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VI仍是知識產權企業的避稅天堂嗎?
簡介
英屬維爾京群島(「BVI」)曾被視為知識產權企業的避稅天堂,尤其是香港實體往往將知識產權業務的擁有權註冊在BVI實體名下,因為來自知識產權的特許權使用費收入在BVI是免稅的。然而,BVI及香港於 2019 年推行了若干稅務改革,其中包括:
1. BVI經濟實質法;
2. 香港《稅務條例》第15F條;及
3. 香港利得稅報稅表的披露要求。
經過該等改革,BVI仍是知識產權企業的避稅天堂嗎?
BVI經濟實質法
為響應歐盟及經濟合作發展組織在全球發起提高稅務透明度的措施,BVI訂立了《2018 年經濟實質(公司及有限合夥)法》(《經濟實質法》),於 2019 年 1 月 1 日生效。
為符合《經濟實質法》,經營知識產權業務的BVI實體(包括在BVI成立的實體及在BVI註冊的外國實體)必須證明:
1. 其知識產權實質上在BVI創造及開發;或
2. 他們是其知識產權創造及開發所在的稅務管轄區的稅務居民。
在2019年1月1日或之後在BVI註冊成立的公司,必須自2019年1月1日起遵守《經濟實質法》。對於在2019年1月1日之前成立的公司,首個報告期間為2019年6月30日至2020年6月29日。BVI公司如未能遵守《經濟實質法》,可能會受到以下處罰:
1. 高風險的知識產權法律實體最高可被罰款40萬美元;
2. 被BVI國際稅務局從公司登記冊除名;
3. 該BVI公司違反經濟實質要求的資料被披露予相關海外稅務機關(例如香港稅務局);及
4. 如涉及欺詐或提供誤導資料,最高可判處監禁五年。
因此,BVI實體應盡早作好準備及採取適當行動以遵守《經濟實質法》。
《稅務條例》第15F條
《稅務條例》增設了第15F條,就創造知識產權價值的行為作出徵稅規定,自2019/20課稅年度起生效。根據第15F條,如果知識產權收入歸於相聯的非居民知識產權擁有人,但該收入可歸因於在香港執行的職能及運用的資產,該收入則被視為香港公司的應課稅收入。
第15F條的適用範圍很廣。凡透過發展、改良、維持、保護或利用(「DEMPE」)的行為就知識產權作出任何貢獻,均被視為作出創造價值的貢獻,因而屬於此條文的範圍。
因此,即使知識產權的擁有權註冊在BVI實體名下,但如果知識產權的DEMPE職能在香港執行,香港稅務局仍可對香港實體徵收稅項。
在香港利得稅報稅表披露
自2019年4月1日起,香港實體必須在其利得稅報稅表就知識產權作出以下披露:
1. 利得稅報稅表補充表格S2
若香港實體與任何非居民(包括BVI)相聯實體進行交易並從對方收取特許權使用費,則須在提交香港利得稅報稅表時一併提交補充表格S2,以披露收到BVI相聯實體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的關聯方交易。
2. 利得稅報稅表第8.1.3欄
自2019/20課稅年度起,若香港實體曾在香港為非居民相聯實體的知識產權執行DEMPE職能,則須在香港利得稅報稅表第8.1.3欄申報有關安排。
知識產權業務的合規行動
過去,企業可以安排其知識產權由BVI公司持有,以減輕其稅收負擔。但這種做法已經不再可行,反而會大幅增加BVI公司的合規成本。
根據我們的經驗,要證明某項知識產權在BVI創造及開發以符合BVI的經濟實質要求是很困難的。因此,若知識產權的DEMPE職能曾在香港執行,則建議將知識財產的擁有權從BVI實體轉移至香港實體,或者在香港註冊知識產權,並向稅務局申報與知識產權相關的所有收入(即特許權使用費收入等)。
與其他稅務管轄區相比,成為香港稅務居民及在香港報稅有許多優勢,例如:
1. 香港是世上稅率最低的稅務管轄區之一,利得稅率僅為8.25% 至16.5%(中國內地的企業所得稅率為 25%)。
2. 根據適用的避免雙重課稅協議,香港稅務居民的特許權使用費收入可享有較低的預扣稅率(例如,根據與中國內地的協議為 7-10%)。
3. 某些類別的收入在香港無須課稅,例如:離岸特許權使用費收入、股息收入以及處置知識產權的資本增益。由2023年1月1日起,相關免稅申請需要通過外地收入豁免徵税機制中的要求。
總結
雖然BVI以往被視為知識產權企業的避稅天堂,但隨著BVI及香港於2019年推行多項稅務改革措施,情況已改變。由於BVI《經濟實質法》及香港《稅務條例》第15F條的合規要求,由BVI實體持有知識產權的優勢現大不如前。因此,若知識產權的DEMPE職能曾在香港執行,則建議將知識產權擁有權從BVI實體轉移至香港實體,或在香港註冊知識產權,以享有低稅率及其他稅務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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