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銀行戶口借給他人?請三思!
簡介 該條例第25條 要證明這項罪行,控方不需證明有關財產的確是代表可公訴罪行的得益,也不需指明有關公訴罪行。 在涉及經銀行戶口洗黑錢的情況下,控方只需證明:(1) 被告人曾處理其戶口內的款項,及
(2) 被告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戶口內的款項是可公訴罪行的得益。其中「有合理理由相信」這項元素,就是要確保被告人不能佯裝看不見而逃避法律責任。 將銀行戶口借給他人的行為,可能已被視為「處理」,因為銀行戶口的主要、甚至唯一功能,就是提存款項。法院判斷被告人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時,須考慮一個客觀因素,和一個主觀因素。客觀因素是究竟一個有常識、思維正常的合理人(合理的人)會否認為有關情況足以令他相信該款項是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主觀因素則是究竟被告人是否知道這些情況的存在。 案例說明 審訊時,法官不接納各被告人的解釋,並注意到各被告人在戶口因異常交易而被銀行關閉後並無向銀行查詢,也沒有報警,將這些因素考慮在內。 法官採納了HKSAR v Wong Chor Wo CACC
314/2006 一案訂下的觀點: 「在正常情況下,任何人如果容許另一人使用其銀行戶口提存資金,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必然的推論是,銀行戶口持有人有合理理由相信流經其戶口的資金代表可公訴罪行的得益。」 故此,在案中,法官作出了必然的推論,裁定各被告人罪名成立。 總結 也許這項推論背後的邏輯,是一個合理的人不會貿然將銀行戶口這樣重要的個人財產借給別人,而不了解清楚對方會用戶口來做甚麼。 有鑑於此,我們最好避免把銀行戶口借給別人作任何用途。現實中,雖然我們一旦遇到親友提出借用銀行戶口的要求時,可能會出於信任而輕易答允,但必須緊記,單是借出銀行戶口這個行為,已可能構成罪行,會被定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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