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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職引發的法律問題

2018-02-28

簡介

不少香港公司規定,僱員若未作出披露或未經同意從事兼職,即屬違反合約,可能會面臨紀律處分、解僱,甚至被起訴索償。兼職亦可能觸犯《防止賄賂條例》內的刑事罪行

僱傭合約或人力資源政策須列明準則,規定僱員就其收受的利益及任何外間薪酬(包括兼職)作出充分披露,以及訂明審批權誰屬。就相關政策提供培訓、加深僱員的認識、制訂審批權,以及建立申報外間工作的機制都是關鍵所在。

踏入電子商貿與網上「新經濟」、初創公司和創業風氣盛行的時代,不少有全職工作的年輕僱員閒時都會從事副業或兼職。然而,當中可能涉及民事或刑事法律問題,僱員及僱主均須正視。


僱員的職責

不少香港公司的僱傭合約規定僱員不得在未取得書面同意的情況下,從事任何受薪或不受薪的外間工作。僱員若未作出披露或未取得同意從事兼職,即屬違反合約。因應罰則,公司有可能以干犯操守問題為由,解僱並起訴有關僱員。若僱員同時身兼董事,須負受信責任,一旦從事兼職,則可能因私下圖利或擔任有利益衝突的職位而違反受信責任。董事如將兼職看得比正職重要,便可能會產生衝突


違法

兼職既會引起民事法律責任,亦可能觸犯《防止賄賂條例》內的刑事罪行

《防止賄賂條例》第9(1) 條規定,任何代理人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作為他作出或不作出任何與其主事人的事務或業務有關的行為的誘因或報酬,即屬刑事罪行。第9(2) 條規定,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任何代理人提供任何利益,作為該代理人作出或不作出與其主事人的事務或業務有關的行為的誘因或報酬,即屬犯罪。

「代理人」的定義包括僱員,並非在民事法例背景下,代理法所指的「委託人及代理人」當中的「代理人」。「利益」在《防止賄賂條例》中的定義廣泛,包括金錢、饋贈、報酬、佣金或回扣。《防止賄賂條例》下的「主事人」包括僱主,亦通常是指僱主。

換言之,一名僱員(代理人)接受某人(利益「提供者」)提供的薪金或付款(利益),作出或不作出與其主事人(僱主)的業務或事務有關的行為,除非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否則即屬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倘僱員為報酬或薪金而從事與僱主公司相同行業的兼職,此舉或可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

僱員從事「與其主事人的事務或業務有關」的行為,必須是收受利誘或獎勵的行為,並且「針對主事人的事務或業務」,以及「破壞代理關係的完整性並進而損害主事人的權益」。有關行為無需涉及對主事人造成即時或可見的經濟損失,或犧牲主事人的利益令代理人獲利。

若將此詮釋套用於兼職行為,倘兼職或外間工作並未對主事人的權益造成不利影響,則不屬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只有當兼職工作會破壞僱主與僱員之間的代理關係,繼而損害僱主權益時,方屬犯罪。

為避免誤解或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而被他人舉報,甚至引起廉政公署的調查,僱員應披露其兼職工作及所收取的報酬,並徵求僱主同意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9(4) 條,代理人如有其主事人的許可而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而該項許可符合第9(5) 條的規定,則該代理人及提供該利益的人均不算干犯第9條所訂罪行。

根據第9(5) 條規定,主事人的許可:

  • 須在提供、索取或接受該利益之前給予;或
  • 在該利益未經事先許可而已提供或接受的情況下,須在合理可能範圍內盡早申請及給予


在徵求僱主同意時 , 何謂「知情同意」?

僱員在回應關於第9條的指控時,可將僱主對僱員從事受薪或有報酬的兼職的許可作為「合法權限」而提出辯護理由。然而,《防止賄賂條例》並無訂明或定義何謂「知情同意」或僱員的最低限度披露。

法庭已裁決,僱員為徵求僱主的許可而作出的披露「須充分完備,以明確知會主事人;或清晰之至,令主事人無法否認其理應知悉有關內容」。僱員須充分和及時地作出披露。視乎僱主的政策,倘僱員僅披露其正從事兼職及將收取報酬,但沒有披露報酬的具體金額,則《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的合法權限未必足夠成為辯護理由


人力資源專才注意事項

  • 披露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知情同意」,須視乎僱員根據當時情況及僱主的相關政策,是否充分及時地作出披露。僱傭合約或人力資源政策須列明何謂充分披露的準則,以及訂明有權審批的人士或部門。
  • 就相關政策提供適當的培訓、加深僱員的認識,以及制訂審批權十分重要。
  • 設立相應機制,供全體僱員,包括董事在內,申報任何「外間」工作及是否受薪從事有關工作
  • 公司應提供指引,或更新行為守則,列明僱員如何按程序取得許可,以義工身份或受薪參與外間工作。


(本文由本所合夥人衞紹宗律師撰寫,亦刊登於20182月份的香港人力資源管理學會會刊《Human Resour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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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構成任何個別案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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