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濾器
上一頁

自製相連單位的法律風險

2010-01-01

香港地少人多,寬敞大宅供應有限,因此我們不時聽到有人買入兩個相連單位,將中間的間隔牆拆除,打通成一個單位。近期一宗涉及豪宅「曉廬」的法律糾紛,正好反映了這種做法的法律風險。

Central Management Limited v. Light Field Investment Limited and Another (HCA440/2008) 一案中,兩被告人公司在名為「曉廬」的豪宅擁有兩個相連單位。他們計劃將兩個單位之間的間隔牆(「間隔牆」)拆除,打通成為一個7,000平方呎的巨型單位,從而可以以更高的價格出售。間隔牆除了以磚塊砌成的非結構性部分外,其餘都是大廈的結構性支承。  

被告人拆除間隔牆的申請已獲建築事務監督批准,但原告管理公司向法院申請禁制令,禁止被告人拆牆。法院裁決被告人無權拆除整道間隔牆,因為其結構性部分是大廈的公用部分;相信很多人都會對法庭的判決感到訝異。由於管理公司承擔的法律費用是以管理費支付,被告人被判須按彌償基礎支付聆訊費用。  

何謂公用部分?

樓宇的公用部分是指並非供某一個單位業主單獨使用,而是供整幢樓宇的業主共同使用的部分。根據香港法例第344章《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I(1) 條,未經業主委員會批准,業主無權將公用部分改作自用。業主使用公用部分時,亦不得不合理地干擾建築物的其他業主,或對建築物的其他業主造成滋擾或危險。違反第34I(1) 條將被視為違反大廈公契,令大廈管理公司及/或其他業主有權對有關單位業主採取行動,執行上述規定。  

是否公用部分?

《建築物管理條例》第2條將「公用部分」界定為「建築物的全部,但不包括在土地註冊處註冊的文書所指明或指定專供某一業主使用、佔用或享用的部分」及「(建築物管理條例)附表1指明的部分,但上述文書如此指明或指定的部分除外」。一般來說,樓宇單位業主可從以下文件/法定條文來識別樓宇的公用部分:

(i)                 該單位的轉讓契;

(ii)               大廈公契;及

(iii)             《建築物管理條例》附表1  

一般而言,轉讓予單位業主供其單獨使用的部分不會是公用部分。然而,轉讓契內的此類規定未必可以作準,因為轉讓契須以大廈公契為準。大廈公契通常載有「公用部分」的定義,但未必盡錄無遺;如果從轉讓契和大廈公契仍無法得知有關部分是否公用部分,最後就以《建築物管理條例》附表1為指引。  

承重牆及非承重牆

建築物管理條例》附表1列明了承重牆,因此除非明文將某承重牆轉讓予單位業主供其單獨使用,否則該承重牆是樓宇的公用部分。另一方面,由於附表1列出非承重牆,因此除非公契明文規定其為公用部分,否則非承重牆一般並不是公用部分。業主可徵詢專業認可人士的意見,了解有關牆壁是否承重牆。  

拆除間隔牆可構成違反公約

大廈公契通常會重申《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I 條,關於禁止將公用部分改作自用及干擾其他單位業主的規定。此外,大廈公契通常也載有條款,禁止未經管理公司同意在物業進行改建工程。因此,即使有關牆壁並非公用部分,單位業主仍不可未經管理公司同意將它拆除。  

或須建築事務監督批准

即使有關牆壁不是公用部分,單位業主也未必可以在未經建築事務監督批准的情況下將其拆除。根據香港法例第123章《建築物條例》第14條及41條,除某些非結構性工程外,所有建築工程均須得到建築事務監督的批准。上述批准須於建築工程開始前取得,不可事後補發。未經批准者,建築事務監督可對有關單位業主強制執行法例有關規定,亦可命令修復有關牆壁。此外,違反《建築物條例》亦可能構成違反政府地契及大廈公契。因此,單位業主需要委任一名專業認可人士進行實地檢查,以確定是否需要在建築工程開始之前,得到建築事務監督批准建築工程。


日後出售單位的風險


雖然將兩個單位打通出售,可以提高售價,但這也增加了日後賣出單位時的風險,因為違反政府地契、大廈公契或《建築物條例》可能構成物業的業權缺陷。此外,即使買家在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前已檢查物業,但買家在發現牆壁被擅自拆除的法律後果後,仍有可能拒絕成交。由於打通單位牽涉的法律風險甚高,業主和買家在決定將單位打通之前,必須徵詢專業意見。


如有查詢,請聯絡我們的房地產部門

E: realestate@onc.hk                                    T: (852) 2810 1212
W: www.onc.hk                                           F: (852) 2804 6311

香港中環康樂廣場8號交易廣場第三期19
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構成任何個別案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律師團隊

葉鉅雲
葉鉅雲
合夥人
葉鉅雲
葉鉅雲
合夥人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