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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蔭權有否觸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2012-03-01

近日傳媒廣泛報道行政長官接受富豪優待的新聞。本文將會討論「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此項嚴重罪行的犯罪元素,此罪行規管公職人員與其公職有關的行為。

簡介

「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是一項普通法罪行,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1) 條,一經定罪,可被判處罰款及最高監禁七年。在 岑國社 訴 香港特別行政區 及 冼錦華及林春葉 訴 香港特別行政區 兩宗重要案例中,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梅師賢爵士頒下的判詞詳細列明了「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犯罪元素。

岑國社案

岑國社案中,一名政府產業署前總產業經理不當地把多項政府服務的管理合約,批予其弟婦的兄長所控制的一間私人公司及其關聯公司,而且沒有向僱主披露親戚關係,行為不誠實。他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成立,被判監禁30個月。

梅師賢法官在判詞中訂明了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犯罪元素:(1) 公職人員;(2) 在執行公職過程中或與其公職有關的情況下;(3) 蓄意及故意地;(4) 作出嚴重不當之行為。換言之,如果一名公職人員沒有合理辯解或理由而蓄意故意地疏忽職守或不履行職務,或出於不當動機而蓄意故意地行使因公職或受僱職位而擁有的權力或酌情權,即屬作出嚴重不當之行為。

此外,失當行為必須同時是「蓄意」及「故意」的。蓄意是指知道或注意到後果,以及故意作出或拒絕作出某行為(如坐視不理、作出不當行為或其他形式的公職中失當行為)。所涉及的失當行為,亦必須是鑑於 (1) 該項公職和擔任公職者的職責範圍,(2) 有關公職和任職者的服務宗旨的重要性,及 (3) 偏離職責的性質和程度,屬嚴重的失當行為。

冼錦華案

冼錦華案中,一名警務處前高級警司接受由另一名被告人操控、指示或影響的妓女免費提供的性服務,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成立,被判處監禁兩年。梅師賢法官參考英國案例Attorney-General’s Reference (No. 3 of 2003)後,重新訂下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犯罪元素:

1. 身為公職人員;

2. 在執行公職的過程中或在與其公職有關的情況下;

3. 蓄意作出失當的行為或不作出恰當的行為,例如蓄意疏忽職守或不履行職務;

4. 沒有合理解釋或理由;及

5. 鑑於該項公職和擔任公職者的職責範圍、有關公職和任職者的服務宗旨的重要性,以及偏離職責的性質和程度,有關的失當行為屬於嚴重而非微不足道。

法院指出,有關失當行為必須是蓄意作出而非無心之失,即該名公職人員知道其行為屬不合法,或蓄意罔顧其行為屬不合法的風險。沒有合理辯解或理由而蓄意作出不當行為,是難辭其咎的。應注意的是,原審法官指出,另一名被告人所提供的優待遠超出正常款待,被告人是在與其公職有關的情況下接受有關款待的,因此法官推斷,這些款待是提供予被告人的某種形式的「甜頭」。案件終審時,梅師賢法官清楚指出,公職人員接受「甜頭」,在適當情況下可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曾蔭權的款待風波

今年二月底,傳媒廣泛報道行政長官曾經接受富豪提供不同形式的優待,包括接受富商朋友至少四次以私人飛機或豪華遊艇接載,以優惠租金向一名商人租下深圳豪宅,免費在私人酒窖儲存紅酒,以及在2007年入住賭客專用的澳門豪華酒店套房。曾蔭權成立了一個由前首席法官李國能領導的委員會,檢討現行適用於行政長官及政府官員處理潛在利益衝突的守則。228日,廉政公署亦主動調查曾蔭權。雖然如此,但仍有立法會議員要求立法會調查曾蔭權的行為,部分議員更主張提出彈劾曾蔭權的動議。

究竟曾蔭權有否觸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假設傳媒報道的內容屬實,套用梅師賢法官訂立的原則,我們有以下觀察:

1. 曾蔭權無疑是公職人員。

2. 他也許無須遵守《公務員守則》或《政治委任制度官員守則》,但無論他為自己訂立了甚麼內部守則來規範他接受朋友款待的行為,假如他的行為守則標準還低於普通公務員(即不得在有利益衝突的情況下行事,及不得向朋友提供利益),那是說不通的。

3. 他沒有披露與富商朋友的往來,沒有履行避免利益衝突的責任,亦沒有避免置身於其個人利益與其行政長官職責有衝突的處境,均屬行為不當。

4. 他究竟是否在明知上述行為不合法或蓄意罔顧其行為不合法的風險的情況下作出上述行為,須視乎證據而定。

5. 上述行為全部是在他執行公職過程中發生的。

6. 曾蔭權表示,他乘搭豪華遊艇及私人飛機時,支付了標準船票及經濟客位機票的票價。這個解釋能否構成合理辯解或理由,很成疑問。

7. 鑑於他身為行政長官的職責範圍、行政長官的服務宗旨的重要性,以及偏離上述職責的性質和程度,上述失當行為屬於嚴重而非微不足道。

目前廉政公署正在調查,仍未查明全部證據,因此現在下定論並不恰當,亦言之尚早。然而,借用冼錦華案中原審法官及梅師賢法官的說法,假設傳媒報道屬實,那麼富豪所提供的優待就遠超出正常款待,很可能是曾蔭權在與其公職有關的情況下接受的,是給予他的某種形式的「甜頭」。這可能構成曾蔭權因接受超過一般「甜頭」而觸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的情況。曾蔭權身為行政長官,必須令公眾看見他已避嫌及處事公正。即使富豪在提供好處之時沒有要求得到同等好處,但他接受了富豪的好處,日後仍要面對富豪提出貪污舞弊要求的風險。

總結

一般而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不一定涉及賄賂,只要是濫用職位以獲得金錢利益,或不誠實地偏袒承判商,或疏忽職守,均觸犯此項罪行。貪污一開始時,通常就是向公職人員提供小好處,令他不斷嘗到甜頭,這就是「利誘」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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