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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ulin Global Eyecare Holdings Limited(清盤中)清盤人成功恢復對前董事被剔除的申索

2014-07-01

簡介

Moulin Global Eyecare Holdings Limited(清盤中)(「原告人」)與一名前非執行董事(「被告人」)的訴訟,在終審法院把上訴法院剔除原告人申索的命令宣告無效後,將繼續進行我們在20133月份的通訊《公司無力償債後繼續交易以致損失,董事應承擔多少責任?》一文中,討論過在Moulin Global Eyecare Holdings Limited (In liquidation) v Olivia Lee Sin Mei (HCA 167/2008) 一案中,原訟法庭如何計算原告人在其無力償債後繼續交易所蒙受的損失;我們亦在《清償真正債務不構成公司損失》一文中談到,上訴法庭其後確認了原訟法庭剔除原告人申索的裁定(CACV 155/2012CACV 161/2012兩案)。原告人再上訴至終審法院 ,本文將從數方面討論終審法院的裁決。


背景

原告人的清盤人自從發現原告人偽造會計紀錄後,一直向不同人士興訟索償。被告人被控告違反受信責任,及/或違反身為原告人董事及法律顧問應有的謹慎責任及運用適當技能的責任。原告人被指大約由2011年起在多個階段無力償債,而被告人知悉原告人以欺詐性的會計手段隱瞞公司無力償債,但卻沒有警剔原告人的董事會及股東,結果令原告人蒙受損失,清盤人就原告人蒙受的損失向被告人申索以下項目(統稱「該等申索」):

  1. 可換股票據損失:就提早贖回的可換股票據合共支付了1,500萬美元及超過9,800萬港元;
  2. 股份回購損失:在原告人不適宜作出從資本回購股份的情況下,支付超過3,700萬港元作從資本回購股份的交易;及
  3. 淨虧損增加損失:由原告人本應開始清盤之時至實際開始清盤之時的期間,原告人淨虧損的增加。


原訟法庭及上訴法庭的裁決

原訟法庭及上訴法庭均把可換股票據損失的申索剔除,因為就提早贖回可換股票據而支付的款項,是清償原告人的真正債務,原告人並無任何損失。

此外,可換股票據損失及股份回購損失的申索,都是後來在經修訂申索陳述書加入的,加入時已超過可提出申索的期限。原訟法庭及上訴法庭均把可換股票據損失及股份回購損失的申索剔除,因為它們是新的訴訟因由,又並非《時效條例》(香港法例第347章)第35(6) 條所指「源於相同事實或實質上相同的事實」,所以不可再加入目前訴訟中。

淨虧損增加損失的申索獲原訟法庭允許保留,但遭上訴法庭剔除,理由是淨虧損增加損失的申索亦是新的訴訟因由及已超過可提出申索的期限。


終審法院爭論點一:剔除已超過可提出申索期限的申索

終審法院重新審視下級法院以該等申索已超過可提出申索的期限為理由而將之剔除的裁決終審法院推翻了下級法院的裁決,裁定就所有在令狀背書權限以內的申索而言,發出令狀即可符合關於訴訟時效的法例。該等申索屬於令狀背書的權限以內,而令狀是在該等申索被法例禁止前發出的。雖然該等申索是在時效期限過後才加入經修訂申索陳述書,但這一點無關重要。因此,終審法院恢復了所有被下級法院剔除的申索。


終審法院爭論點二:剔除可換股票據損失的申索

對於下級法院以原告人沒有損失為理由而剔除可換股票據損失的申索,終審法院參考了英國案例Hellard v Carvalho[1],該案中的高等法院暫委法官認為,一間公司的「損失」應在清盤人進行清盤管理的時候評估,而非參照在向某些債權人付款時資產負債表的狀況

考慮Hellard一案的法律原則後,原告人指在公司無力償債的情況下,董事有責任顧及債權人的利益,而此項責任更包括不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及保存公司的資產,令公司的資產可分配予所有債權人。因此,如果董事違反此項責任,公司可向董事作出衡平法補救的追討,令資產回歸於公司,以按比例分配予所有債權人(「原告人的主張」)。

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只要被告人能證明向某債權人付款的決定並非不合理,而且相信付款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原告人的主張便不成立。但終審法院接受原告人的主張是可合理商榷的,而且可換股票據損失的申索不應被剔除,而應交由法庭裁定。不過,終審法院亦指出,狀書所述的可換股票據損失申索與原告人的主張並不充分一致,因此,終審法院宣布,狀書現時陳述的可換股票據損失申索並不構成可審訊的訴訟因由,原告人徵詢法律意見後,可決定是否向法院申請許可修訂狀書。


影響

終審法院的裁定有兩方面的重要影響。第一,它確認了發出令狀可以防止申索時效期限屆滿,只要該申索符合令狀背書中訂下的性質及範圍。這樣將容許原告人在草擬得很寬闊的背書範圍內,以經修訂申索陳述書(在獲法院酌情許可修訂的情況下)加入額外申索。

第二,終審法院的裁決顯示,除已清楚確立的不公平優惠原則外,與原告人的主張一致的案情,亦可合理地商榷。但大部分在終審法院席前引述的參考案例中,清盤人提出這類申索的成功機會都很微,尤其是董事真誠地付款用以償還公司真正債務。我們將繼續留意本案的原告人會否向法院申請許可修訂狀書,以把可換股票據損失申索的理據交由法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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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或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作為任何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ONC柯伍陳律師事務所發行 © 2014



[1] [2013] EWHC 2876 (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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