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濾器
上一頁

採購人員注意:不披露利益衝突可構成罪行

2018-04-30

簡介

不論在公營或私營機構,各級僱員都可能獲授權決定選用哪些供應商及承辦商,僱員或會希望把合約批給與其本人或其親屬有利益的公司。然而,假如沒有適當地利益申報,有關僱員可能會觸犯欺詐、串謀詐騙及/或(如屬公職人員)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罪行。

利益衝突

在僱員的個人利益干擾僱主的利益、或在僱員的利益可能影響其客觀及有效地履行職責的情況下,便會產生利益衝突。就選用供應商/承辦商而言,最常見的利益衝突是僱員及/或其家人在僱主聘用的供應商/承辦商中擁有及/或可獲得經濟利益。

僱主一般會在僱員手冊中明文規定僱員必須避免利益衝突,而且如有任何潛在或實際的利益衝突,必須向上司報告。這樣,僱主可安排其他員工客觀地處理有關事宜及密切監察有關交易,以保障僱主的利益。

欺詐

《盜竊罪條例》16A條訂明:

如任何人藉作任何欺騙不論所作欺騙是否唯一或主要誘因並意圖詐騙而誘使另一人作出任何作為或有任何不作為,而導致 ——

(a)該另一人以外的任何人獲得利益;或

(b)該進行誘使的人以外的任何人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則該進行誘使的人即屬犯欺詐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4年。

DCCC 984/2016

最近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詠安 Stephen DCCC 984/2016一案中,一家傳媒機構的前經理被控在未有申報利益的情況下,向其父親擁有的公司(該前經理在公司中亦有利益)批出工程合約,被判兩項欺詐罪名成立

在關鍵時間,被告人在其僱主(「僱主」)任職設備主任,其後晉升為設備經理,並獲授權為僱主向設備承辦商及服務供應商批出工程合約。

20071月,被告人成立了Skytech Engineering & Co(「該公司」),其父親為該公司的東主。被告人在沒有向僱主申報其及/或其父親在該公司中的利益的情況下,誘使僱主將該公司列入僱主的認可供應商名單之中,並於20078月至20142月期間向該公司發出訂單。僱主就貨品及服務向該公司付款,後來該公司向被告人及其家人支付了一些款項。

僱主制定的僱員守則中規定,僱員不得代表僱主向與其本人或其家人有關的供應商採購貨品或服務,或作出會令其本人獲得利益的採購,如有任何潛在利益衝突,僱員應向其經理報告。由於被告人沒有向僱主申報其及/或其父親在該公司中的利益,被告人的行為違反了避免利益衝突的守則。

法院又注意到,要是僱主知道被告人在該公司擁有利益及從該公司獲得經濟利益,僱主便不會准許將該公司列入認可供應商名單,又或者會密切監察與該公司的交易。但由於被告人沒有披露其利益,法院認為僱主沒有獲得告知以便密切監察與該公司的交易,因而可能蒙受不利。

因此,被告人被裁定兩項欺詐罪名成立,被判監禁六年零八個月。

其他相關罪行

任何公職人員如在擔任公職期間或就其公職蓄意不申報利益而沒有合理辯解,則可能觸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在另一宗近期案件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袁大鵬DCCC 766/2017中,香港大學一名前技術經理被控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及串謀欺詐香港大學,被裁定罪名成立。在此案中,被告人安排向其妹妹的公司承接若干訂單及裝修工程,但他在採購表格中虛報自己沒有需申報的事情。

總結

從上述案例可見,不申報利益衝突可導致嚴重後果。僱員應清楚了解其僱主的利益衝突政策,遇有疑問,應與其僱主討論。


如有查詢,請聯絡我們的訴訟及調解爭議部門

E: criminal@onc.hk                                    T: (852) 2810 1212
W: www.onc.hk                                           F: (852) 2804 6311

香港中環康樂廣場8號交易廣場第三期19
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構成任何個別案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律師團隊

伍兆榮
伍兆榮
資深合夥人
龔海欣
龔海欣
合夥人
衞紹宗
衞紹宗
合夥人
伍兆榮
伍兆榮
資深合夥人
龔海欣
龔海欣
合夥人
衞紹宗
衞紹宗
合夥人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