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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例速遞:增加產假及相關福利將於2020年12月11日生效

2020-10-01

簡介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最近宣布,《2020 年僱傭(修訂)條例》(「僱傭修訂條例」)將於20201211日生效實際分娩日期為生效日期或之後的在職母親,將可享有僱傭修訂條例賦予的額外福利。然而,僱員若於生效日期前分娩,,則只可享有現時10星期的產假。正如我們於20207月份的通訊所述,僱傭修訂條例的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1)  增加4星期產假

僱傭修訂條例將《僱傭條例》(香港法例第57章)下的法定產假由10星期增加4星期至14星期。合資格的僱員應在緊接原有的10星期產假之後繼續連續放取額外4星期延長產假。

而合資格男性僱員可放取5日法定侍產假的期間,也相應地增至14星期,他們可由嬰兒預產期前4星期至實際生產日期後14星期內的任何時間放取其5日侍產假。

僱主須就延長產假支付額外的法定產假薪酬。額外產假薪酬維持以現時法定產假薪酬的比率計算(即僱員平均每日工資的五分之四),以每名僱員港80,000元為上限。

僱主可向政府全數申請發還在僱傭修訂條例下須支付並已支付的額外產假薪酬。有關發還安排將以行政措施處理,詳情將由政府稍後公布。


(2)  有權獲得產前檢查疾病津貼的證明

除醫生證明書外,由專業醫療人員(例如註冊醫生或註冊中醫)簽發的到診證明書,亦獲接納為合資格懷孕僱員在任何接受產前檢查的日子有權獲得懷孕僱員疾病津貼的證明文件


(3)  修訂「流產」的定義

僱傭修訂條例《僱傭條例》的「流產」定義中所述的懷孕期由28星期縮短至24星期,因此,假如女性懷孕僱員在懷孕24周(而非28周)或之後產下不能存活嬰兒,在符合《僱傭條例》其他條件的情況下,該名女性僱員可享有產假


影響

僱主如未能給予合資格懷孕僱員產假、向其支付產假薪酬或疾病津貼,將可被檢控,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港幣50,000元。雖然目前政府尚未公布僱傭修訂條例下須支付的額外產假薪酬發還機制的詳情,但僱主應密切留意有關修訂,並在詳情公布後更新其關於產假及產前檢查疾病津貼的內部政策。當政府公布有關詳情後,我們將再撰文談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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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構成任何個別案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ONC柯伍陳律師事務所發行 ©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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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徒肇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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