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離婚案件的司法管轄權:你是否與香港有密切聯繫?
簡介
香港的家事法庭僅在以下情況才有權審理離婚呈請或共同申請:在提出離婚時,丈夫或妻子 (i) 居籍為香港;(ii) 在緊接離婚前三年慣常居於香港;或 (iii) 與香港有密切聯繫。最近在PH v DL [2021] HKFC 166一案中,答辯人(「丈夫」)反駁呈請人(「妻子」)聲稱他與香港有密切聯繫,以要求法院基於缺乏司法管轄權而駁回離婚呈請。
背景
丈夫與妻子於中國內地結婚,育有三名子女(「子女」)。雙方對於二人均非以香港為居籍或慣常居於香港這一點並無爭議。妻子與子女慣常居於美國,而丈夫是新加坡公民,他持有香港身份證,但慣常居於新加坡及內地。
妻子承認她一直打算在美國居住及養育子女。根據妻子提交的表格E(經濟狀況陳述書),她在美國、內地及新加坡持有3項物業。另一方面,丈夫是一間自2010年起在香港上市的公司(「該公司」)的創辦人並持有大約75% 股份。妻子於大約2019年11月在香港展開離婚程序,而丈夫則於2020年在新加坡展開離婚程序。
法律原則
香港法例第179章《婚姻訴訟條例》第3條就離婚案件的司法管轄權問題作出了以下規定:
「如屬下列情況,法院對根據本條例進行的離婚法律程序具有司法管轄權:
(a) 在呈請或申請提出當日,婚姻的任何一方以香港為居籍;
(b) 在緊接呈請或申請提出當日之前的整段3年期間內,婚姻的任何一方慣常居於香港;或
(c) 在呈請或申請提出當日,婚姻的任何一方與香港有密切聯繫。」
雙方同意,只有《婚姻訴訟條例》第3(c) 條與本案相關,因為雙方均非以香港為居籍,在緊接離婚前亦並非慣常居於香港。
法院採用了兩步測試,即:(i) 有關一方是否與香港有聯繫,即親身位於香港,如是,(ii) 聯繫是否密切。
在判斷任何一方與香港是否有密切聯繫時,法院會將案件的所有情況考慮在內。當然,任何一方都可與超過一個地方有密切聯繫。
爭論點
妻子的陳詞
妻子認為,該公司是家庭的業務,該公司的股份應包括在婚姻資產內,因為 (i) 她擔任該公司在美國的相關公司(「美國公司」)的財務總監及董事18年,及 (ii) 她以丈夫(該公司的控股股東)的配偶及聯繫者的身份協助該公司上市及遵守上市後規定。在此基礎上,她認為由於該公司的股份構成了婚姻資產的大部分並在香港上市和買賣,而丈夫是該公司的主席、執行董事及控股股東,因此丈夫與香港有密切聯繫。
丈夫的陳詞
丈夫認為,他從沒打算居於香港,他到訪香港只是為了公幹或轉機。他大部分時間都在新加坡,而且他繳付新加坡而非香港的入息稅。自從新冠病毒疫情爆發以來,丈夫連月在內地工作,因為上市公司的主要業務位於內地,只有很少生產活動及買賣在香港進行。
裁決
妻子負有舉證責任,須證明丈夫與香港有密切聯繫。法院在處理某一方是否與香港有密切聯繫這個事實問題時,會識別所有相關因素,並因應整體情況給予適當比重。
該公司的業務
首先,法院不接納妻子指該公司是家庭業務這個主要論點,並認為即使婚姻資產主要由丈夫在該公司的股份構成,但並不足以證明丈夫與香港有密切聯繫。儘管丈夫在該公司持有約75% 的股份,但他只是四名董事之一,而妻子並非董事。妻子聲稱自己在美國公司擔當的角色,則與本案無關。
無論如何,該公司10,000名員工之中只有7人位於香港,由此可見,該公司在香港並無實質業務或運作。丈夫解釋,該公司是為了鄰近內地和新加坡而選擇在香港上市;法院接納上述解釋,而妻子亦無反對。事實上,內地或外藉員工取得香港永久居留權,以及外地公司在香港上市,都是十分常見的事情。該公司在香港上市是商業決定,與丈夫無關,對妻子的案情亦無幫助。
丈夫的生活及家庭模式
第二,考慮到丈夫的生活模式,法院認為丈夫從未打算在香港居住。雖然丈夫在香港經營業務,但相比他在新加坡及內地等其他地方,他在香港的參與不多。事實上,丈夫並不常到訪香港,根據他的出入境紀錄,過去6年,他每年到訪香港的時間為平均每年38日,當中包括即日來回及短暫過夜的情況。他從未在香港逗留超過7日。
法院進一步指出,妻子及子女從未長時間居於香港。同時,丈夫並無享有任何香港物業的實擁有權,亦沒有在香港建立家庭居所。這些因素均對妻子的案情不利。
是否大部分家庭收入均源自香港
最後,妻子認為家庭的大部分收入均來自該公司派發的股息,亦即源自香港,因此能證明與香港有密切聯繫。然而,法院認為丈夫事實上擁有足夠的財政資源,無需依賴上述股息仍能供養全家。法院也確認妻子和丈夫在美國、內地及新加坡等地單獨及/或聯名擁有多項的物業,而他們在香港並無任何銀行帳戶(包括退休金帳戶)。
總括而言,在考慮本案所有情況後,法院裁定妻子未能證明丈夫與香港有密切聯繫。法院以缺乏司法管轄權為由駁回此離婚呈請。
要點
如今,內地或外藉人士在香港擁有物業及本地銀行帳戶是相當常見的,這未必代表有關人士與香港有密切聯繫。在考慮離婚申請的一方是否與香港有密切聯繫時,法院會審視當事人在香港的工作/業務性質、家庭的生活模式等多項因素。
如有查詢,歡迎與我們聯絡: |
E: family@onc.hk T: (852) 2810 1212 香港中環康樂廣場8號交易廣場第三期19樓 |
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及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構成任何個別個案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
ONC柯伍陳律師事務所發行 © 2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