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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通過的香港競爭法:也不算「無牙老虎」

2012-06-01

在2012年6月14日,立法會終於通過了政府在2010年7月提交的《競爭條例草案》。雖然條例草案經過修訂和讓步,但日後生效的《競爭條例》(「競爭法」)對於許多業務實體的日常運作仍有深遠的影響。

你受影響嗎?

任何公司、合夥商號、個人及從事經濟活動的業務實體均須遵守競爭法。一間公司若違反任何競爭規則,公司的董事及行政人員本人亦可能會被罰款(並不獲僱主彌償)及喪失董事資格。

主要禁制條文──兩項行為守則

競爭法的主要禁制條文,包括兩項跨行業的行為守則及有限度的合併管制。第一行為守則禁止任何妨礙、限制或扭曲在香港的競爭的協議或經協調做法。根據這項守則,競爭對手之間就以下事項達成協議的四類活動被界定為「核心活動」,執法較為嚴厲,不會預先發出告誡通知:

1. 價格操控;

2. 編配市場;

3. 圍標;及

4. 設立生產或銷售限制,藉以將市場地位最大化。

據此,公司及業務實體在作出有關價格的決策、與競爭對手商議、建構合營業務及與供應商或業務夥伴議定獨有權利或義務時,必須小心避免違反第一行為守則。

第二行為守則禁止任何業務實體濫用「相當程度的市場權勢」,並從事以妨礙、限制或扭曲在香港的競爭為目的或效果的行為。競爭法並無界定何謂「相當程度的市場權勢」,但政府提出,市場佔有率少於25% 的業務實體一般不會被視為具有「相當程度的市場權勢」。預計日後將有進一步的指引,界定何謂「市場權勢」及「濫用」。

影響

違反競爭法有可能受到嚴重懲罰。業務實體若違反行為守則,可被競爭事務審裁處判罰高達其本地營業額10% 的罰款。此外,海外業務實體若從事行為守則所禁止、並且對香港市場有影響的活動(例如磋商一份對香港市場有影響的地區性反競爭協議),亦同樣可能受競爭法規管。若競爭事務委員會(「競委會」)有合理基礎相信發生了違章行為,競委會擁有廣泛的權力進行調查;不配合競委會在調查時提出的合法要求,可能會觸犯罪行。競委會亦擁有廣泛的酌情權,決定是否就懷疑違章行為提出檢控及與業務實體商討。

何時行動?

競爭法將經過一段過渡期後才實施,以便業務實體為條例的實施作好準備。過渡期的長短仍有待政府決定,但可短至一年。此外,競委會將於過渡期內成立,成立後隨即開始調查懷疑違章行為,因此任何業務實體如在過渡期內違反行為守則,在競爭法生效後,無可避免地會成為競委會最先執法的目標。為審慎起見,業務實體應採取預防措施,檢討其現行及建議的業務做法及計劃。

如上所見,雖然競爭法根據低額豁免安排(de minimis arrangement)在市場營業額水平及其他方面作出了讓步,但在很多重要方面仍有重大影響。競爭法的立法原意是為香港建立全面的可持續競爭制度。因此,競爭法不免在日後的香港商業社會扮演重要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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