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訴訟行為是偏離平均分配原則的有效理由,但不易證明
簡介
根據香港法例第192章 《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條,在裁斷婚姻訴訟中的財務濟助問題時,法院有責任考慮雙方的行為,包括婚姻中的不當行為及訴訟中的不當行為。法院基於婚姻中的不當行為而偏離平均分配婚姻資產原則較為常見,但訴訟中的不當行為,除非屬特殊情況,否則一般會透過訟費作懲罰。最近在JTMW v NAV
[2022] HKFC 46一案中,家事法庭需要考慮妻子被指的不當訴訟行為是否構成偏離平均分配原則的理據。
背景
訴訟過程
本案歷時9年,是典型非常敵對的離婚案例。黃禮榮法官(「法官」)在判詞第一段精簡地說明了情況:
「(雙方)並無就任何事宜作出任何合理或明智的妥協,所有分歧事無大小均訴諸法庭解決。多年來,本席作出了不下於11份書面裁決及多項當庭宣判的裁決。」
在這宗離婚案件中,丈夫是一名丹麥人,妻子是一名澳洲人。妻子於2012年3月26日提出離婚呈請。
子女
雙方的爭議最初主要圍繞子女的照顧及管束安排,但很快便演變成就離婚程序引起的幾乎所有問題而爭辯並展開的一連串訴訟,包括申請禁止遷移令、禁止騷擾令、移居澳洲、臨時遷移令、訟案待決期間的贍養費、就專家報告發出指示以及各種上訴和其他種類的命令。經審訊後,法院將子女的管養、照顧及管束權判給丈夫。
雙方財務狀況
丈夫原本是薪酬可觀的專業商業機師,而妻子是私人英語補習老師及臉部彩繪師。雙方的前婚姻居所以460萬港元出售,但出售所得款項淨額大部分已被用作支付法律費用,只餘下不足100萬港元(「所得款項淨額」)。所得款項淨額在附屬濟助待決期間已繳存於法院。
聲稱的不當訴訟行為
丈夫認為,由於妻子提出了多項無理申請而大多數被法院駁回並被判支付訟費,她應就婚姻資產的耗散負上大部分責任。因此,丈夫認為他有權獲得全部所得款項淨額。
法律原則
法官在分析妻子的行為是否構成不當訴訟行為前,首先引述英國上訴法院Rothschild v De Souza [2020] EWCA Civ 1215(「Rothschild案」)這宗涉及相同爭論點及類似案情的案例。在Rothschild案中,Moylan法官裁定,除非法院認為其中一方的訴訟行為應在法院作出裁決時被考慮在內,否則在財務濟助程序中的不當訴訟行為,一般應透過訟費命令作懲罰。不當訴訟行為導致的婚姻資產耗散,不一定能透過訟費命令彌補,因為訟費命令只是在雙方之間重新分配剩餘資產,未必能彌補可供分配予雙方財富的減少。假如判決受害一方獲得訟費仍無法提供充分補償,法院將盡力確保須負責的一方承擔所有虛耗訟費。即使在基於雙方「需要」的案件中,不當行為也是應考慮的相關因素——為達致公平的結果,法院有權優先考慮沒有作出不當行為的一方的需要。任何一方作出不當訴訟行為,在財務上的後果可能是令法院將所有婚姻資產判給沒有過失的一方成為公平的做法。
申請
法官注意到,在雙方主要就子女的照顧安排進行訴訟期間,雙方均提出了禁止騷擾的申請,以及請求法院就專家報告及臨時禁止遷移令等作出指示。在考慮丈夫指妻子不合理的批評時,法官參考了在R v R (Costs: Child Case) [1997]
2 FLR 95一案中Hale法官的判詞,當中指出,父母對有關子女的事宜抱不合理態度屬意料中事,關鍵在於各方對訴訟的態度是否不合理。一名訴訟人如沒有律師代表而對訴訟採取不合理的態度,將獲得某程度的寬待,但這不等於他/她可以理所當然地以完全不合理的方式進行訴訟。
在本案中,法官不認為妻子的訴訟行為不當而要偏離平均分配原則:
1.
考慮到妻子是因為丈夫的工作關係而僑居香港,她申請遷移並非不合理的。
2.
在就管養問題審訊期間,妻子同意由丈夫暫時照顧及管束子女,法官認為她的行為不可說是不尋常。
3.
妻子針對丈夫提出的禁止騷擾令申請,其後以相互承諾的方式妥協。
4. 儘管妻子被法院頒下三項重大訟費命令,但丈夫亦曾提出構成不當訴訟行為的申請並須支付訟費,而且上訴許可申請亦被法院指毫無理據而駁回。
在概括考慮所有因素後,法官裁定平均分配婚姻資產是公平的結果。
要點
法官清楚指出,除非案情特殊,否則不當訴訟行為將透過訟費作懲罰。任何一方如對整個離婚法律程序採取不合理的態度,將構成不當訴訟行為,但要證明這一點的門檻很高。在本案中,儘管招致重大不必要法律費用的不當行為導致婚姻資產嚴重耗散,但這被視為不當訴訟行為的後果而非條件。但雖然如此,如果能成功證明一方作出不當訴訟行為,便可支持偏離平均分配婚姻資產的理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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