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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運人是否須先證明自己沒有疏忽,才可提出《海牙規則》下的抗辯理由?

2017-02-28

簡介

最近在Volcafe & Others v CSAV [2016] EWCA Civ 1103一案中,英國上訴法院審視了一個爭論已久的問題:承運人在被控告疏忽而違反《海牙規則》第3(2) 條時,是否可提出《海牙規則》第4(2) 條所列的抗辯理由?在本案中,法院澄清,承運人無須先證明自己沒有疏忽,便可提出《海牙規則》第4(2) 條所列的抗辯理由。

案情

2012年,承運人(被告人)將9批哥倫比亞咖啡豆由哥倫比亞的布埃納文圖拉市運載到北歐多個港口。雙方把《海牙規則》納入每批貨物的提單。根據提單,承運人須負責準備貨櫃和把袋裝咖啡豆裝入貨櫃。在準備貨櫃和裝入貨物後,貨櫃於20121月至4月期間移到出口區域,裝到船上。

提單顯示,貨物在裝船時看來狀況良好。但在卸貨時,除了兩個貨櫃外,其餘所有貨櫃內的咖啡豆均由於凝結而受到某程度的損壞。

貨主(索償人)就其蒙受的損失及損害向承運人追討損害賠償,理由是承運人疏忽導致貨物受到凝結損壞,及/或承運人違反於《海牙規則》第3(2) 條下的責任。

海牙規則的相關條文

涉及本案爭議的《海牙規則》條文是第3(2) 條及第4(2)

3(2) 條規定:

「除第4條的規定外,承運人應適當及謹慎地裝卸、搬運、配載、運送、保管、處理及卸載所運貨物。」

4(2) 條規定:

「由於下列原因引起或導致的損失或損壞,承運人及船舶均無須負責:…… (m) 由於貨物的固有缺陷、性質或缺點引起的重量虧損,或任何其他損失或損壞……

貨主認為,承運人造成貨物受到凝結損壞,是違反了第3(2) 條,而承運人則提出第4(2) 條所列的例外情況作為抗辯理由。

原訟法庭的裁決

案件原審時,法官David Donaldson裁定貨主勝訴,承運人必須證明貨物有固有缺點或無可避免地會受損,加上承運人本身沒有疏忽,方可提出第4(2) 條的抗辯理由法官認為第3(2) 條與第4(2) 「完全循環」,因此第4(2) 條所列的並非真正的例外情況。

故此,法官裁定承運人未能證明自己沒有疏忽。他亦指承運人未能證明自己設有「妥善的(運送貨物)系統」,理由之一是承運人未能提出適當的實驗研究證據,證明實際上應採用甚麼重量及/或種類的紙張,才足以在整個運送過程中避免貨物損壞。此外,法官亦不接納承運人提出「無可避免地會受損」的替代抗辯理由。承運人不服上訴。

上訴法院的裁決

上訴法院一致推翻原訟法庭的裁決,裁定承運人上訴得直上訴法院在判詞中回應的部分關鍵爭論點如下:

舉證責任

關於舉證責任,上訴法院不接納原訟法庭的處理方式,並裁定只要承運人證明第4(2) 條所指的「固有缺點」例外情況的表面證據成立,舉證責任便轉移到索償人身上,須由索償人證明該例外情況因承運人的疏忽而不適用

上訴法院在得出上述結論時,十分強調普通法中「指控者必須證明」的原則。撰寫主要判詞的Flaux法官表示,貨物是否有固有缺陷、性質或缺點的問題(舉證責任在於承運人),是先於承運人有否疏忽或違反適當及謹慎處理及運送貨物的責任的問題(證明例外情況不適用的舉證責任在於索償人)。

固有缺點

上訴法院亦認為,原審法官把「固有缺點」的概念等同於「無可避免地會損失」是錯誤的Flaux法官認為,「固有缺點」包含由本來正常的貨物的固有性質所造成的損壞,與「無可避免地會損失」是不同的。

就此而言,上訴法院裁定,雖然貨主在本案中已證明其案情,但承運人亦已提供專家證據,提出第4(2) 條所述的「固有缺點」作為抗辯理由。因此,貨主有責任證明承運人有疏忽。上訴法院裁定,貨主未能證明承運人在運送過程中有任何疏忽。

 

妥善系統

至於「妥善系統」的問題,上訴法院裁定,關於一個系統是否「完善」(用以判斷承運人有否違反其於第3(2) 條下妥善處理及運送貨物的責任)的正確解釋,原訟法庭的裁決有誤Flaux法官認為,原審採用了「過度嚴格的方式」,「在相當大程度上誇大了妥善系統所須達到的要求」,更批評原審要求就鋪墊是否足夠的問題提供科學計算或實驗研究,是超出法律要求的標準。

就本案而言,上訴法院信納承運人以牛皮紙鋪墊貨櫃表面是貨櫃業界廣泛接受的做法,已是「妥善系統」。

《海牙規則》的實質適用範圍

最後,雖然雙方可以自由決定哪些行為或服務屬於《海牙規則》適用的「裝卸」操作的範圍,但上訴法院確認原訟法庭對於《海牙規則》適用範圍的裁決,裁定《海牙規則》亦適用於承運人的搬運工人在貨櫃裝卸場把貨物搬入貨櫃的行為,因此承運人就這一點提出的上訴被駁回

總結

業界普遍歡迎本案的裁決,因為上訴法院釐清了在《海牙規則》適用的貨運索償中,舉證責任的運作方式,清楚說明承運人無須先證明自己沒有過失或疏忽,便可提出《海牙規則》第4(2) 條所列的抗辯理由,貨主/索償人須證明承運人/被告人有疏忽。

對於「固有缺點」這個抗辯理由,以及評定系統是否「妥善」(用以確定承運人有否違反其於第3(2) 條下妥善處理及運載貨物的責任)的測試方式,本案亦提供了重要的指引。

因此,索償人如欲提出貨運索償,必須確保能同時提出裝船和抵達時貨物狀況的證據。假如貨物確實已按照業界的標準做法運載,貨主便難以證明承運人有疏忽,從而不能阻止承運人提出《海牙規則》下的抗辯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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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灼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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