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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抵押品因不當影響而被作廢

2009-02-01

上訴法院在Bank of China (Hong Kong) Limited v. Well Lok Printing & Others HCMP 3925/2002一案中,提出不當影響推定在甚麼情況下成立,以及銀行應採取甚麼措施來確保沒有不當影響的情況發生。

案件背景

一對夫婦聯名購買了一項物業作為家庭居所(「該物業」),妻子無須就該物業或其按揭作出任何財務支出,但被要求同意向銀行押記該物業,作為貸款及銀行融通的抵押品(「該押記」)。丈夫向銀行申請並取得一項分期貸款及一項透支融通,夫婦二人簽立了該押記,借款人為丈夫,並以該物業作為一項無限額法定押記的抵押品。

這宗上訴案件是關於該押記是否有效,以及是否可對妻子強制執行該押記。上訴法院要裁定的兩個主要爭論點,就是妻子是否在丈夫的不當影響下簽立該押記,以及銀行是否未有採取合理措施,令妻子了解她在該押記下所要承受的風險。

不當影響

要令不當影響的推定成立,妻子不但需要證明她交託並信任其丈夫管理她的財務事宜,還要證明雙方的關係不能顯然易見地解釋有關交易。

法院在採納英國上議院審理的Royal Bank of Scotland PLC v Etridge一案時裁定,凡涉及妻子與丈夫同住的案件,均推定二人之間存在交互信託及信任。

然而,在「正常」情況下,夫婦之間的財產是密不可分的。如果丈夫的業務是家庭收入來源,妻子就有切身的利害關係去盡其所能扶助丈夫的業務。對於這種擔保,我們不能純粹基於它由丈夫的不當影響促成,而視之為(在未能提出相反證明的情況下)能夠解釋的交易。

不正常的情況

法院引用Etridge的案情,舉例說明甚麼情況可被視為「不正常」。例如,假如妻子不但不願意猜測丈夫的業務情況,甚至似乎認為自己不應該這樣做,這種關係則應被視為「不正常」。

本案中的妻子教育程度相當有限,她在11歲的時候由國內來港,4年後下嫁她的丈夫。她是一位非常傳統的中國婦女,亦是一位服從的妻子,對丈夫總是言聽計從。法庭認為,本案不應被視為「正常」的情況,因此裁定丈夫與妻子之間的不當影響推定成立。

合理措施

若要反駁上述推定,銀行就必須證明他們已採取「合理的措施,以令其本身信納妻子已真正了解建議交易的實際含意」。假如妻子的律師已向妻子提供意見,則有助銀行反駁上述推定;可是在本案中,該押記是由銀行的律師向妻子解釋的。法庭裁定,律師若接受指示向妻子提供意見(不論該律師是否在沒有職責衝突或利益衝突的情況下,同時代表丈夫或銀行),他便需要在法律上和專業上向妻子直接負責。銀行(或銀行的律師)有責任就建議交易的含意提供「充分」的解釋,而「充分」與否是視乎個別人士來衡量的,即表示應視乎妻子的具體特點或弱點來衡量。就此而言,法庭認為銀行的律師作出的解釋,嚴重不足以令妻子了解建議交易的含意。因此,法庭裁定該押記作廢,妻子無須負責。 

借款人的注意事項

Etridge一案提供了一些指引,說明銀行應採取甚麼措施來盡量減低妻子聲稱在法律上不受文件約束的風險。這些措施包括:

1.                  銀行應直接與妻子溝通,通知妻子銀行要求由妻子的律師發出的確認書,確認該律師已向妻子充分解釋有關文件的性質及對妻子的實際含意。

2.                  妻子必須有機會聘請自己的律師,並就其法律上的處境獲得獨立法律意見,而且妻子的律師必須在丈夫及借款人不在場的情況下,與妻子單獨會面。

3.                  銀行應向妻子的律師提供一切相關的財務資料,例如:丈夫提交的任何申請表的副本;要求獲得新的建議融通的原因;丈夫的債務總額;丈夫目前的透支融通金額;及妻子被要求提供的保證或抵押的全部詳情。如果丈夫不同意披露上述資料,銀行就不應繼續進行有關交易。

銀行應取得由妻子的律師發出的確認書,確認該律師已向妻子提供適當的法律意見。銀行在獲得這份確認書前,不應繼續辦理法定押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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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中環康樂廣場8號交易廣場第三期19

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或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作為任何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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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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