鉛水事件誰應負責?
引言
2015年7月5日公布的啟晴邨食水抽驗結果發現,食水含鉛量超出世界衛生組織標準,從而揭發全港多個屋苑及大廈食水含鉛超標。政府於2015年10月公布的《調查食水含鉛量超標專責小組報告》(「該報告」)確定,接駁水管所用的含鉛焊料是食水含鉛量超標的原因。
本文將會探討不同人士對鉛水受害人的潛在法律責任。鉛水受害人需證明,有關人士在確保食水安全方面有疏忽的機會大於沒有疏忽,方可獲得賠償。
謹慎責任及違反責任
首先要考慮的問題是,有關人士是否對食水飲用者負有謹慎責任,須確保食水含鉛量不超標及可安全飲用。
政府
香港政府的水務署及房屋委員會(「房委會」)均對公共屋邨租戶負有法定責任。
根據《水務設施條例》(香港法例第102章)第4(1)(d) 條,水務署負有法定責任,須「確保水務設施得以妥善規管與經營,並提供適當的保安措施」。而根據《房屋條例》(香港法例第283章)第4 條,房委會作為公共屋邨的業主及管理人,亦負有法定責任,須「在顧及租戶、擁有人或佔用人的權益、福利及舒適下,管理任何房屋……」。
即使政府把建造或安裝水管的工程外判給總承建商或持牌水喉匠,也不大可能獲免除其法定責任。例如,根據《水務設施規例》(香港法例第102A章)第5及6條,水務署須負責向承建商發出建造及安裝內部供水系統的許可,以及檢查及批准該等工程。換言之,即使把內部供水系統的安裝工程外判給承建商,政府仍負有謹慎責任,須確保食水可安全飲用。
根據該報告,當局並無檢查接駁水管所用的焊料是否含鉛,而政府一直以來進行的水質檢驗亦從未檢查食水是否含有四種重金屬。因此,看來政府已違反了其謹慎責任。
總承建商及持牌水喉匠
負責興建公共屋邨的總承建商以及負責安裝水管的持牌水喉匠亦對居民負有謹慎責任,須確保接駁水管的焊料不含鉛。任何人如可合理地預見其行為或不作為,會對密切而直接地受其行為或不作為影響的人造成傷害,則須以合理的謹慎態度避免該行為或不作為(Donoghue v Stevenson[1932] AC 562一案確立的原則)。總承建商使用含鉛焊料焊接水管,可合理地預見此擧或會影響水質,從而令居民健康受損,因此總承建商一般對居民負有謹慎責任。
總承建商/持牌水喉匠須達到的謹慎標準,是一名合理地審慎的總承建商/持牌水喉匠所應達到的標準。《水務設施規例》第20條訂明,所有水管均應符合英國標準。該報告的結果顯示,被檢驗的焊料鉛含量為33%-41%,遠高於英國標準訂明的無鉛焊料含鉛量上限0.07%。一名合理審慎的總承建商/持牌水喉匠應該不會偏離《水務設施規例》和英國標準,因此,若總承建商/持牌水喉匠使用含鉛焊料建造及安裝水管,便是違反了謹慎責任。
因果關連:健康問題是否因有關人士違反責任所致?
人體吸入過量的鉛可導致嚴重健康問題,例如神經系統受損、腎功能受損及影響胎兒。受害人須證明其健康問題是因為飲用了含鉛食水所致;換言之,若非有關人士違反責任,受害人便不會吸入過量的鉛,以致出現健康問題。
可獲得甚麼賠償?
若受害人成功證明被告人須承擔法律責任(證明對方負有謹慎責任、對方違反了謹慎責任、有因果關連及可預見),則可獲得損害賠償。常見的損害賠償項目包括:疼痛、痛苦與喪失生活樂趣的補償、收入損失、醫療費用,以及糾正水質的開支;在評定損害賠償時,長遠的影響(例如壽命縮短)也可列入考慮範圍。
如有查詢,請聯絡我們的保險及人身傷亡部門:
W: www.onc.hk
T: (852) 2810 1212
F: (852) 2804 6311
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或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作為任何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