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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促銷──「不」就是「不」

2015-09-30

簡介

201599日,香港寬頻網絡有限公司(「香港寬頻」)因未有依從資料當事人(一名香港寬頻的客戶)作出的停止使用其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的要求,而被判罰款港幣30,000

本案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香港法例第486章)(「該條例」)第35G條自201341日實施以來,首宗關於直接促銷的定罪個案。

簡要案情

1.          20134月,香港寬頻一名客戶陳先生(「陳先生」)以電郵及信件通知香港寬頻,表示不希望其個人資料被用於直接促銷(「拒收訊息要求」)。

2.          香港寬頻以書面確認收到陳先生的拒收訊息要求。

3.          雖然陳先生已作出拒收訊息要求,但香港寬頻的職員仍於20135月在陳先生的流動電話留言,提醒他服務合約即將結,同時向他推廣香港寬頻的服務。

4.          陳先生向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公署」)投訴。

5.          經調查,案件最後由裁判法院審判。

6.          香港寬頻爭辯指,其僱員只是提醒陳先生合約即將到期,在他所享有的折扣計劃完結後,他將須支付較高費用。

7.          法院認為,「職員作出的『提醒』純粹是用來展開對話,致電的真正目的是邀請陳先生續約。這項『提醒』是開啟直銷的工具。」

8.          法院亦指出,如果致電的真正目的是為了提醒陳先生合約即將到期,香港寬頻根本不必早在合約到期前6個多月便致電陳先生。

9.          根據該條例第35G條,香港寬頻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罰款港幣30,000元。

相關法律

該條例第35G條規定:

(1)     資料當事人(例如本案中的陳先生)可隨時要求資料使用者(例如本案中的香港寬頻)停止在直接促銷中使用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

(2)     ……

(3)     資料使用者如收到資料當事人根據第 (1) 款作出的要求,須在不向該當事人收費的情況下,依從該項要求。

(4)     資料使用者違反第 (3) 款,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500,000元及監禁3年。

(5)     在為第 (4) 款所訂罪行而提起的法律程序中,被控告的資料使用者如證明自己已採取所有合理預防措施,並已作出一切應作出的努力,以避免犯該罪行,即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公署的評論

公署就本案作出以下評論:

1.          機構必須依從消費者的拒收訊息要求,同時應尊重顧客的個人資料。

2.          公署期望本案的定罪及判罰起到阻嚇作用,亦可加強尊重個人資料私隱的文化。

3.          機構/公司應定期更新拒收直銷訊息要求/名單,並確保設有相關程序供職員跟從,以依從拒收訊息要求。

4.          另一方面,資料當事人(個人)若不再想收到直銷訊息,應該提出拒收訊息要求,最好以書面提出,並保留副本。如果作出拒收訊息要求後,仍然收到直銷訊息,則應作出記錄,及盡量掌握有關直銷訊息的詳情作為證據,以便向公署成功投訴。

總結

由於香港寬頻已表明會就定罪提出上訴,我們還需跟進上級法院對於該條例第35G條的應用是否有不同觀點。然而,本案提醒了進行直接促銷的機構及公司須制定相關政策及程序,令員工知道怎樣依從資料當事人(即顧客)的拒收訊息要求。更重要的是,公司須建立一套良好的制度,以檢查及確保員工實際上尊重個人資料私隱並依從拒收訊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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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中環康樂廣場8號交易廣場第三期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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