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股東股份折價是否適用於非類合夥公司?新加坡法院的案例值得參考
簡介
法律上早已確立一項原則,就是在買斷類合夥公司(quasi-partnership company)的股份時,小股東的股份不得折價。然而,對於非類合夥公司,情況卻可能不同。最近在新加坡的Senda International Capital Ltd v Kiri Industries Ltd and others [2020] SGCA(I) 01一案中,法院探討了小股東股份折價是否適用於非類合夥公司的收購令。
背景
本案涉及一間名為DyStar Global Holdings (Singapore) Pte Ltd的非類合夥公司(「該公司」)。其小股東Kiri Industries Ltd(「Kiri」)控告大股東Senda International Capital Ltd(「Senda」)在處理該公司事務時作出欺壓小股東的行為。新加坡國際商事法庭裁定,Senda確實有欺壓小股東的行為,其中包括:
- 阻止Kiri管理該公司業務;
- 拒絕讓該公司的董事會宣派2014年的股息,從而令Kiri無法就其在該公司的投資獲利;
- 促使該公司:
- 與Senda的母公司浙江龍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龍盛」)及其相關實體進行有違該公司業務利益的交易;
- 向龍盛的主席支付200萬美元;及
- 向龍盛臨時轉讓一項專利,但其後龍盛不當地保留該項專利。
新加坡國際商事法庭命令Senda買斷Kiri在該公司的股份,但拒絕命令對Kiri的股份作出折價(「小股東股份折價決定」)。Senda就小股東股份折價決定及其他事項向新加坡上訴法院提出上訴。
裁決
上訴被新加坡上訴法院駁回。上訴法院首先確認了早前Thio Syn Pyn v Thio Syn Kym Wendy and others and another appeal [2019] 1 SLR 1065這宗上訴案所訂下的原則:
- 法律並無推定小股東股份折價適用於非類合夥公司的股份估值;及
- 法庭在作出裁決時必須審視案件的所有事實和情況。
上訴法院裁定小股東股份折價決定有效,並同意新加坡國際商事法庭所指,在作出裁決時,以下兩項事實尤為重要:
- 關係破裂的原因:雖然法院裁斷Kiri違反了股東協議內的不競爭及不招攬條款,但Senda並無提出證據證明是Kiri的行為造成或促使雙方關係惡化。事實上,雙方關係破裂(及其後的買斷令)完全是由Senda的欺壓行為所造成。上訴法院注意到Senda並無指出其欺壓行為與Kiri違反股東協議有關或因此構成正當理由,並認為「要是Kiri違約與Senda的欺壓行為有關係,此關係或許構成小股東股份折價的理由;但即使如此,法庭仍需評估全部情況。」(判詞第38段)
- Senda欺壓行為的動機:Senda的欺壓行為,目的是損害Kiri的股東地位,以迫使Kiri出售股權。從案情所見,Senda作出了多項商業上不公平的行為,旨在從該公司榨取價值,而犧牲Kiri的利益。
上訴法院亦注意到,Kiri多年來在財政和管理上對該公司作出不少支援和貢獻,但Senda卻阻止Kiri參與該公司的管理。此外,法院認為從本案的案情來看,沒有理由裁斷假若不批准小股東股份折價,Kiri將會獲得意外之財。結果,上訴法院駁回就小股東股份折價決定的上訴。
總結
香港關於小股東股份折價的案例不多,這宗新加坡案例顯示,小股東股份折價適用與否,須視乎案情而定,而且必須就每宗案件個別考慮。在香港未有同類案例前,我們可參考新加坡上訴法院在作出上述裁決時的考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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