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關鍵基礎設施(電腦系統)條例草案》的主要條文概覽
簡介
香港於2025年3月19日通過了《保護關鍵基礎設施(電腦系統)條例草案》(「該條例」),旨在提高香港應對網絡威脅的能力及保護關鍵基礎設施(「關鍵基礎設施」)。該條例就網絡安全建立了監管框架,要求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採取有力的措施,以保護其電腦系統及確保持續提供必要服務。因此,企業及機構應了解該條例的影響、合規要求以及對其營運的潛在影響。本文將概述該條例的主要條文。
主要條文
1. 該條例的範圍及對象
只有根據該條例被指定的關鍵基礎設施、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及關鍵電腦系統(「關鍵電腦系統」)才會受規管。
關鍵基礎設施:該條例明確指定以下兩類關鍵基礎設施:
a. 在香港下列八個界別持續提供必要服務的基礎設施,而這類設施如服務遭干擾、破壞、或長時間無法使用,會嚴重影響社會日常生活和運作:包括能源、資訊科技、銀行和金融服務、陸上交通、航空交通、海運、醫護服務以及電訊和廣播服務;及
b. 維持關鍵的社會和經濟活動的基礎設施(例如大型體育及表演場地、主要科技園),這類設施一旦遭到破壞、喪失功能或數據洩漏,可能會妨礙或嚴重影響香港重要社會和經濟活動的運作。
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該條例規定,任何機構如根據第12條營運某項關鍵基礎設施,而該基礎設施是規管當局指明的關鍵基礎設施,該機構則可被指定為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規管當局在考慮是否指定或撤銷某機構為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時,可顧及:(a) 有關關鍵基礎設施的核心功能對電腦系統的依賴程度;(b) 該機構就該基礎設施所控制的數碼資料的敏感性;(c) 該機構對該基礎設施的運作及管理的控制程度;(d) 任何為遵從要求而就該基礎設施提供的資料;及 (e) 當局認為相關的任何其他事宜。
為防止關鍵基礎設施及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成為攻擊目標,規管當局不會透露關鍵基礎設施及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的名單。該條例規定,規管部門及有關人士有責任將上述及相關資料保持機密。
關鍵電腦系統: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可能設有多個電腦系統,為了令他們可集中資源保護最重要的系統,該條例施加的責任只適用於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根據第13條可在香港或從香港接達、並且對關鍵基礎設施的核心功能屬必要的電腦系統。規管當局可考慮下列因素:(a) 就所涉關鍵基礎設施的核心功能而言,該電腦系統在該功能方面擔任的角色;(b) 如該電腦系統受到干擾或損毀,對上述核心功能有何影響;(c) 該電腦系統與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的任何其他電腦系統的相關程度;(d) 該電腦系統及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的任何其他電腦系統,與任何其他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的電腦系統的相關程度;(e) 任何為遵從要求而就該基礎設施提供的資料;及 (f) 當局認為相關的任何其他事宜。
2. 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有甚麼責任?
該條例對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施加以下三類法定責任,以確保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有妥善的管理架構,以實施必要措施保護其關鍵電腦系統,及在電腦系統受到攻擊時能迅速應對和還原受影響的系統。
責任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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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架構責任 |
· 在香港持續設有辦事處,並將地址告知關鍵基礎設施(電腦系統安全)專員(「專員」)或指定當局(亦須報告任何隨後的變更); · 就有關關鍵基礎設施的營運者變更,通知專員或指定當局; · 設有電腦系統安全管理單位(自設或外判),該單位須由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聘用具備足夠專業知識的人員監督。 |
2. 預防責任 |
· 通知專員或指定當局有關其電腦系統的重大變化,包括關鍵電腦系統的設計、配置、安全或運行等的重大變化; · 擬定和實施電腦系統安全管理計劃,並把計劃提交專員或指定當局; · 至少每年進行一次電腦系統安全風險評估,並向專員或指定當局提交報告;及 · 至少每兩年進行一次獨立電腦系統安全審核,並向專員或指定當局提交報告。 |
3. 事故通報及應對責任 |
· 參與由專員安排的電腦系統安全演習; · 制定和推行應急計劃,並向專員提交計劃;及 · 向專員通報關鍵電腦系統的電腦系統安全事故(即任何事件涉及在無合法權限下取用關鍵電腦系統,或對或透過關鍵電腦系統(或另一個電腦系統)所作出的任何其他行為,而該事件對關鍵電腦系統的電腦系統安全構成實際的不良影響)。如有關的嚴重事故已干擾,正干擾或相當可能干擾關鍵基礎設施的核心功能,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必須在得悉事故後的12小時內作出通報,如屬其他事故,則必須在48小時內通報。 |
指定當局包括:
· 香港金融管理局,負責規管銀行及金融服務界別;及
· 通訊事務管理局,負責規管電訊及廣播服務界別。
3. 違反該條例的刑罰為何?
該條例下的罰則僅包括對機構罰款,最高罰款額為港幣50萬至500萬元不等。如屬持續罪行,罪行持續期間的每日額外罰款最高為港幣5萬元至10萬元不等。該條例只會在機構層面施加罰款,不會在個人層面對員工罰款。
4. 該條例會否針對個人資料或敏感資料?
如發生任何涉及個人資料外洩的電腦系統安全事故,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或須向專員報告。但政府強調,專員的責任是找出事故發生的原因並堵塞事故的漏洞。個人資料或任何敏感資料(例如商業機密)並非該條例的目標或重點,但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仍需考慮向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報告事故。此外,專員、指定當局及所有為執行該條例下的職能而受僱或獲委任的人員,均須履行有關保密的法定責任,如未經授權而披露資料,一經定罪,可被判處監禁。
要點
該條例制定了重要的規定,為香港的必要服務加強網絡安全。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應盡快了解及遵守新的責任,包括但不限於採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和及時通報事故。不遵守該條例可能會導致巨額罰款,因此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應該時刻了解情況並做好準備,以應對不斷變化的監管環境。如有疑問,最好徵詢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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