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戶送外賣員是僱員還是自僱人士?
簡介
勞資審裁處於2023 年在Cheung Ka Yan and ors v Kin Shun Information Technology (Hong Kong) Ltd & Ors(無匯報案件,LBTC 3170/2022,2023年5月29日)一案中裁定,六名為Zeek(一間當時經營食品及包裹配送平台的公司)工作的零工工人(gig worker)是僱員,因為公司對他們有主導控制權,管理及監控他們配送工作的每個環節,為零工工人提供設備,並禁止他們承接其他競爭對手的工作。詳情請參閱我們的文章〈勞資審裁處首次裁定零工配送員屬僱員身份〉。
最近,區域法院在Gurung, Sanjayaman v Deliveroo Hong Kong Limited [2024] HKDC 1932一案中裁定,Deliveroo Hong Kong Limited(「戶戶送」)的一名前零工外賣員並非僱員,而是獨立承辦商。在作出此裁決時,法院考慮了雙方書面合約的條款以及雙方關係的有效條件。
背景
戶戶送的一名前零工外賣員(「索償人」)聲稱於2022年2月的一次送貨過程中受傷,並根據香港法例第282章《僱員補償條例》索償。《僱員補償條例》第 5(1) 條規定,「不論受僱於任何工作的僱員,如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身體受傷」(粗體自加,以示強調),僱主均有責任支付補償。
答辯人戶戶送申請剔除索償人的申請,理由是索償人並非僱員,而且他已獲得戶戶送特別為零工外賣員購買的自願保險(因為外賣員並非僱員)的賠償。
分析
區域法院參考終審法院在Poon Chau Nam v Yim Siu Cheung (2007) 10 HKCFAR 156這宗重要案例中列出的11項因素,分析索償人與戶戶送是否僱傭關係。
1. 控制
索償人有權接受或拒絕其收到的訂單,亦無須在指定時間內完成一定數目的訂單。外賣員應用程式的基本追蹤功能是考慮到實際情況及營運效率而有充分需要的。因此,戶戶送對索償人的控制程度不高。
2. 索償人是否自行提供設備?
索償人自行提供及操作電單車及手機。儘管戶戶送提供了外賣員應用程式,但法院認為外賣員應用程式有別於傳統意義上的設備。因此,索償人是自行提供設備的。
3. 索償人是否可以自行僱用替工?及
4. 索償人是否能夠進行自己的業務?
書面合約的明文訂明,索償人有權將外送任務轉交第三方及參與其他業務活動。索償人是否行使該權利是無關重要的。
5. 索償人承擔的財務風險程度,及
6. 索償人是否能因妥善管理其工作而獲利?
索償人自行保養其電單車,承擔所有相關開支及違反交通規則的風險。因此,索償人既承擔財務風險,也享有利潤。
7. 索償人是否承擔投資及管理責任?
索償人可以自由接受訂單及自行安排工作時間,並且考慮自己設備的成本。索償人就其工作相關的管理及投資決定負責,從而影響其生產力和收入。因此,索償人承擔投資及管理責任。
8. 索償人是否可被視為戶戶送業務的一部分?
索償人與戶戶送並無持續聘用關係,亦不承擔任何管理責任。儘管戶戶送建議外賣員使用印有其品牌的設備,但索償人沒有義務使用。因此,索償人不能被視為戶戶送業務的一部分。
9. 雙方對彼此關係的看法
雙方明確同意索償人是獨立承辦商,書面合約亦沒有提及僱傭關係。
10. 稅項及保險
戶戶送並無為索償人作出任何強積金供款或報稅。戶戶送僅為索償人提供了法律並無規定的自願保險。
11. 行業結構及業界內部安排
法院指出,業界並無標準或慣常行業結構以提供實質指引,並認為本案與Zeek案的案情有所不同。
最後,法院裁定戶戶送勝訴,索償人與戶戶送沒有僱傭關係,索償人的申索被駁回。
要點
我們曾在〈再談零工工作者的勞工權益:需制定新的勞工法例嗎?〉一文中談論零工工作者是僱員還是獨立承辦商(即自僱人士),以及是否有必要制定新的勞工法例。
根據香港勞工法例,勞動者可以分為「僱員」和「獨立承辦商」。而在英國等司法管轄區,還有介乎兩者之間的第三類勞動者,稱為「工人」(worker)。他們是自僱人士,但提供服務作為他人的職業或業務的一部分。這類勞動者傾向同時具有獨立承辦商和僱員的若干特點。但香港法律下,並無「工人」這個中間類別。
由於香港並無這個中間類別,當出現爭議時,零工工作者究竟是僱員還是獨立承辦商,便需要由勞資審裁處或法院根據個別情況作出裁斷。
事實上,法院在本案明確指出,判斷某人是僱員還是獨立承辦商是個複雜的問題。雖然每宗案件都取決於其具體事實及情況,但僱主最好還是以書面合約明確概述其與工人的關係性質,並考慮對工人的控制程度,以及在這種關係中財務風險的分配。妥善處理上述問題並記錄在案有助僱主減低因零工工人被錯誤歸類而產生的法律風險。一如往常,如有疑問,最好徵詢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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