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管理局 在工傷索償中的角色
僱員一旦在受僱工作期間因遭遇意外以致受傷,便有權向僱主索償。香港法例第282章《僱員補償條例》規定,所有僱主必須購買保險,以支付僱員申索的補償。但假如僱主沒有購買僱員補償保險,亦沒有能力自行支付補償,或者僱員補償的承保人無力償債,僱員可得到甚麼保障?本文將簡述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管理局(「管理局」)在此類情況下的角色。
僱員補償援助基金(「基金」)是根據香港法例第365章《僱員補償援助條例》(「該條例」)而成立的,目的是就保障僱員和其他人享有工傷補償的權利,及向合資格人士支付關於工傷損害賠償的濟助付款,而作出規定。管理局就是為了管理基金而成立的機構。
就未付的僱員補償申請由基金付款
根據該條例第16條,凡某人無法自僱主處追討該僱主有法律責任支付的某一數額的補償,該人可申請由基金支付該數額,連同訟費及利息。除非有以下情況,否則僱主不得視為有法律責任支付某一數額的補償:
(a) 有關數額是:
(i) 依據在香港的法院或審裁處的判決或命令而須支付的;
(ii) 在勞工處處長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第16A條作出補償評估後隨之憑藉該條第 (9) 款而須支付的;或
(iii) 依據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發出的致命個案補償評估證明書或致命個案補償評估審核證明書而須支付的;
(b) 有關數額屬一筆醫療費,而勞工處處長已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第10B(1) 或 (2) 條就該數額發出證明書;
(c) 有關聲請屬衞生署署長為供應及裝配義製人體器官或外科器具的費用而提出的聲請,而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第36B條僱主須對該等費用負責;
(d) 有關數額屬一筆僱員的殯殮費和醫護費的付還,而就此數額已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發出殯殮費和醫護費證明書或殯殮費和醫護費審核證明書。
此外,除非某人已按情況合理地進行訴訟,向僱主及(如適用)總承判商及承保人追討有關數額的付款,否則該人不得視為無法自僱主處追討該僱主在該條例第16條下有法律責任支付的某一數額的僱員補償。
就未付的普通法損害賠償申請由基金付款
根據該條例第20A條,凡某合資格人士無法自僱主處追討該僱主有法律責任支付的某一數額的損害賠償,該人可申請由基金支付該數額的濟助付款。在該條例中,就濟助付款而言,「合資格人士」的定義是:
(a) 凡有關工傷屬非致命的:
(i) 指受傷僱員;或
(ii) 在受傷僱員在判給損害賠償之前或之後去世的情況下,指:
(A) 該受傷僱員的任何尚存配偶或同居者;
(B) 在該受傷僱員去世時未滿21歲的該受傷僱員的任何尚存子女,不論該名子女與該受傷僱員的關係是基於血緣或是基於領養;
(C) (如沒有尚存配偶、同居者或尚存子女)該受傷僱員的任何尚存父母;
(b) 凡有關工傷屬致命的,指與去世僱員有任何以下關係的人,不論該關係是基於血緣或是基於領養:
(i) 配偶或同居者;
(ii) 子女;
(iii) 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或
(iv) 孫兒、外孫兒、孫女、外孫女、繼父、繼母、繼子、繼女、女婿、媳婦、兄弟、姊妹、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姊妹、配偶的父親、配偶的母親、配偶的兄弟姊妹、兄弟姊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姊妹的配偶、全血親兄弟姊妹的子女。
除非有關數額的損害賠償是依據在香港的法院的判決或命令而須支付的,否則僱主不得視為有法律責任支付該數額的損害賠償。
正如僱員補償的情況一樣,除非某合資格人士已按情況合理地進行訴訟,向僱主及(如適用)承保人追討有關數額的付款,否則該合資格人士不得視為無法自僱主處追討該僱主有法律責任支付的某一數額的損害賠償。
在釐定濟助付款的數額時,管理局須減去已付或須付的僱員補償數額,及該僱主已付的損害賠償數額。就任何損害賠償或僱員補償申索而進行的訴訟所引致的、就任何數額須支付的任何利息及任何訟費,均不得包括在內。
通知管理局有關訴訟
應注意的是,如果某人未能在僱員補償或損害賠償訴訟展開後30日內,以指定的格式向管理局及(如適用)承保人送達有關訴訟的書面通知,該人將無權憑藉該條例獲得任何付款。
控告管理局,猶如管理局是僱主一樣
根據該條例第25條,如果某人能令法院信納:
(a) 僱主:
(i) 的身分無法辨明,或身分已辨明但無法尋獲;
(ii) 無力償債;
(iii) 已去世或(如僱主是公司)已解散、清盤或已在公司註冊紀錄冊註銷;或
(iv) 因任何理由以致無法向其送達訴訟文件;及
(b) 並無已知的為有關僱員投保的有效保險單, 該人則可針對管理局發出索償的訴訟文件,猶如管理局是有關僱主一樣。
管理局可申請加入成為訴訟的一方
根據該條例第25A 條,如有人提出申索僱員補償或損害賠償的訴訟,管理局可按以下情況向法院申請加入成為訴訟的一方:
(a) 凡並無已知的在該宗訴訟所關乎的意外發生時正有效的保險單,則在以下情況下,管理局可接手抗辯,猶如管理局是該宗訴訟中的僱主一樣:
(i) 僱主的身分無法辨明,或身分已辨明但無法尋獲;
(ii) 僱主無力償債;
(iii) 僱主已去世或已解散、清盤或在公司註冊紀錄冊註銷;
(iv) 僱主因任何理由以致無法獲送達訴訟通知;或
(v) 在僱主沒有出席聆訊以致有關申索並無爭議的任何時間;
(b) 凡並無已知的在該宗訴訟所關乎的意外發生時正有效的保險單,而僱主出席該宗訴訟;
(c) 凡有關承保人無力償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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