同的風險〉一文後,今期我們討論近期另一宗英國案例Dalmare SpA v Union Maritime Ltd [2012] EWHC 3537 (Comm)(「Union Power」)。這宗案件同樣涉及「1993挪威標準銷售合同」(「1993挪威合同」)的條款,以及它與英國《1979年貨品售賣法》(《貨品售賣法》)內訂定的隱含條款之間的關係。

案情
本案的賣方和買方於2009年9月4日根據1993挪威合同訂立了一份協議備忘錄(「協議備忘錄」),分別同意以700萬美元出售和購買一艘船舶。協議備忘錄的關鍵條款是第11條,當中規定「該船舶須按檢驗時的現狀(正常損耗例外)交付及接收。然而,該船舶交付時須維持其船級… 不附帶條件/建議,亦無影響其船級的海損。」

買方檢驗船舶時沒有發現任何重大缺陷。船舶於2009年10月交付予買方,隨後於2009年11月啟航。但出發後僅30多小時,船舶的主引擎便發生故障。買方指賣方違反了根據英國法例經修訂《貨品售賣法》第14(2) 條在協議備忘錄加入關於所交付船舶須具令人滿意質素的隱含責任。

賣方則根據《貨品售賣法》第55條,否定有任何隱含條款根據《貨品售賣法》加入在協議備忘錄。第55條規定,任何明文訂明的條款,除非與根據《貨品售賣法》加入的隱含條款有矛盾,否則並不對後者加以否定。賣方指協議備忘錄第11條與根據《貨品售賣法》加入的隱含條款有矛盾,因為船舶是「按檢驗時的現狀」出售的。

雙方進行仲裁,仲裁庭裁定買方勝訴,裁定雙方並無排除根據《貨品售賣法》加入的隱含條款。賣方向英國高等法院上訴。

賣方的上訴
上訴的爭論點是:關於須具令人滿意質素的隱含條款是否根據《貨品售賣法》第14條加入到協議備忘錄?賣方認為,仲裁庭未有確認協議備忘錄第11條的「按檢驗時的現狀」條款與「按現狀、按當時所在」具有相同意思,即買方應接收其所看到的貨品,並無關於質素或適合作特定用途的保證或條件。因此,1993挪威合同中「按檢驗時的現狀」的條款,與根據《貨品售賣法》第14(2) 條加入關於須具令人滿意質素的隱含條款有矛盾;基於《貨品售賣法》第55條,第14(2) 條不適用。

此外,賣方指協議備忘錄第11條的第二句是以「然而」一詞開始,顯示對本來是一項簡單的責任(「按檢驗時的現狀」交付船舶)作出限定;「船級」是「按現狀」性質的唯一例外情況,因此船舶須按船級標準出售,而非按令人滿意的質素標準出售。

上訴的爭論點細分為兩個問題:(1) 較狹窄的問題是,協議備忘錄第11條是否相等於「按現狀、按當時所在」的合約基礎;及 (2) 較廣泛的問題是,如果相等,根據第55條,協議備忘錄第11條是否排除根據《貨品售賣法》第14(2) 條加入的隱含條款。

第14(2) 條的正確處理方法
首先,法院同意買方所指,除非雙方訂約排除,否則根據《貨品售賣法》第14條加入的隱含條款預設為適用。雙方可以明文訂約排除,以清晰確切的陳述,提出另一套與第14(2) 條關於須具令人滿意質素完全不同的質素規定(例如完整協議條文)。如要排除法定的隱含條款,必須在合約中以清晰字句表明。

較狹窄的問題
法院認為,「按檢驗時的現狀」是句子的必要部分,因為它說明了賣方須按船舶檢驗時相同的狀況(正常損耗除外)交付船舶的責任。然而,該字句並無提及賣方對於船舶質素的責任。因此法院裁定,「按檢驗時的現狀」並沒有亦不能排除根據《貨品售賣法》第14(2) 條加入關於須具令人滿意質素的隱含條款。

關於協議備忘錄第11條的第二句,法院同意仲裁庭指,該船舶交付時亦須「維持其船級… 不附帶條件/建議」,顯示第11條可能規定賣方以較檢驗時更佳的狀況交付船舶。如果船舶在檢驗時帶有船級條件/建議,賣方有責任在交付前維修船舶,以刪除該條件/建議。因此法院裁定,第二句所述的責任,是對《貨品售賣法》第14(2) 條規定所交付船舶須具令人滿意質素的責任的補充,而非如賣方所指與第14(2) 條有矛盾。

較廣泛的問題
鑒於對上述問題的裁斷,法院已無需就較廣泛的問題作出決定性的結論。然而,如需作出結論,法院認為正確的方向是把「按現狀」的規定,理解為排除買方以檢驗時的表面缺陷為理由而拒收船舶的權利,但其根據《貨品售賣法》就違反隱含條款而追討損害賠償的權利不受影響。

其後的發展及影響
要是雙方採用了「2012挪威標準銷售合同」(「2012挪威合同」),Union Power關於隱含條款的爭議便不會發生。2012挪威合同是1993挪威合同的新版本,在新增的第18條加入了「完整協議條文」,明確訂明「根據任何適用法規或法律加入到本協議的任何隱含條款,在可以合法排除的範圍內均予以排除。」這實際上排除了根據《貨品售賣法》第14(2) 條而加入關於須具令人滿意質素的隱含條款,即本案爭議的條款。

從本案可見,二手船舶的賣方應考慮採用2012挪威合同,而非1993挪威合同,以享有新增第18條給予的更佳保障。然而,如要採用1993挪威合同,賣方應確保協議備忘錄載有條款,明文排除任何隱含條款,或確切地陳述另一套質素規定,例如註明船舶應以「按現狀、按當時所在」的基礎出售。

另一方面,本案關於隱含條款的裁決不只適用於船舶買賣,也普遍適用於所有貨品的買賣合約。在香港,關於質素的隱含條款的規定,載於《貨品售賣條例》(香港法例第26章)第16(2) 條,如各訂約方希望排除法定的隱含條款,同樣須在合約中清楚地排除或加入確切的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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