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FT交易平台營運者有責任防止侵犯知識產權
簡介
2022年4月20日,杭州互聯網法院(「法院」)審理了歷來首宗NFT侵犯版權案件並頒下裁決,裁定NFT平台須就其平台上買賣的數碼作品負責,就允許用戶以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藝術品鑄造NFT承擔責任。
背景
杭州原與宙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是名為Bigverse
的NFT市場的營運者。深圳奇策迭出文化創意有限公司(「原告人」)是「我不是胖虎」漫畫系列的版權擁有人。原告人發現,Bigverse其中一名用戶鑄造了與「我不是胖虎」漫畫圖像完全相同的NFT,並以人民幣899元的價格出售。原告人認為,Bigverse是一個為數以千計用戶提供NFT交易平台的NFT專門市場,應更妥善地保護被買賣的藝術品的知識產權。原告人進一步指稱,被告人不但未有對在Bigverse買賣的藝術品進行初步審查,而且更收取交易費。
被告人認為,Bigverse的用戶協議已禁止用戶上載涉及侵犯財產權的數碼作品,因此身為第三方中介人的Bigverse不應被追究責任。Bigverse的唯一責任是在獲悉有NFT侵犯他人知識產權後,將有關NFT下架。
法院裁決
法院認為,由於被告人未有評估及識別有關交易中的任何警號,因此犯了協助侵犯知識產權的過失。雖然Bigverse的用戶協議條款對用戶上載數碼作品的權利作出了限制,但法院認被告人仍不能獲免除其責任。此外,法院重申,被告人作為NFT交易平台營運商,在經營NFT交易平台時應達到高於普通網上服務供應商的門檻,原因如下:
1.
鑒於NFT的特性(即涉及區塊鏈和智能合約技術),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NFT是幾乎無法被刪除的;
2.
所有NFT數碼作品的交易數據均由NFT交易平台記錄,因此NFT交易平台能夠控制整個交易過程;
3.
「安全港規則」顯示,普通網上服務供應商只要妥當地遵循通知下架程序,便已獲免除責任。然而,法院指出,由於NFT交易平台是透過為用戶提供直接交易的虛擬媒介而獲得利潤,而且平台會就每宗交易自動擬訂智能合約,因此應就評估NFT侵犯版權的可能性承擔更嚴格的謹慎責任;及
4.
NFT交易涉及NFT數碼作品的複製及傳播,NFT交易平台的營運商應加倍注意,NFT擁有人不但須擁有數碼作品,而且應該是數碼作品的版權擁有人。
因此,法院頒令被告人將侵權的NFT數碼作品銷毀,即把它傳送到一個無法存取的地址以停止該NFT流通,並向原告人賠償人民幣4,000元的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
要點
本案是對NFT鑄造者及NFT交易平台運營商的重要提醒。正如判決所述,NFT鑄造者必須擁有或取得相關藝術品的版權,方可在市場推出該NFT發售。除非另有約定,否則買家即使購買了NFT的財產權,但版權仍歸原版權擁有人所有。
至於NFT交易平台的運營商,則應實施有效的防止侵犯知識產權措施,包括但不限於實施有效機制在准許用戶上載任何數碼作品前進行審查,並在發現任何侵權情況時及時刪除侵權的數碼作品。
根據香港法例第528章《版權條例》第101條,授予特許持有人行使版權的獨家特許權必須採用書面形式,並經版權擁有人簽署。NFT只是一種區塊鏈技術工具,它可以負責任的方式被使用和實施,從以實現就知識產權提供具法律約束力的權利、特許權和擁有權的最終目的。為此,我們不能依賴智能合約,因為它們只是為了促進交收的電腦編碼,並不賦予任何法律權利或責任。相反,我們絕對有必要將具法律約束力的文件嵌入NFT的元數據,尤其是關於NFT擁有人是否已取得其有意呈現的知識產權的特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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