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公司於《建築物管理條例》下的責任》操守守則新修訂
簡介
香港法例第344章《建築物管理條例》(「該條例」)的修訂(「2024年修訂」)已於2024年刊憲,並將於2025年7月13日生效。有見及此,物業管理業監管局(「監管局」)於2025年1月23日刊發了經修訂的《物業管理公司於《建築物管理條例》下的責任》(「經修訂守則」)。
《物業管理公司於《建築物管理條例》下的責任》最初於2023年刊發(「原守則」)。2024年修訂涵蓋採購、財務報表、保存文件、刑事制裁等多方面的修訂,並特別將物業大型維修工程採購、高價值供應品、貨品或服務採購以及財務報表納入《建築物管理條例》(經修訂)附表7,成為大廈公契的強制性條款。
經修訂守則是監管局發出的24份守則及指引之一,將於2025年7月13日生效。
主要修訂
以下是經修訂守則中較為重要的修訂內容:
經理人的一般職責:釐定管理開支
在原守則中,物業的個別業主(「業主」)必須支付合理費用才能獲取物業管理預算草案的副本。現在業主可以選擇免費獲取電子版本的預算草案。
經理人的一般職責:保存帳目
原守則規定經理人提供的收支概算表及資產負債表,現在根據經修訂守則必須由經理人簽署。此外,如物業發展項目(「發展項目」)的每年總收入超過50萬港元,相關的收支帳目及資產負債表則必須經核數師審計。
根據原守則,只有業主可以查閱發展項目的帳簿及紀錄。現在根據經修訂守則,「指明人士」也有權查閱發展項目的帳簿及紀錄。
採購供應品、貨品或服務
經修訂守則現在增設了貨品及服務採購的新類別,即 (i) 第1類大額採購,(ii) 第2類大額採購,及 (iii) 大型維修工程採購。此外,持牌物業管理公司(「持牌物管公司」)/負責人必須就其在有關採購中的任何金錢/其他個人往來以指明格式作出申報。
持牌物管公司於該條例下須提示業主委員會遵守的規定
根據原守則,持牌物管公司須協助及提醒業主委員會遵守該條例附表8的規定。在經修訂守則中,這項職責擴大至該條例的所有規定。所須遵守事項詳列於經修訂守則。
實際效果
值得注意的是,經修訂守則的序言明確指出,管理公司不會僅因違反守則的條文而招致法律責任。但另一方面,在管理公司面對紀律聆訊時,違反經修訂守則的行為可獲接納為證據,作為管理公司違反經修訂守則的證據。
根據香港法例第626章《物業管理服務條例》第26條(紀律制裁命令),該條所訂的最高罰款僅為30萬港元。此罰款是在通常的撤銷或暫時吊銷牌照外的額外罰款。這個程度的處罰對於物業管理公司是否會產生實際效果仍有待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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