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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最近就保薦人缺失採取的監管行動

2020-09-30

簡介


2020916日,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公布,易順達融資有限公司(「易順達融資」)前負責人員兼行政總裁冼易先生(「冼先生」)因違反:(1)《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操守準則》);及 (2)《適用於申請或繼續以保薦人和合規顧問身分行事的法團及認可財務機構的額外適當人選指引》而被禁止重投業界,為期20個月。冼先生是易順達融資於2017年作為保薦人的某項上市申請的保薦人主要人員,負責監督該上市申請項目。



違規行為


證監會在對冼先生採取的紀律行動中,裁斷冼先生沒有履行其作為易順達融資的保薦人主要人員、負責人員兼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原因是他沒有:(1) 以適當的技能、小心審慎及勤勉盡責的態度處理上市申請;(2) 勤勉盡責地監督其下屬執行易順達融資的保薦人工作;及 (3) 確保易順達融資維持適當的操守標準。


由於證監會針對冼先生的紀律行動與其就同一項上市申請而對易順達融資採取的紀律行動有關,而且易順達融資已向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審裁處」)申請覆核證監會對其採取的紀律行動,故此證監會並未披露其對冼先生作出紀律行動的其他資料。


根據一份審裁處於202076日頒佈的裁決中所述的資料,證監會已經判定易順達融資在處理御峰集團控股有限公司(「御峰」)的上市申請時行為失當,及指其並非繼續持牌的適當人選,因此對易順達融資作出譴責並罰款港幣450萬元。易順達融資故此就證監會此項判定向審裁處申請覆核。



首次公開招股保薦人的常見合規問題


證監會曾多次提醒保薦人避免以下五項重大缺失:


採用機械式逐項核查的做法


保薦人其中一項常見的缺失是沒有考慮所需的盡職審查程度,並依靠機械式逐項核查的做法。保薦人在展開每項任務時,須因應申請人獨有的業務模式制定全面的盡職審查計劃,而非依賴通用的盡職審查清單。保薦人應就每項任務投放充足時間,確保所有重要事項均獲得妥善處理。


忽視問題訊號


保薦人另一項常見缺失是沒有採取合理步驟跟進明顯的問題訊號。保薦人須核實上市申請是否準確地描述上市申請人的業務運作。例如,若上市申請人90% 的收入來自向某一群客戶作出的銷售,而有關銷售額主要透過第三方付款,保薦人應視之為明顯的問題訊號,並作出跟進以確定有關銷售的真確性。


有欠妥善的訪談


證監會留意到,有些保薦人沒有遵守《操守準則》第17.6段所載有關保薦人作盡職調查的訪談的規定,例如沒有獨立地核實接受會見者的身分及接受會見者是否具有適當的權限和知識。保薦人應就訪談過程中尚未得到滿意解答的問題作出跟進,以及安排足夠時間妥善地考慮在訪談過程中發現的問題並解決潛在的問題訊號。


過分依賴專家及第三方


保薦人宜批判性地審視專家的意見及進行必要的跟進工作,以解決任何重大差異、不尋常情況或不一致之處。例如,保薦人應調查並向監管機構披露兩名核數師所提供數字的重大差異。儘管核數師已審核上市申請人的帳目,但這不會免除保薦人在評估上市申請人的財務及業務表現方面的責任。


此外,保薦人亦須就第三方進行的工作負責。保薦人必須能夠解釋在考慮第三方的資格及勝任能力後可以依賴第三方的理由,其是否已將盡職審查的範圍及程度告知第三方,及第三方的工作是否提供充分的基礎,令保薦人能判斷第三方已進行合理的盡職審查,從而履行保薦人自身的盡職審查責任。


監管不善及資源不足


證監會發現,在部分個案中,保薦人的主要人員未必有能力充分監督交易團隊,導致沒有妥善處理重大事項。在證監會於2017年實施核心職能主管制度後,管理層的管理職任現已成為證監會的調查重點。保薦人的主要人員應時刻充分監督其交易團隊的工作,與資歷較淺的團隊成員一起出席重要的盡職審查會見從而更了解上市申請人,並適時向其團隊提供指引。



總結


單是2019年,證監會便在其紀律行動中對保薦人公司罰款超過港幣8億元,並吊銷多間保薦人公司及其主要人員的牌照。由上述的紀律行動所示,證監會藉此向保薦人發出警號,證監會不會容忍任何不當行為,並決意維持首次公開招股上市申請保薦人應有的操守標準。因此,保薦人公司及其主要人員必須了解及遵守有關監管制度,並在有需要時徵詢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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