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清盤人被認為欠缺獨立性,這是否構成將自願清盤轉為強制清盤的理據?
簡介
在香港,公司可透過自願或強制清盤方式進行清盤。在債權人自願清盤中,債權人有權監督及參與清盤過程,包括委任清盤人。然而,債權人之間可能會出現爭議,而部分債權人可能希望清盤程序在法院批准下進行。最近在Re Samwell Spare Parts Limited (In
Creditors’ Voluntary Liquidation) [2022] HKCFI 2851一案中,法院再次探討關於將自願清盤轉為強制清盤的法律原則。
案情
迅澤航空備件有限公司(「該公司」)因為一項局部仲裁裁決而結欠Airbus
Helicopters China HK Limited(「呈請人」)一筆重大債務。該公司通過一項特別決議案,以債權人自願清盤方式將該公司清盤。於債權人會議舉行時,另一陣營佔債務總額超過50% 的關連債權人(「關連債權人」)委任了他們選擇的清盤人(「清盤人」)。
清盤人發現,部分關連債權人可能曾獲得不公平優惠付款,但清盤人表示因資金不足而沒有進一步調查。清盤人在檢閱該公司的帳冊、紀錄及其他文件方面亦有延誤。
呈請人不滿意清盤的處理方式,並投訴清盤程序並非由一名「不僅獨立、並且被看得見獨立」的清盤人處理。呈請人申請將債權人自願清盤轉為強制清盤。儘管雙方在仲裁庭判給呈請人進一步訟費後對於誰是主要債權人存在分歧,但雙方對於呈請人是主要獨立債權人這一點並無爭議。
法院的裁斷
特委法官林欣琪資深大律師(「特委法官」)將Re STX Pan Ocean (Hong Kong) Co Ltd (in liq) [2014] 5 HKLRD 581一案就自願清盤轉為強制清盤所訂下的相關法律原則應用於本案案情,並作出以下裁斷:
1.
呈請人無可爭議地是主要獨立債權人,而其意見明顯是贊成強制清盤。
2.
多項事情需要進一步調查,若由於資金不足而停止調查,那並不理想。
3.
以人數計算的大多數股東(即關連債權人)的意見並非決定性,而考慮到潛在的不公平優惠交易,法院會對他們的觀點給予較低比重。
4.
雖然沒有充分證據證明清盤人缺乏獨立性,但現時的安排(尤其是清盤人不作進一步調查的決定)令主要獨立債權人產生強烈而合理的不滿。
替代補救措施不可行
關連債權人提出的反對理由之一,是呈請人可採取其他途徑或補救措施,即罷免或更換清盤人。
特委法官認為,呈請人無法真正採取該等替代方法。首先,呈請人不可能根據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244A條召開會議以審議罷免清盤人,因為該條文規定決議案須獲得出席並就決議案投票的債權人過半數人數及四分之三的價值通過。其次,由於缺乏充分理據或證據證明清盤人事實上偏頗或偏私,法院不會根據第32章第252條更換清盤人,故此呈請人無法採取這些理論上可行的替代補救措施。
因此,特委法官命令該公司以強制清盤方式清盤。
要點
本案說明,法院在決定是否將自願清盤轉為強制清盤時將考慮多項因素,而非純粹視乎人數或債務金額來確定債權人的意願。此外,如果債權人被合理懷疑涉及可使無效的交易,法院很可能對該等債權人的觀點給予較低比重。雖然清盤人缺乏獨立性可構成將自願清盤轉為強制清盤的理由,但並非轉換的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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