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注虧損仍可構成洗錢
簡介
最近在HKSAR v Lam Kit Wai & Others [2025] HKCA 429一案中,上訴法庭(「上訴庭」)重新審視了在洗錢案件中,法院在甚麼情況下可以作出無可抗拒的推論(irresistible inference),認定涉案資金為犯罪得益。
案情概要
控方案情
案中其中五名被告人早前在原訟法庭被裁定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該條例」)第25條,即有合理理由相信他們處理有問題的資金(即犯罪得益),被判監禁45至60個月不等,他們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許可。事緣於2012年,警方突襲搜查了由第一被告人擁有的公司租用作大型投注業務的場所,檢獲共298張香港賽馬會(「馬會」)投注戶口的存款單,面額超過1.15億港元。從存款單可見,部分被告人將資金存入了其他被告人的馬會投注戶口。在2009至2012年期間,該等戶口有大量資金流入,並呈現「多層交易」的模式,即控方專家證人所指的典型洗錢特徵。控方進一步指出,這些巨額資金主要來自無法追蹤的中國內地來源,最終進入了投注管道。
辯方案情
辯方認為,單單的資金流入和流出被視為反映洗錢行為。雖然各被告人對事件有不同的說法,但他們均表示能合理解釋戶口的用途。例如,第一被告人表示他是依照父親指示,協助父親的內地朋友在香港下注;第七及第八被告人則表示,該等資金來自合法貸款,用作業務用途,沒有理由相信該等資金是犯罪得益。
原審裁決
原審法官在聽取各被告人的案情後認為,由於沒有證據證明貸款的來源合法,而且資金以隱秘方式或透過「地下錢莊」存入戶口,因此法官作出無可抗拒的推論,認定被告人有合理理由相信該等資金為犯罪得益。
法律原則
該條例第25(1) 條將洗錢列為刑事罪行,任何人如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任何財產是犯罪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即屬犯罪。在原審中,法官指出控方依據的是該罪行的第二項心理元素,即被告人有合理理由相信該等資金有問題,而法院必須推斷涉案資金為犯罪得益。控方無需證明該等得益確實來自可公訴罪行,而可以根據間接證據推斷出被告人知情。上訴庭認同這個詮釋。因此,上訴庭需要審理的問題是,原審法官是否正確地作出上述推斷,並以此為依據將被告人定罪。
上訴庭的裁決
上訴庭在考慮以下複合因素後,裁定維持原判:
1. 法官指出,本案涉及由多個銀行戶口組成的複雜金錢交易網絡,交易總額達數億港元,轉移的金額、規律及規模均旨在增加追蹤和識別資金的難度。
2. 整個安排「結構嚴謹,目的明確」。資金不但在多個本地戶口之間轉移,而且在多個馬會投注戶口流轉,即使戶口內的部分資金在投注中虧損,仍不能否定這是典型的洗錢手法。這種多層轉移的做法,不但能模糊非法資金的來源,而且能隱藏受益人的身份,尤其是使用馬會戶口。
3. 法院指出,涉案的巨額資金主要來自無法追蹤的中國內地來源。資金來源欠缺透明度及正式文件紀錄,是認定犯罪得益決定性的因素。沒有證據證明從內地大規模轉移的資金是來自任何「朋友」。儘管單獨來看,本案被告人使用地下錢莊可以是中性因素,但上訴庭認為,本案的證據壓倒性地顯示該做法的主要目的是隱藏犯罪得益。
要點
本案清楚顯示,在處理來歷不明的巨額資金,尤其是採用多個銀行平台及多重交易來掩蓋資金來源的情況下,將面臨嚴重的風險。即使被告人聲稱自己無辜或無特別意圖,但法院仍可基於操作模式作出無可抗拒的推論,認定涉案資金乃犯罪得益。因此,遇到來歷不明或多層資金轉移的交易時應格外小心,如有疑問應審慎為上,並在採取行動前徵詢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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