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及全球的資產證券化:推動香港為亞洲資產證券化樞紐
簡介
香港固然是全球最先進和最繁榮的金融市場之一,不過仍有一類金融業務,可以進一步鞏固香港作為亞洲最佳金融中心的地位,那就是資產證券化。下文將介紹世界各地一些發展較為成熟的資產證券化市場,及其證券化的資產種類和方法。然後,我們會分析香港發展為成熟資產證券化市場的路向,特別是採用與香港乃至亞洲其他地區的基建、建築及項目融資息息相關的資產類別進行證券化的情況。
世界各地的資產證券化概況
美國
美國的資產證券化市場可追溯至1930年代成立的聯邦國民抵押貸款協會(房利美),它在美國開創了抵押擔保證券(MBS)的先河,此後抵押擔保證券一直發展蓬勃。現時美國是全球最大的資產證券化市場,於2019年,在資產證券化交易中發行的證券本金金額約為24,150億美元。[1] 這些證券的相關資產主要種類為按揭、汽車貸款、信貸違約掉期(CDS)/貸款抵押證券(CLO)、設備租賃、信用卡貸款及學生貸款。美國資產證券化最常見的執行方法是利用特殊目的公司(SPV)向零售及機構投資者發行證券;單一特殊目的公司結構通常用於債務抵押證券,而雙重特殊目的公司結構通常用於消費者貸款、汽車貸款及設備租賃。
日本
於2018年,至少160宗經匯報的資產證券化交易的相關資產位於日本,所發行證券的合共發行價約為48,000億日圓(約450億美元)[2]。典型的證券化資產包括住宅及商業抵押擔保證券、貸款抵押證券、租賃及銷售應收帳款、消費者及信用卡貸款、汽車貸款及商業票據。有別於美國及其他普通法地區,日本一般以信託為進行資產證券化交易的工具。在信託安排中,信託成立人會將相關資產轉移至信託,然後購入信託中的實益權益,再將實益權益售予投資者。
新加坡
在新加坡的資產證券化市場,除了新加坡交易所上市的備兌債券外,幾乎完全是私人資產。當地市場的證券化資產一般包括商業及住宅物業、貿易應收帳款及企業貸款,而項目及基建[3]、消費者及信用卡貸款的證券化[4] 近年亦漸趨活躍。就證券化方法而言,新加坡一般利用特殊目的公司,透過轉讓契以發起人與特殊目的公司之間的銷售協議形式,將應收帳款轉移至特殊目的公司。
推動香港為亞洲的金融證券化樞紐
香港的金融證券化概況
香港的資產證券化市場以私人資產為主,參與者大多數是熟練的機構投資者,散戶的參與極少。現時在香港,證券化資產類別包括按揭、個人及消費者貸款應收帳款、信用卡應收帳款及貿易應收帳款,而抵押品則包括香港本地資產,亦有部份位於中國內地及東亞地區的資產。十多年前,香港政府亦曾將公共資產證券化,例如香港五隧一橋有限公司於2004年將政府擁有的五條收費隊道及一條幹線的收益證券化。然而,零售投資者對這類資產證券化計劃缺乏興趣,而香港政府此後十多年也沒有再推出其他類別的公共資產及基建項目的證券化計劃。
投資者對香港資產證券化有興趣嗎?
亞太結構融資公會最近發表的白皮書指出,香港欠缺定期的資產證券化新發行,是導致香港零售市場對資產證券化感到陌生的原因,令一般投資大眾不但難以了解在香港市場相對嶄新的證券化資產類別,而且對此不感興趣。白皮書指出,香港若要成為資產證券化樞紐,政府首先應定期推出基建、建造及項目融資方面的資產證券化項目。香港的市場已經成熟,適合在此領域推動資產證券化,因為零售投資者對於部份證券化資產已相當熟悉,最明顯的就是來自大型基建項目全盤業務證券化的收入,參考例子同樣是2004年五隧一橋的證券化,為投資者提供中長期的穩定收益。
另一個值得探索的香港資產證券化領域,是大型基建工程或房地產發展項目中結欠建築供應商的貿易應收帳款(例如設備租賃及地基工程等)。這些應收帳款可在資產證券化交易中出售,為供應商產生短期及即時的現金流,從而增加其營運資金,並且將項目的部份風險分散到投資者身上,而投資產則可投資於產生穩定收入流的優質資產類別。
制度改革
除了推出基建及項目資產的證券化計劃外,香港在制度上亦需要下更多工夫,不但吸引本地資產、而且吸引外國資產在香港進行證券化計劃。白皮書亦建議,香港應實行與盧森堡、愛爾蘭及英國大致類似的資產證券化特殊目的公司制度,制定專有的資產證券化法例,以保持香港的資產證券化制度與主要普通法地區一致。為使資產證券化在香港普及,香港需要革新的另一個範圍是法律衝突規則,著重無形資產的管限法律而非其虛無的所在位置,以提高香港資產證券化交易的確定性。
總結
若香港成為資產證券化樞紐,即意味著銀行有更多閒餘資金,而投資者亦可以投資於基建及項目資產以及此行業內的企業。在最理想的情況下,公營機構及私人公司都將能夠在公開招股及銀行信貸等傳統融資工具以外,透過其他途徑獲取龐大的投資資金。毫無疑問,香港擁有流動而多元的金融市場、源遠流長的法律傳統及現代的調解爭議機制,具備所需的人才和資本,以成為亞洲資產證券化的重鎮,所欠的只是政府支援——不但需要設計適當的基建及項目資產種類,以帶動新一波的資產證券化項目,而且還要實施各種法律改革,以保持香港的資產證券化法律與時並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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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證券業暨金融市場協會。(2020年3月24日)。證券業暨金融市場協會研究季刊 – 4Q19(美國定息收入市場)。摘自 https://www.sifma.org/wp-content/uploads/2020/03/US-Research-Quarterly-Fixed-Income-2020-03-27-SIFMA-1.pdf
[2] 日本證券業協會及日本全國銀行協會(2019年5月31日)。資產證券化市場趨勢調查報告 (2018財政年度的發行趨勢)。摘自http://www.jsda.or.jp/en/statistics/securitization-market/securitization/files/2018doukou2E.pdf
[3] 全球趨勢回顧(2018年8月1日)。Clifford Capital 推出亞洲首個項目融資證券化。摘自 https://www.gtreview.com/news/asia/clifford-capital-launches-asias-first-project-finance-securitisation/
[4] Rajah & Tann。(2016年10月4日)。Diners Club (Singapore) Private Limited – 信用卡應收帳款證券化計劃。摘自https://www.rajahtannasia.com/news/deal-announcements/diners-club-singapore-private-limited-credit-card-receivables-securitisation-program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