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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諾千金還是口講無憑?概談口頭僱傭合約的風險

2024-11-28

簡介

書面協議比口頭協議較容易確定和強制執行,因此能為訂約方提供較大保障。但有時候,訂約方因為急於展開新階段的業務關係,便會倚靠口頭協議,認為「可以稍後交由律師處理細節,日後才簽訂文件」。然而,雙方關係一旦惡化,便可能對於是否曾就某些條款達成共識以及條款的內容發生爭拗。

Anthony Mackay v Chi-X Asia Pacific Holdings Ltd [2024] HKCFI 2901 一案中,原訟法庭便審理了因口頭僱傭合約而產生的此類爭議

背景

Mackay先生(「僱員」)於201631日開始受僱於Chi-X Asia Pacific Holdings Limited(「僱主」)擔任行政總裁,當時雙方及雙方的律師仍在商討書面僱傭合約的條款。雙方最後於2016711日及201691日分別簽訂了書面僱傭合約及經修訂僱傭合約(統稱「僱傭合約」)。然而,由於雙方對於管理策略意見分歧,僱主於20161111日解僱了僱員。

本案的爭議重點在於,僱員聲稱他於2016228日左右,即開始受僱之前,與僱主的代表達成了口頭協議。根據口頭協議,僱員有權獲得50萬美元的年薪以及若干主要權利,包括50萬美元的首年保證獎金(「保證獎金」)以及有權參與長期激勵計劃(「激勵計劃」),而不論他是否在首年結束之前終止受僱。

保證獎金

僱員依據僱主其中一名代表在盤問時的回答以及一封電郵討論內容,指雙方曾就保證獎金達成口頭協議(「保證獎金口頭協議」)。但原訟法庭認為,沒有足夠證據支持僱員指僱主曾作出並接受有關承諾的說法,理由如下:

1.      僱員所依據的討論並未構成明確的協議,相反,相關的討論只是顯示僱員於20161要求最少500,000美元的獎金,而雙方於20162月「最終達成」一項共識,就是假如有獎金的話,獎金至少要達到該金額。

2.      在僱員開始受僱前提出的薪酬方案條款均沒有提及首年保證獎金。

3.      僱員要求的保證獎金有違僱傭合約第6.3條明文訂明的獎金結構。根據該條文,僱員「有權基於其表現以及公司和集團在每個財政年度(截至331日止)的盈利獲發獎金。任何上述獎金的支付及其金額將由董事會絕對酌情決定。」

4.      僱員對於保證獎金的申述曾多次變更:

(a)    在原本的申索陳述書中,他表示:「[僱員] 有資格獲得每年最多50萬美元的年度現金獎金,該獎金由董事會經考慮被告人的附公司既定支付比率後酌情決定,在財政年度結束後支付」;

(b)    在經修訂的申索陳述書中,更改為:「[僱員] 應就其受僱首年獲得50萬美元的現金獎金」,而僅「在其後的受僱年份」他才「有資格獲得每年最多50萬美元的年度現金獎金,該獎金由董事會經考慮被告人的附公司既定支付比率後酌情決定,在財政年度結束後支付」;

(c)    在經再修訂的申索陳述書中,再更改為:「雙方同意,獎金金額反映 [僱主] [僱員]在收購交易中的努力和貢獻的認可,包括 [僱員] 成功向JCF介紹 [收購交易的相關資產] 的出售以及 [僱員] 為落實收購條款所作出的努力」。

激勵計劃

關於激勵計劃,僱員認為,雖然他沒有在201691日的會議上簽署激勵計劃,但他在201692日前已口頭接受激勵計劃的股份分配方式(「激勵計劃口頭協議」)。原訟法庭認為,在缺乏清晰文件或承約的情況下,很難接納僱員的說法,況且僱員也多次表示或看來表示他尚未就此作出決定:

1.       201697日,僱主的代表以電郵詢問僱員對於激勵計劃的分配是否有建議時,僱員以電郵回覆:「我將於周末完成」。

2.       2016912日,僱員向僱主的代表發送電郵,表示:「我即將向你發送激勵計劃的分配方式,以及我相信包含22.5% 的往來書信......」。

3.       2016914日,僱主的律師向僱員的律師發送電郵,表示:「另外,Tony有沒有確認激勵計劃附表中的激勵計劃股份數目?他在我們的辦事處時表示,他會再次檢查有關數目是否正確。」

4.       2016106日,僱員的律師回覆電郵,表示:「我仍在等候Tony回覆擬授予的激勵計劃股份數目,現在將再次與他跟進。」

儘管有上述電郵,但僱員仍嘗試解釋律師不知道激勵計劃口頭協議存在的原因,只是因為雙方都沒有在意將此事告訴自己的律師。原訟法庭院認為這種說法令人難以置信及驚訝。在衡量相對可能性後,原訟法庭認為,律師沒有獲告知此事的原因,更大可能是因為雙方根本未達成共識。

根據上述案情,原訟法庭認為雙方並未達成保證獎金口頭協議或激勵計劃口頭協議,因此駁回僱員就保證獎金及激勵計劃提出的申索。

要點

香港法例並無要求僱傭合約必須採用書面形式,僱傭雙方可自行決定以口頭或書面形式訂立僱傭合約。然而,最好的做法還是訂立一份妥善的書面僱傭合約,清楚訂明僱傭雙方的權利責任和義務,這樣便可以更加清晰和確定,有助減少不必要的爭議。

本案提醒我們注意口頭僱傭合約的風險。口頭合約往往難以強制執行,舉證責任在於要求強制執行口頭僱傭合約的一方。過去,在書面紀錄不足或欠奉的情況下,要證明某項條款存在可能困難重重,以致各執一詞。一般而言,要求強制執行口頭僱傭合約的一方會因為負有舉證責任而處於劣勢。

然而,即使處於不利位置,也未必毫無爭辯的餘地。口頭僱傭合約是獲法律承認的。雖然要證明某些條款或合約本身是否確實存在並不容易,但法院會考慮所有相關事實和情況,包括當時的文件,例如雙方透過電郵或即時通訊軟件(WhatsApp、微信等)進行的通訊。因此,現在訂約方可倚賴的書面紀錄比過去較多,當中有些可能可反映雙方是否確實曾同意某些條款。法院也會考慮其他因素,日後我們或可另行撰文或舉辦講座,進一步探討該等因素。讀者如對上述事宜有任何疑問,最好徵詢法律意見。我們的僱傭法律團隊謹此預祝各位讀者聖誕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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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構成任何個別案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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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徒肇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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