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證券化:財務公司可以如何將其貸款組合轉移至單一目的公司
簡介
無論對於任何公司而言,籌集資金最具成本效益的方法之一就是進行資產證券化。亞太結構融資公會上月發表報告,「認為香港發展為資產證券化樞紐的前景樂觀及大有可為」。因此,許多財務公司已經或正著手將其貸款組合證券化。
我們將撰寫一系列文章,講解財務公司將貸款組合證券化的過程中將遇到的一些法律問題。首先,第一篇將探討怎樣合法而有效地將貸款組合「轉移」至一間單一目的公司。
甚麼是貸款?
貸款是一種債務,也是一種「據法權產」。一項以甲為受益人而針對乙執行的「據法權產」,是甲針對乙所享有的個人權利,這項權利獲法律承認並且可在法院強制執行。然而,「據法權產」只是一項針對個人的權利,並不授予在該人任何資產中的任何權益(不論是法定權益、實益權益或抵押權益)。
如何「轉移」貸款?
「據法權產」可透過三種方法從某人「轉移」至另一人:(a) 約務更替文件;(b) 法定轉讓,及 (c) 衡平法轉讓。
在本文中,擁有「據法權產」(即「貸款」)並希望將它「轉移」的人是「出讓人」,希望接收貸款下的權利的人是「承讓人」,而獲提供貸款的人是「借款人」。
約務更替文件
約務更替文件是一項由出讓人、承讓人與借款人訂立並載有以下條款的協議:
- 出讓人將其於貸款下的所有權利及責任出讓給承讓人。
- 承讓人從出讓人接收出讓人在貸款下的所有權利及責任。
- 借款人同意上述第1和第2點。
這是最完整地「轉移」貸款的方法,並且為承讓人提供最大的法律保障,因為無論任何情況均沒有人能質疑承讓人在貸款下的權利。
法定轉讓
法定轉讓是出讓人與承讓人之間的一項協議,據此,出讓人同意出讓、而承讓人同意接收出讓人在貸款下的所有權利,並就上述協議通知借款人,及完全遵守香港法例第23章《法律修訂及改革(綜合)條例》第9條(「第9條」)。
然而,這種「轉移」貸款的方式並不允許將出讓人在貸款下的責任(例如根據一項透支貸款融通繼續借出款項的責任)出讓予承讓人。因此,如果出讓人在貸款下仍有持續責任,而出讓人或承讓人不接受該責任繼續由出讓人承擔,則不能採用這個方法。
衡平法轉讓
衡平法轉讓是出讓人與承讓人之間的協議,據此,出讓人同意出讓、而承讓人同意接收出讓人在貸款下的所有權利,但不會就上述協議通知借款人,或不會完全遵守第9條。
採用這種方法「轉移」貸款時,需要考慮四項因素:
- 衡平法轉讓與法定轉讓同樣不能將出讓人在貸款下的責任出讓予承讓人。
- 任何人如沒有明確、隱含或憑法律推定而知道一項衡平法轉讓的存在,而與出讓人及借款人訂立約務更替文件或與出讓人訂立法定轉讓並通知借款人,該人將比衡平法轉讓的承讓人對貸款享有較高的優先權(在上述情況下,出讓人的行為屬欺詐,因為他明知其在貸款下的權利早已在衡平法轉讓下轉讓予承讓人)。
- 假如出讓人(欺詐地行事)訂立了兩項衡平法轉讓,而各自的承讓人均沒有明確、隱含或憑法律推定而知道另一項衡平法轉讓的存在,那麼先向借款人發出通知的承讓人將比另一名承讓人享有較高優先權。
- 衡平法轉讓的承讓人不能以其本身名義控告借款人,必須將出讓人加入為訴訟中的申索人或被告人(視乎出讓人是否合作)才能提出訴訟。
總結
財務公司如欲將貸款資產「轉移」至單一目的公司,可根據法律透過上述三種方法進行,而三種方法賦予單一目的公司(最終是資產證券化的投資者)的保障程度各有不同。
全球各地的住宅按揭擔保證券通常都是採用衡平法轉讓,因為大部份銀行都不願意通知客戶(借款人)有關貸款已被銀行出售予第三方。香港的財務公司自然亦屬種情況。
然而,就商業角度而言,擁有既得權益的相關人士需因應每宗交易的情況,考慮有關財務公司(出讓人)會否欺詐行事。
評估潛在欺詐風險的因素包括:(a) 財務公司的聲譽,(b) 財務公司管理層的聲譽,(c) 財務公司及其管理層作出欺詐行為的潛在後果,及 (d) 另一名承讓人聲稱其沒有明確、隱含或憑法律推定而知道貸款被轉讓予單一目的公司之事的困難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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