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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顧與前瞻:建築範疇免責條款的近期發展

2023-02-28

簡介

免責條款在建築合約中十分常見,然而關於免責條款應如何解釋的法律原則尚未有定論,去年就有頗多新的案例我們在先前的通訊曾探討一些有趣的英國和香港案例,本文將重溫這些近期的發展。

「根本、蓄意及故意」的違約行為

最近在Mott MacDonald Ltd v Trant Engineering Ltd [2021] EWHC 754 (TCC) 一案中,英國科技及建築法庭探討了責任限制條款是否適用於指根本、蓄意及故意違約的情況。

索償人工程顧問公司)獲被告人(工程承辦商)委聘提供初步設計顧問服務。雙方訂立了一份和解及服務協議,同意索償人就所有申索合共承擔的責任總額以50萬英鎊為限。當索償人就其提供的服務追討到期付款被告人反指索償人蓄意違反協議索償人否認違約,並認為上述協議具有免除限制責任的效果

院認為考慮免責條款的方式考慮任何其他合約條款的方式相同,只要有關條款不會被解讀為將訂約方的責任減至僅屬意向聲明的程度,則無須特定形式的字詞或措詞程度來達致免除責任的效果。因此,法院簡易判決裁定索償人勝訴

香港的情況

Maeda Kensetsu Kogyo Kabushiki Kaisha (Maeda Corp) v Bauer Hong Kong Ltd [2020] HKCA 830一案中,上訴法庭也採取了類似的處理方式,並重申在建築合約中,豁免條款應被視為一種分配風險的合約工具,不應有刪減該等條款的預設思維。

上述案件提醒我們,法院在詮釋免除條款及責任限制條文時並無特殊的考慮原則,因此必須採用清晰的措詞擬訂該等條文。只要條款一致和清晰,訂約方有自由及自主權按其意願就任何條款達成協議。

利潤損失申索與虛耗開支申索

Soteria Insurance Limited (formerly CIS General Insurance Limited) v IBM United Kingdom Limited [2022] EWCA Civ 440一案中,英國上訴法院裁定「虛耗開支」不等於「利潤損失」。如果訂約方希望就虛耗開支獲免除責任,則應採用清晰及明顯的字眼以表明摒除有關責任的意思。

答辯人是一家資訊科技服務供應商,它與上訴人訂立了一份為期十年的電腦系統提供和管理服務合約。雙方同意,任何一方均無須就任何損失或任何利潤、收入、節省款項的損失向對方負責。由於發生嚴重延誤,答辯人無法交付該電腦系統,因此上訴人拒絕就服務付款。答辯人終止了服務,而上訴人認為此乃不當終止,並就其因此引致的虛耗開支追討損害賠償。

法院裁定,就措詞而論,「利潤、收入、節省款項的損失」的自然及通常意思並不涵蓋虛耗開支。在詮釋免責條款時,法院會首先假設各方均無意放棄在法律的施行下就違約行為產生的任何補救方法,除非有清晰的字句反駁,則另作別論。由於虛耗開支是可以確定的,一般不會被視為相應而生的損失。如要就虛耗開支免除責任,則應明確地訂明。協議並無明文摒除重新採購的成本及虛耗開支,因此上訴人有權追討虛耗開支。

香港的情況

Carewins Development (China) ltd v Bright Fortune Shipping Ltd & Anor [2009] 5 HKC 160一案中,法院審視了一項豁免基本違約責任的條款,並將免責條款視作一個整體,與商人評估風險分配的方式相同。法院認為,違約的後果或潛在後果越嚴重,免責的字眼就必須越清楚,才可將各方視為已有共識免除受損一方獲賠償的權利。如欲免除違約責任,最穩妥的方法是採用特定而非籠統的字眼來訂明。

近年,法院看來採取較為寬鬆的方式處理免責條款,並會實施雙方協議清晰的措詞及意向。另一方面,法院仍嚴格地詮釋免責條款,要求必須明文而非隱含的條款,才可剝奪一方本應享有作為當然權利的補救方法。

關於貨品質素的法定隱含條件

Last Bus Ltd (t/a Dublin Coach) v Dawsongroup Bus and Coach Ltd & Anor [2022] EWHC 2971案中,一項免除關於貨品質素及適用性的法定隱含責任的合約條款英國商事法庭裁定為有效

索償人(旅遊車營運商)與被告人(租購融資公司)訂立了多份租購合約,雙方均受到就所售車輛的選擇、檢驗或任何關於質素、適用性、規格或描述的免責條款及條件所約束。索償人認為,其獲供應的部分旅遊車質素欠佳,違反法定隱含條款。被告人倚賴免責條款否認責任。

法院考慮了《1977年不公平合約條款法》附表2(相當於香港法例第71章《管制免責條款條例》第3條)的合理標準測試,該條文要求有關條款就訂約方於訂立合約時已知悉或理應知悉或正在考慮的情況而言,獲納入的必須為公平合理條款。考慮到索償人是一家相當大型的商業機構、具有較高議價能力、能就貨品質素取得合約保證、並可自由反對免責條款,法院裁定該免責條款符合合理標準的要求,應獲裁定有效。

香港的情況

香港法院在詮釋合約時,一直不願允許以明文協議排除《管制免責條款條例》下的隱含條件,尤其是對於以消費者身分交易的人士(原訟法庭案件Yee Fat Printing Equipment Ltd v Artech Printing Ltd(無匯報案件,HCA8590/19972000128日))。但另一方面,就並非以消費者身分交易的人士而言,在有關條款符合《管制免責條款條例》的合理標準要求的範圍內,則可參照合約條款排除或限制上述責任。

要點

儘管免責條款十分常見,但其執行過程可能會涉及合約解釋的複雜法律問題,以及需要平衡各訂約方的利益。並無放諸四海皆準的規則可判斷某項免責條款是否會得到嚴格的維護和執行。由於關於免責條款的法律原則仍不斷演變,在草擬或同意免責條款前最好先徵詢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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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中環康樂廣場8號交易廣場第三期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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