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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China All Access Limited案: 香港與內地法院相互認可和協助破產程序試點計劃首例

2021-07-01

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於2021514日簽訂了《最高人民法院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協助破產程序的會談紀要》在試點計劃下,香港的清盤人可向內地試點地區的有關中級人民法院申請認可香港的清盤程序;同樣地,內地的破產管理人可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請認可內地的破產程序(「試點計劃」)。最近在Re China All Access (Holdings) Ltd [2021] HKCFI 1842一案中,香港法院首次考慮這項近期發展及試點計劃。

Re China All Access Limited案: 香港與內地法院相互認可和協助破產程序試點計劃首例

背景

涉案公司(「該公司」)是一間在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並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股份編號:633該公司在內地及馬來西亞擁有資產,當中大部分位於深圳。集團的控股公司持有多間在英屬維爾京群島(「BVI」)註冊成立的中間附屬公司,後者直接持有多間營運附屬公司。該公司被入稟清盤。清盤呈請曾經押後,以給予該公司償還無爭議債務的機會,但結果其開出的支票不能兌現,因此呈請人請求法院發出即時清盤令。


有關法律原則

清盤呈請必須符合以下三項核心要求,法院才會行使酌情司法管轄權將一間在外國註冊成立的公司清盤:

1.       有關公司必須與香港有充分關連,但未必須在香港擁有資產;

2.       清盤令必須有合理的可能性會令從申請人受惠;及

3.       法院必須能夠對獲分配公司資產的一名或以上人士行使司法管轄權。


Shandong Chenming這宗案例前,第二項核心要求引起的爭議一直少於第一項核心要求。在China Huiyuan Juice Group Limited [2020] HKCFI 2940一案中,法院指出,在判斷是否已符合第二項核心要求時,法院會採取務實的方式。呈請人無需準確地指出將得到甚麼利益或確切地量化該利益的價值,但必須能夠指出可辨別的真實利益,即:呈請人將受惠於清盤令的真實可能性。


法院裁決

參照試點計劃,法院認為表面看來香港法院就該公司委任的清盤人有合理可能在深圳獲承認,因為該公司的主要利益中心為香港,而其主要資產位於深圳同樣地,如果能夠採取行動就在BVI註冊成立的附屬公司(其主要利益中心亦在香港)委任清盤人,那麼香港法院委任的清盤人亦可在深圳獲承認。然後,就BVI附屬公司委任的清盤人便可採取行動,取得其直接控股的內地附屬公司的控制權。

此外,法院注意到該公司的大部分董事會成員居於香港,受到香港法院的對人司法管轄權所管轄,因此,清盤人可請求香港法院頒令,規定董事簽署令清盤人能接管附屬公司的所需文件。法院認為,呈請人已證明清盤令有使其受惠的真實可能性,符合第二項核心要求,故發出正常的清盤令。


總結

由於本案沒有詳述涉及爭論點的證據,而且是在星期一審訊表內處理的,因此法院在本案的裁決較為簡略。預計法院在日後的裁決中會更詳細地探討試點計劃帶來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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