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談中國個人所得稅(一):中國稅務居民及中國來源收入
簡介
於2018年8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了多項個人所得稅法的改革,於2019年1月1日生效。其中,「中國個人稅務居民」因其嚴格的定義而備受關注,而新增的反避稅條款也對內地居民產生重大影響。在本文中,我們將談論內地的「稅務居民」定義及其對香港和外籍人士的影響。
中國稅務居民
中國實行全球徵稅制度。因此,中國個人稅務居民須就其全球收入(即包括中國來源及非中國來源的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而非中國稅務居民則僅須就中國來源的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就非中國來源收入(例如來自香港的收入)而言,中國稅務居民與非中國稅務居民被徵收的稅項有所不同。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個人如果符合以下其中一項條件,即被視為中國稅務居民:
· 該人在內地有住所(住所因素);或者
· 該人在一個日曆年內於內地居住183日或以上(時間因素)。
任何個人由於戶籍地址、家庭關係或經濟利益而通常居住在內地,即被視為在內地有住所。擁有中國內地戶籍或持有中國內地護照的個人,一般被視為在內地有住所,而被視為中國稅務居民。
當局後來就全球稅收制度的時間因素推出兩項放寬措施,但僅適用於在中國無住所的個人。相比之下,在內地有住所的個人不論在內地逗留時間長短,其全球收入均須繳納個人所得稅。
1. 個人所得稅實施規則
經修訂的《個人所得稅實施條例》第四條訂明,在中國無住所但符合以下條件的非中國企業或個人所支付或承擔的非中國來源收入,才須繳納個人所得稅:
· 在過去連續六個曆年每年均在內地居住183日或以上;及
· 沒有在過去連續六年的任何一年中單次離境超過30日。
在此情況下,該人將從第七年開始須就其全球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及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的《公告2019年第34號》(「第34號公告」)進一步訂明,上述「連續六年」規定由2019年1月1日開始生效,因此,在內地無住所的個人最早將於2025年開始須就其全球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
許多需要頻繁往返內地的香港人,通常每隔幾年會在香港連續逗留超過30日,以避免其全球收入被徵收個人所得稅,這種做法通常稱為「稅務假期」。
2. 日數計算規則
過去,人們在內地逗留時間即使不足一日亦被視為在內地居住了一整日。因此,對於每星期一至五往返內地工作的香港人,即使每天返回香港,仍會被視為一年在內地居住超過183日。值得注意的是,一個人可能被視為於同一年內在香港居住超過180日及在內地居住超過183日,因而同時被視為香港及中國內地的稅務居民。
上述的日數計算規則已由第34號公告修訂。現在,只有在內地逗留「整日」(即同一日內連續24小時,或從當日凌晨12時至翌日凌晨12時),才會被視為在內地居住了一日。這項放寬對於經常往返內地工作、在週末返回香港的人來說有重大影響。例如,在星期一到達內地工作至星期五離開的香港人,根據新規則,將被視為每星期在內地居住了三日(而非舊規則下的五日),因為該人於星期一及星期五在內地逗留不足一日。此修訂帶來重大變化,因為根據新規定,上述人士現在被視為一年在內地居住少於183日,而非根據舊規定居住超過183日。
此外,不少在大灣區工作的香港人每日下班後也會返回香港,根據新規定,他們會被視為一年在內地居住少於183日。
上述兩項放寬措施生效後,全球收入被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機會已大幅降低。
中國來源收入
需要注意的是,個人即使不是中國稅務居民,但仍須就任何被明確定義為「中國來源收入」的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在本文中,我們將集中談論僱傭及任職收入。
許多人有一種誤解,以為僱員所收薪酬的來源地取決於僱主的所在地,例如以為從香港公司收到的薪酬,只須繳納香港薪俸稅。
事實上,僱員收入的來源通常取決於僱員提供服務的地點。因此,若僱員從香港公司收到僱傭收入,但實際上在內地工作,其收入將被視為中國來源收入。
然而,對於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即使他們在內地以外履行職責,但如果他們受僱或任職收入來自內地實體,或來自外國實體的內地常設機構,其收入仍被視為中國來源收入。
表1及表2總結了非內地居住的個人 (i) 普通員工;及 (ii) 董事及/或高級管理人員在不同情況下的個人所得稅。
表 1:普通員工(ü = 須繳交個人所得稅;û = 不須繳交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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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內地以外的履行職責 |
在內地的履行職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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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內地居住日數 |
由非內地居民實體支付/承擔 |
由內地居民實體支付/承擔 |
由非內地居民實體支付/承擔 |
由內地居民實體支付/承擔 |
1. 過去連續六年每年均 > 183日,且沒有在過去連續六年的任何一年中單次離境超過30日 |
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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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過去連續六年有一年 > 183日但非每年均 > 183日,或在過去連續六年的任何一年中曾單次離境超過30日 |
û |
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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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90 日但 ≤ 183 日 |
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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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90 日 |
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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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董事及/或高級管理人員(ü = 須繳交個人所得稅;û = 不須繳交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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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內地以外的履行職責 |
在內地的履行職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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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內地居住日數 |
由非內地居民實體支付/承擔 |
由內地居民實體支付/承擔 |
由非內地居民實體支付/承擔 |
由內地居民實體支付/承擔 |
1. 過去連續六年每年均 > 183日,且沒有在過去連續六年的任何一年中單次離境超過30日 |
ü |
ü |
ü |
ü |
2. 過去連續六年有一年 > 183日但非每年均 > 183日,或在過去連續六年的任何一年中曾單次離境超過30日 |
û |
ü |
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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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90 日但 ≤ 183 日 |
û |
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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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90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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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的計算
對於在一年內曾在內地及境外(例如香港)工作的人,其個人所得稅涉及複雜的計算,篇幅所限,在此不贅。然而,以下是影響個人所得稅的一些因素:
· 該人是否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
· 薪酬是由內地實體或非內地實體支付/承擔,或由內地及非內地實體共同支付/承擔;及
· 在內地工作的日數。
應注意的是,「工作日」和「居住日」的定義是不同的。如上所述,「居住日」的定義已更改為只有整日(即同一日的24小時)才被計算為一日;但在內地逗留不足24小時仍被計算為半個「工作日」。
香港居民的稅務抵免
對於香港個人居民,如果同一筆收入應同時繳納內地個人所得稅及香港薪俸稅,則可根據香港與內地的避免雙重課稅安排享有稅收抵免。因此,在進行稅務規劃時,應考慮香港及內地的整體稅務責任。
在下一篇文章中,我們將談論個人所得稅法改革的另一項重點:反避稅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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