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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誇大利潤而多繳的稅款能否獲退還?

2014-04-01

Moulin Global Eyecare Trading Limited (in liquidation) v The Commissioner of Inland Revenue, FACV 5/2013一案中,終審法院裁定,在清盤人根據《稅務條例》第6470A條要求退還多繳的利得稅的申索中,作出欺詐行為的董事之犯罪意圖應被視為公司之意圖


背景

本案中,於1998/19992003/2004稅務年度,泰興眼鏡貿易有限公司(「泰興」)被當時的管理層以欺詐方式誇大利潤,利得稅亦根據當時在報稅表上申報的誇大利潤而評定,因此多繳了稅款。200665日,泰興清盤,清盤人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第6470A條要求稅務局退還多繳的利得稅。

《稅務條例》第64(1)(a) 條訂明,納稅人可在評稅日期後1個月內發出反對通知書;如稅務局局長信納該納稅人有合理因由而未能在1個月期限內發出該通知書,則可將上述期限延長。

而第70A條訂明,納稅人如在任何課稅年度結束後6年內提出申請,令評稅主任信納由於就該課稅年度徵稅而呈交的報稅表或陳述書有錯誤或遺漏,以致就該課稅年度徵收的稅額過多,則可獲退還稅款。

稅務局局長拒絕清盤人的申索。清盤人提出司法覆核,芮安牟法官裁定清盤人勝訴,命令稅務局局長重新考慮其決定。其後稅務局局長提出上訴,上訴法院裁定其上訴得直,並撤銷芮安牟法官的命令。簡單來說,上訴法院認為泰興應被視為知悉泰興管理層作出誇大利潤的欺詐行為,法律上這稱之為「歸因」(attribution),故此泰興沒有被妨礙在限期內提出反對通知書,案件亦不涉及第70A條所指的錯誤。在此之後終審法院發出上訴許可,以審視關於歸因的法律原則。


知情的歸因

歸因的規則

公司是純粹因法律擬製才存在的實體,因此在民事訴訟中判斷公司的法律責任或權利時,某一名或多名自然人的行為或意圖應被視為是公司的行為或意圖終審法院藉本案探討了這個歸因規則及其例外情況。

終審法院採納了Meridian Global Funds Management Asia Limited v Securities Commission [1995] 2 AC 500(「Meridian」)中歸因規則的三種分類:第一,基本歸因規則應基於公司法條文及有關公司的組織章程細則。第二,同樣適用於自然人的普遍歸因規則,即代理原則。第三,應由法院在從法例字眼、目的及上文下理判斷立法用意後訂定的特別歸因規則。

涉及欺詐的例外情況

但過往案例顯示,在某些情況下,僱主公司不應被視為具有董事或僱員的欺詐意圖,以免董事或僱員被僱主公司控告時,可倚賴他們知道自己的過失為抗辯理由這種不公及荒謬的情況(「糾正」類別)。不過,如果爭論點是公司是否須就董事或僱員的不誠實行為向第三方負責,這個例外情況就並不適用(「責任」類別)。

本案中的歸因

在本案中,根據基本歸因規則,除非涉及欺詐的例外情況適用,泰興顯然應被視為知悉董事作出欺詐行為。

終審法院在審視稅務局局長的角色和職責後認為,清盤人對稅務局局長提出的申索不大符合「糾正」或「責任」類別。稅務局局長並非欺詐者的同謀,僱主公司只是希望向這名第三方間接討回因其董事或僱員的不當行為而蒙受的部分損失,稅務局局長並無義務查問至熟悉納稅人業務的程度。此外,稅務局局長的職能、權力及責任純屬公法,特別是《稅務條例》的範疇,而《稅務條例》制度下的一個重要元素,是容許稅務局局長根據納稅人提交的報稅表評稅;假如容許涉及欺詐的例外情況介入這個制度,便會阻撓法例目的。

因此清盤人不能倚賴《稅務條例》第64(1) 條的但書,因為泰興沒有被妨礙在限期內提出反對,是它選擇不提出的。清盤人也不能倚賴第70A條,因為泰興必然被視為知道其報稅表是虛假的,而蓄意的謊言並非該條所指的「錯誤」。


解讀第6470A

除了上述關於歸因規則的分析外,終審法院也裁定《稅務條例》第6470A條不適用於本案。

終審法院注意到Monro v HMRC [2009] Ch 69一案指出,確定財務交易的終決性是符合國家合理利益的。在這個政策下,終審法院認為,對於立法機關而言,若說《稅務條例》第64條訂明的短短一個月限期可合理延長至數年,實屬難以想像。此外,該合理因由與未能在期限內發出通知書之間也必須有清楚的因果關連。即使不把泰興視為知悉董事作出欺詐行為,終審法院仍認為難以將泰興視為「被騎劫」;引用賀輔明勳爵在Meridian所言,「事實上,沒有所謂公司本身(ding an sich這回事,只有適用的規則」。

至於第70A條,終審法院裁定它的適用範圍只限於在報稅表或隨附的陳述書有錯誤的情況。即使不把泰興視為知悉董事作出欺詐行為,終審法院仍認為難以把建議擬用作替代的全新報稅表及陳述書,視為對某項特定錯誤的更正;根本所有內容都需要改寫。


總結

終審法院作出權威性的裁決,裁定涉及欺詐的例外情況不適用,駁回清盤人要求退還因董事以欺詐方式申報誇大利潤而多繳的稅款清盤人在這種情況下不能向稅務局局長追討多繳的利得稅,但可嘗試向作出欺詐行為的董事(控告其違反服務合約、受信責任及/或欺騙)或核數師(控告其疏忽)追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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