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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如拖欠工資/勞資審裁處裁定的賠償,受僱董事或須承擔刑事及個人責任

2022-12-29

簡介

一般而言,僱主公司的董事或高層人員並不須就支付僱員工資承擔個人責任然而,如果公司在董事或高層人員同意、縱容的情況下或因可歸咎於董事或高層人員的疏忽而未有向僱員支付勞資審裁處的判令下應付的欠薪,董事或高層人員則可能同屬犯罪並須承擔刑事責任。在此情況下,董事或高層人員本人更可能被命令支付欠薪。

香港特別行政區 永富 (香港) 有限公司及另一人 [2022] HKCFI 2634一案中,原訟法庭重申,公司的董事或高層人員有可能符合香港法例第57章《僱傭條例》(「該條例」)中「僱主」的定義。若董事或高層人員觸犯該條例下的罪行,法院可根據該條例第65(1) 條行使酌情權,命令有關董事或高層人員就欠薪承擔個人責任。

背景

第一被告人是一間於2009年成立並經營桑拿浴室的公司(「該公司」)第二被告人是該公司的唯一董事(「該董事」),負責管理事宜的決策及支付僱員薪酬。該公司自2017年起錄得嚴重虧損,須依賴該董事提供私人貸款注資才能繼續營運。20189月,該公司因財政困難而未能在工資期最後一日屆滿的7日內向其6名僱員(「該等僱員」)支付工資,違反該條例的規定。該公司於2019年關閉其桑拿浴室後,再無任何收入或流動資產。

訴訟歷程

該等僱員向勞資審裁處控告該公司拖欠工資等事項,勞資審裁處裁定僱員勝訴,並命令該公司(由董事代表)立即向該等僱員支付299,253.88港元。應注意的是,此時須負責支付欠薪的僅為該公司(作為僱主),該董事無須就支付欠薪承擔任何個人責任。

受僱董事的刑事及個人責任

該公司其後未有作出勞資審裁處判定的付款該公司在裁判法院被控未有在勞資審裁處作出判決後14日內支付款項,違反該條例第43P(1) 條。該董事(以該公司董事的身份)被指同意或縱容該公司觸犯欠薪罪行,因而被控違反該條例第43Q(1) 條。該公司及該董事均被裁定罪名成立,各被罰款48,000港元。

裁判官進一步裁定,該董事須與該公司共同及各別地負責在6個月內向該等僱員支付欠薪。根據第65(1) 條,如僱主被裁定觸犯該條例所訂的罪行,法院可酌情決定命令僱主支付在定罪當時尚欠的任何工資或款項。

該董事就裁判法院的判決向原訟法庭提出上訴。

董事責任的理據

65(1) 條涵蓋的範圍廣泛,因為該條例第2條就「僱主」訂下了廣泛的定義,包括「已訂立僱傭合約僱用他人為僱員的人,以及獲其妥為授權的代理人、經理人或代辦人」,因此董事也可能屬於僱主定義的範圍內。在此情況下,法院可酌情決定命令有關董事就尚欠的工資承擔個人責任。

這是一項公認的原則。該條例就「僱主」訂下如此廣闊的定義,是考慮到一旦僱主公司清盤,僱員即使無法追究公司,仍可追究被裁定觸犯該條例所訂罪行的正式獲授權管理人/代理人/代辦人。該條例是故意將範圍如此廣闊的人士納入「僱主」定義的:這種「大包圍」方針旨在為僱員提供更佳保障,從而達致該條例的目的——讓僱員獲得更廣泛的保障。

酌情權的行使

法院不會因為董事屬於該條例第2條所訂「僱主」定義的範圍,便在所有案件自動裁定董事須就欠薪承擔個人責任。法院可根據第65條酌情決定是否作出該項命令。

在本上訴案中,該董事認為裁判官僅指出了該公司欠薪及該董事是該公司的董事,但未有詳細說明其行使第65條下的酌情權的理據。該董事認為,裁判官未有考慮案中的所有情況,包括以下減刑因素:

1.       該公司的業務於2019年因社會運動及疫情而大受影響該公司並無運作,亦沒有資產,因此無法償還任何欠債。法院只應在公司欠薪而該公司的董事仍選擇揮霍公司的金錢及擴張業務的情況下行使根據第65條作出命令的酌情權,但本案的情況並非如此。

 

2.       該公司的終極決策者是名為「邱先生」(音譯)的唯一股東,該董事只是「受僱」任職董事。該董事並無雄厚的財力,不應被要求承擔任何債務。

裁決

原訟法庭同意裁判官裁定該董事屬於該條例第2條的「僱主」定義範圍,即包括已訂立僱傭合約僱用他人為僱員的人的「妥為授權代理人、經理人或代辦人」65條的目的是保障僱員免受僱主欺壓。

然而,立法機關容許法院行使酌情權,必定是認為並非所有欠薪的僱主均須在第65條下被命令支付工資。裁判官在行使其酌情權時理應考慮本案的所有特殊情況。由於裁判官未有考慮在審訊中提到的營商環境及社會因素,原訟法庭重新審視本案的證據。

原訟法庭裁定該董事上訴得直。儘管該董事是該公司的唯一董事,但他與一般僱員無異。考慮到他並無因為受僱擔任董事而收到很高的薪金、他的薪金仍被該公司拖欠,加上他和妻子的健康狀況令人擔憂,原訟法庭認為該董事無須就該等僱員的欠薪承擔個人責任。

要點

董事或高層人員如屬於該條例下「僱員」的定義範圍而觸犯該條例下的罪行,則可能被法院命令支付公司拖欠的工資。公司如在其僱用的董事或高層人員同意或縱容下或因可歸咎於有關董事或高層人員的疏忽而未有支付勞資審裁處判決的款項,有關僱員或高層人員即屬犯罪。

雖然法院在此情況下仍可酌情決定是否命令受僱董事或高層人員支付欠薪,但有關董事或高層人員仍面臨就欠薪罪行承擔刑責及就支付欠薪承擔個人責任的風險。董事或高層人員如希望確保符合該條例及/或避免潛在的刑事及/或個人責任,則應在遇到疑問時徵詢僱傭事務律師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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