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濾器
上一頁

精神傷害復發的索償

2014-01-31

可以就精神傷害復發索償嗎?
一名母親在目睹年幼兒子被汽車撞倒導致腳骨骨折後患上精神傷害(psychiatric injury),她就兒子的意外造成她自己的精神傷害提出索償。但案件冗長,訴訟的壓力令她的精神傷害復發。她可以追討治療精神傷害復發費用嗎?

如有關連,或者可以……
Lai Yuk Shim v Hung Ling Kwok HCPI 684/2010一案中,原告人在交通意外中嚴重受傷,被診斷為患上傷害後壓力失常症。她後來的醫療紀錄顯示,她受到法律程序及與前律師的關係所困擾。其後,原告人的症狀復發,法院裁斷她病情復發是因為對於訴訟的焦慮而非該宗意外。雖然法院作出上述裁斷,但法院認為漫長的訴訟所引發的精神症狀復發,相當可能是與交通意外有關的,犯過者或須就原告人病情復發負責。換言之,能否索償的關鍵在於關連性--病情復發與意外是否有充分關連。

Lai Yuk Shim案中,法院引用先前一宗案例Fung Chun Man v Hospital Authority & Anor HCPI 1113/2006以支持其裁決,即能否就後來的傷害索償,重點在於與意外的關連性。如果犯過者一開始不承認責任,藉以拖延訴訟,而受害人的情況惡化,犯過者便須負責。當然,惡化情況必須是真的,不是假裝的,而且受害人已盡力減少惡化情況對他造成的損失和損害。因此在Lai Yuk Shim一案中,原告人的病情復發是犯過者須負責的情況。

……但關連不能太疏遠
Lai Yuk Shim一案所確立的原則(與意外有關的復發情況或可索償),最近在Lam Po Yee & Law Yiu Wai Ray v Dr. Chan Yee Shing HCPI 62/2011一案中被審視。在Lam Po Yee案中,兩名原告人是一名幼童的父母,幼童還是嬰兒時,因手指割傷入院,由被告醫生診治,後來出現併發症需要切除手指。原告人控告醫生疏忽,並表示他們是因事件而受到精神打擊(nervous shock)的次受害人(secondary victim),有權追討損害賠償。但在訴訟過程中,原告人收到關於意外的壞消息,特別是收到醫務委員會的信件,認為被告醫生沒有疏忽及不會再為此召開聆訊後,他們的精神狀況惡化。新的精神報告顯示,原告人收到醫務委員會的信件後感到極度無助、深感傷痛和情緒不穩。他們表示那封信對他們是重大打擊,因為他們原本以為可以討回公道,但結果事與願違。

法院拒絕接納新的精神報告,作為原告人就病情復發追討損害賠償的證據。法院不認為原告人的精神狀況惡化,與他們的兒子需切除手指的事件有充分關連,兩者之間的關連太疏遠。法院在得出這個結論時,考慮到在原告人病情復發前發生過其他事件,顯示原告人的壓力增加可能是自己造成的。其中,兩名原告人曾聯絡《壹週刊》並自願接受訪問,因為社會法律制度令他們失望,他們希望向傳媒反映醫務委員會的聆訊結果不公。幼童的母親指,她在巴士上看了《壹週刊》的報道後,在全車乘客面前哭起來,因為被告人的過失終於被揭發,令她感到一點安慰。法院裁定,原告人的病情復發可能是自己造成的,因此拒絕以新的精神報告支持原告人追討損害賠償。

總結
上述幾宗案件顯示,任何人如因意外造成精神傷害,而有關意外的訴訟導致其精神狀況復發,只要復發情況與意外有充分的關連,便相當可能就復發情況追討賠償,但必須符合兩個條件:一是復發狀況不是假裝的,二是原告人必須已盡力減少復發造成的負面影響。

如有查詢,請聯絡我們的保險及人身傷亡部門:

E: insurance_pi@onc.hk

T: (852) 2810 1212

W: www.onc.hk

F: (852) 2804 6311

香港中環康樂廣場 8 號交易廣場第三期 19 樓

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或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作為任何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律師團隊

李展鵬
李展鵬
合夥人
李展鵬
李展鵬
合夥人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