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濾器
上一頁

《保護關鍵基礎設施(電腦系統)條例草案》的主要條文概覽

2025-03-31

簡介

香港2025319日通過了《保護關鍵基礎設施(電腦系統)條例草案》(「條例」),旨在提高香港應對網絡威脅的能力保護關鍵基礎設施(「關鍵基礎設施」)該條例就網絡安全建立了監管框架,要求關鍵基礎設施營運(「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採取有力的措施,以保護其電腦系統確保持續提供必要服務。因此,企業機構了解該條例的影響、合規要求及對其營運的潛在影響。本將概述該條例的主要條

主要條文

1.     該條例的範圍

只有根據該條例被指定的關鍵基礎設施、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及關鍵電腦系統(「關鍵電腦系統」)才會受規管。

關鍵基礎設施條例明指定以下兩類關鍵基礎設施:

a.      在香港下八個界別持續提供必要服務的基礎設施,而這類設施如服務遭干擾、破壞、或長時間無法使用,會嚴重影響社會日常生活和運作:包括能源資訊科技銀行和金融服務陸上交通航空交通海運醫護服務以及電訊和廣播服務;

b.      維持關鍵的社會和經濟活動的基礎設施例如大型體育及表演場地、主要科技園),這類設施一旦遭到破壞、喪失功能或數據洩漏,可能會妨礙或嚴重影響香港重要社會和經濟活動的運作。

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該條例規定,任何機構如根據12條營運某項關鍵基礎設施,而該基礎設施規管當局指明的關鍵基礎設施,該機構則可被指為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規管當局在考慮是否指定撤銷某機構為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時,可顧及:(a) 有關關鍵基礎設施的核心功能對電腦系統的依賴程度;(b) 該機構就該基礎設施所控制的數碼資料的敏感(c) 該機構對該基礎設施的運作及管理的控制程度;(d) 任何為遵從要求而就該基礎設施提供的資料;及 (e) 當局認為相關的任何其他事宜。

為防止關鍵基礎設施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成為攻擊目標,規管當局不會透露關鍵基礎設施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名單。該條例規定,規管部門及有關人士有責任將上述及相關資料保持機密。

關鍵電腦系統: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可能設有多個電腦系統,為了令他們可集中資源保護最重要的系統,條例施加的責任只適用於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根據第13可在香港或從香港接達、並且對關鍵基礎設施的核心功能必要的電腦系統。規管當局可考慮下列因素:(a) 所涉關鍵基礎設施的核心功能而言,電腦系統在該功能方面擔任的角色;(b) 電腦系統受到干擾或損毀,對上述核心功能有何影響;(c) 電腦系統與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的任何其他電腦系統的相關程度;(d) 電腦系統及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的任何其他電腦系統,與任何其他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的電腦系統的相關程度;(e) 任何為遵從要求而就該基礎設施提供的資料;及 (f) 當局認為相關的任何其他事宜。

2.     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有甚麼

該條例對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施加以下三類法定責任,以確保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有妥善的管理架構以實施必要措施保護其關鍵電腦系統,在電腦系統受到攻擊時能迅速應對和還原受影響的系統。

責任類別

1.   架構責任

·           在香港持續設有辦事處,並將地址告知關鍵基礎設施(電腦系統安全)專員(「專員」)或指定當局(亦須報告任何隨後的變更);

·           就有關關鍵基礎設施的營運者變更,通知專員或指定當局;

·           設有電腦系統安全管理單位(自設或外判),該單位須由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聘用具備足夠專業知識的人員監督。

2.   預防責任

·           通知專員或指定當局有關其電腦系統的重大變化,包括關鍵電腦系統的設計、配置、安全或運行等的重大變化;

·           擬定和實施電腦系統安全管理計劃,並把計劃提交專員或指定當局;

·           至少每年進行一次電腦系統安全風險評估,並向專員或指定當局提交報告;及

·           至少每兩年進行一次獨立電腦系統安全審核,並向專員或指定當局提交報告。

3.   事故通報及應對責任

·           參與由專員安排的電腦系統安全演習;

·           制定和推行應急計劃,並向專員提交計劃;及

·           向專員通報關鍵電腦系統的電腦系統安全事故(即任何事件涉及在無合法權限下取用關鍵電腦系統,或對或透過關鍵電腦系統(或另一個電腦系統)所作出的任何其他行為,而該事件對關鍵電腦系統的電腦系統安全構成實際的不良影響)。如有關的嚴重事故已干擾,正干擾或相當可能干擾關鍵基礎設施的核心功能,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必須在得悉事故後的12小時內作出通報,如屬其他事故,則必須在48小時內通報。

指定當局包括:

·           香港金融管理局,負責規管銀行及金融服務界別

·           通訊事務管理局,負責規管訊及廣播服務界別

3.     違反該條例的刑罰為何?

該條例下的罰則僅包括對機構罰款,最高罰款額為港幣50萬至500萬元不等。如屬持續罪行,罪行持續期間的每日額外罰款最高為港幣5萬元至10萬元不等。該條例只會在機構層面施加罰款,不會在個人層面對員工罰款。

4.     該條例會否針對個人資料或敏感資料

如發生任何涉及個人資料外洩的電腦系統安全事,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須向專員報告。政府強調,專員的責是找出事發生的原因並塞事的漏洞。個人資料或任何敏感資料(例如商業機密)並該條例的目標或重點,但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仍需考慮向個人資料隱專員報告事。此外,專員、指定當局及所有為執行條例下的職能而受僱或委任的人員,均須履行有關保密的法定責任,如未經授權而披露資料,一經定罪,可被判處監禁。

要點

該條例制定了重要規定,香港的必要服務加強網絡安全。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應盡快了解遵守新責任,包括但不限於採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和及時報事。不遵守該條例可能會導致巨,因此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應該時了解情況並做好準備,以應對不斷變化的監管環境。如有疑問,最好徵詢法律意見

如有查詢,歡迎與我們聯絡:

E: technology@onc.hk                                                       T: (852) 2810 1212
W:
www.onc.hk                                                                    F: (852) 2804 6311

香港中環康樂廣場8號交易廣場第三期19

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構成任何個別案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ONC柯伍陳律師事務所發行 © 2025

 

律師團隊

衞紹宗
衞紹宗
合夥人
衞紹宗
衞紹宗
合夥人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