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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私隱專員調查報告:從電郵系統入侵事故汲取的教訓

2022-05-30

簡介

2022217日,個人資料私隱專員(「私穩專員」)就日經中國(香港)有限公司(「該公司」)的電郵系統被黑客惡意入侵的事件發表調查報告(「調查報告」)。私隱專員在調查報告中交代這宗網絡安全事故的調查結果、就網絡安全及保障個人資料向機構提出建議,以及就該公司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香港法例第486章)(《私隱條例》)保障資料原則第4(1) 項發出執行通知的詳情。

調查

2021317日,該公司向私隱專員通報,指其6名員工的電郵帳戶被黑客入侵,電郵被轉發至多個不明電郵地址,導致超過1,600名客戶的個人資料外洩,包括客戶姓名、電郵地址、公司名稱、職位、電話號碼及信用卡資料(「該事故」)。

接獲該公司通報資料外洩後,私隱專員對該公司進行調查及合規審查,發現該公司的電郵系統保安不足,容易受到未經授權入侵。私隱專員特別指出該公司電郵系統的以下弱點:

1.       密碼管理欠佳:6個被黑客入侵的電郵帳戶均採用相同密碼,即電郵服務供應商在建立電郵帳戶時預設的密碼。此外,預設密碼由一組短的數字組成,本身就是弱密碼。

 

2.       未有管理已過時的電郵帳戶:其中一個被入侵的電郵帳戶屬於該公司一名已退休的員工,該電郵已無人使用,但該公司未有檢視及管理不活躍或休眠的電郵帳戶。

 

3.       缺乏針對遠端存取電郵系統的保安措施:該公司沒有利用保安監察及警報功能,就可疑的登入情況提示系統管理員。

 

4.       資訊系統的保安措施不足:該公司缺乏處理敏感個人資料的政策、程序和措施。

 

總括而言,私隱專員發現該公司未有採取所有切實可行的步驟,以確保其客戶的個人資料不受未經准許或意外的查閱、處理或使用。

 

違反保障資料原則

由於在該事故中外洩的客戶個人資料的收集、持有、處理及使用由該公司控制,故該公司屬於《私隱條例》所定義的資料使用者。

因此,該公司有責任遵守《私隱條例》的規定,包括6項保障資料原則,特別是根據保障資料原則第4(1) 項,資料使用者須採取所有切實可行的步驟,以確保由其持有的個人資料受保障而不受未獲准許的或意外的查閱、處理、刪除、喪失或使用(包括黑客入侵事故)所影響。

鑒於上述調查結果,私隱專員裁定該公司因未有採取所有切實可行的步驟,以確保其客戶的個人資料不受未經准許或意外的查閱、處理或使用,因此違反《資料條例》保障資料原則第4(1)項。

執法行動

由於該公司違反《私隱條例》,私隱專員已向該公司發出執行通知,指示該公司採取糾正步驟及預防措施,以提升其電郵系統,從而防止類似違規情況再次發生:

1.       改善資料保安政策,並實施強密碼管理政策。

 

2.       建立定期刪除已逾期或過時的電郵帳戶的機制,及定時監察及審核(包括內部審核)電郵帳戶的使用情況。

 

3.       制訂有效措施以確保員工遵守已修訂的資料保安政策。

 

4.       聘請獨立的資料保安專家對該公司的系統(包括電郵系統)保安進行定期檢視及審核。

 

5.       為員工制定最新的資料保安培訓及教育,妥善記錄培訓進度,並評估培訓的參與及有效程度。

 

6.       在執行通知的日期起計兩個月內提供證明文件,證明已完成上述第 (1) (5) 項。

私隱專員給機構的建議

私隱專員建議機構採取以下措施,以更妥善地保障客戶的個人資料安全:

1.       建立個人資料私隱管理系統:維持一套妥善的系統,管理個人資料由收集至銷毀的整個生命週期,並確保能夠迅速應對資料外洩事故。

 

2.       實施電郵通訊政策:就僱員可透過電郵傳送的個人資料種類制定規程。

 

3.       採取保安措施:防止個人資料遭未經授權的攔截,例如將資料加密。

 

4.       提升僱員保障個人資料私隱的意識:僱員應在資料保護程序方面獲得充足的培訓。

總結

調查報告旨在提醒香港的機構履行法定責任,保護他們收集到的個人資料。機構應該對網絡攻擊時刻保持警覺,制定有效的網絡安全措施,並定期更新網絡安全政策。機構應該實施有效的密碼管理政策,停用無人使用的過時電郵帳戶,並定期為員工提供充足的資料保安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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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中環康樂廣場8號交易廣場第三期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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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C柯伍陳律師事務所發行 ©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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