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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東股份折價是否適用於非類合夥公司?新加坡法院的案例值得參考

2020-03-31

簡介

法律上早已確立一項原則就是在買斷類合夥公司quasi-partnership company的股份時股東的股份不得折價然而對於非類合夥公司情況卻可能不同最近在新加坡的Senda International Capital Ltd v Kiri Industries Ltd and others [2020] SGCA(I) 01一案中,法院探討了小股東股份折價是否適用於非類合夥公司的收購令。


背景

本案涉及一間名為DyStar Global Holdings (Singapore) Pte Ltd的非類合夥公司該公司)。其小股東Kiri Industries Ltd(「Kiri」)告大股東Senda International Capital Ltd(「Senda」)在處理該公司事務時作出欺壓小股東的行為新加坡國際商事法庭裁定Senda確實有欺壓小股東的行為其中包括

  1. 阻止Kiri管理該公司業務
  2. 拒絕讓該公司的董事會宣派2014年的股息從而令Kiri無法就其在該公司的投資獲利
  3. 促使該公司
    1. Senda的母公司浙江龍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龍盛」)及其相關實體進行有違該公司業務利益的交易
    2. 向龍盛的主席支付200萬美元
    3. 向龍盛臨時轉讓一項專利,但其後龍盛不當地保留該項專利。

新加坡國際商事法庭命令Senda買斷Kiri在該公司的股份但拒絕命令對Kiri的股份作出折價(「小股東股份折價決定」)。Senda就小股東股份折價決定及其他事項向新加坡上訴法院提出上訴


裁決

上訴被新加坡上訴法院駁回。上訴法院首先確認了早前Thio Syn Pyn v Thio Syn Kym Wendy and others and another appeal [2019] 1 SLR 1065這宗上訴案所訂下的原則

  1. 法律並無推定小股東股份折價適用於非類合夥公司的股份估值;及
  2. 法庭在作出裁決時必須審視案件的所有事實和情況

上訴法院裁定小股東股份折價決定有效並同意新加坡國際商事法庭所指在作出裁決時以下兩項事實尤為重要

  1. 關係破裂的原因雖然法院裁斷Kiri違反了股東協議內的不競爭及不招攬條款Senda並無提出證據證明是Kiri的行為造成或促使雙方關係惡化。事實上雙方關係破裂及其後的買斷令完全是由Senda的欺壓行為所造成。上訴法院注意到Senda並無指出其欺壓行為與Kiri違反股東協議有關或因此構成正當理由並認為「要是Kiri違約與Senda的欺壓行為有關係此關係或許構成小股東股份折價的理由但即使如此法庭仍需評估全部情況判詞第38
  2. Senda欺壓行為的動機Senda的欺壓行為目的是損害Kiri的股東地位以迫使Kiri出售股權從案情所見Senda作出了多項商業上不公平的行為旨在從該公司榨取價值而犧牲Kiri的利益

上訴法院亦注意到Kiri多年來在財政和管理上對該公司作出不少支援和貢獻Senda卻阻止Kiri參與該公司的管理此外法院認為從本案的案情來看沒有理由裁斷假若不批准小股東股份折價Kiri將會獲得意外之財。結果,上訴法院駁回就小股東股份折價決定的上訴


總結

香港關於小股東股份折價的案例不多這宗新加坡案例顯示小股東股份折價適用與否須視乎案情而定而且必須就每宗案件個別考慮在香港未有同類案例前,我們可參考新加坡上訴法院在作出上述裁決時的考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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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構成任何個別案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ONC柯伍陳律師事務所發行 ©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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