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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改革委員會建議立法打擊電腦網絡罪行

2022-08-31

簡介

法律改革委員會轄下的電腦網絡罪行小組委員會(「小組委員會」)2022720日發表關於依賴電腦網絡的罪行及司法管轄權事宜諮詢文件(「諮詢文件」)。諮詢文件的重點為依賴電腦網絡的罪行,就法律改革提出初步建議,以應對資訊科技迅速發展對保障個人權利所帶來的挑戰,以及資訊科技被利用來從事犯罪活動的潛在可能。諮詢期將於20221019日結束。

背景

諮詢文件指出以下依賴電腦網絡的罪行是全球公認的主要電腦網絡罪行種類:

1.       非法取覽程式或數據;

2.       非法截取電腦數據;

3.       非法干擾電腦數據;

4.       非法干擾電腦系統;及

5.       提供或管有用作犯罪的器材或數據。

 

目前香港沒有專門針對電腦網絡罪例。與電腦網絡相關罪行分散於香港法例200章《刑事罪行條例》及第106章《電訊條例》,但當中部分罪行已不合時宜

諮詢文件探討了澳、加拿大、英格蘭威爾以及美國司法管轄區的法,結論是上述司法管轄區已有專門針對電腦網絡罪行的特定法例,或以其部分成文法專門處理電腦網絡罪行。因此,小組委員會建議香港應就電腦網絡罪制定新法例。

小組委員會的建議

鑒於,小組委員會就上述項依賴電腦網絡的罪行提出以下建議。

非法取覽程式或數據

刑事罪行條例》第161條規定,任何人如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即屬犯罪。但在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eng Ka Yee (鄭嘉儀) [2019] HKCFA 9一案中,法院裁定條文不適用於 (i) 使用自己的電腦設立仿冒詐騙網絡釣魚網站;及 (ii) 使用自己的智能電話拍攝裙底。另一方面,《電訊條例》27A條的範圍較狹窄,「未經授權取用電腦」必須是透過使用另一電訊設備(即另一電腦)進行

考慮到虛擬空間的性質,網上用戶默示給取覽程式或數據的權限,小組委員會建議:(i) 純粹未獲授權取覽定為簡易程序罪行,合理辯解作為法定免責辯護;及 (ii) 有關未授權取覽是旨在進行其他犯罪活動,則構成重罪行。

非法截取電腦數據

根據電訊條例27(b) 條,任何人損壞、移走或以任何方式干擾電訊裝置,而意圖是截取或找出任何訊息的內容,即屬犯罪。電訊條例》自1960年代生效,有關詞句最初指電話,但隨著科技日新月異如今電腦構成「電訊裝置」。然而,《電訊條例》並不適用於網絡空間數據

為了更有效保存通訊完整無損,小組委員會建議,未獲授權下截取、披露或使用電腦數據(包括元數據)應被定為罪行,而有關條文並不限於保障私人通訊,亦包括一般通訊。

非法干擾電腦數據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60(1) (2) 條,干擾電腦數據(例如黑客入侵)被視為刑事損壞,小組委員會認為此規定令人滿意。然而,小組委員會亦建議將合法權或合理辯意干壞、刪除、更改或抑制)電腦數據為罪行。

非法干擾電腦系統

與干擾電腦數據的情況類似,刑事罪行條例》下干擾電腦系統(如分式拒絕服務DDoS)亦被視為刑事損壞。小組委員會建議,有關非法干電腦系統的新條文與非法干電腦數據的條文同樣分階段實施

提供或管有用作犯罪的器材或數據

刑事罪行條例》第62禁止保管或控制任何意圖用作摧毀或損壞財產的物品。然而,現行條文並無區分兼具合法非法目的之物品以及只可作非法用途物品。此外,在判斷保管或控制有關物品的人是否須負上法律責任,主要視乎該人的意圖。由於人的意念屬主觀性質,在執法過程中可能出現舉證問題。

因此,小組委員會建議,只要器材或數據主要用途(以客觀方式界定)是用作犯罪罪行便適用。

 

判刑

由於上述五項罪行的性質及後果迥異,小組委員會建議每項罪行應訂有兩最高刑罰適用於循簡易程序定罪,另則適用於循公訴程序定罪循簡易程序定罪的罪行最高可判刑2年監禁,而循公訴程序定罪的罪行最高可判刑14年監禁。

要點

鑒於香港的電腦網絡罪案持續上升制定一項專門針對電腦網絡罪的新立法,將為執法機關提供更多工具,就虛擬空間的犯罪活動提出檢控,並更有效地保障網及資訊科技業人士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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