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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填料分類設施的建築圖則是否受《版權條例》保護?

2023-10-27

Sky King Machinery Engineering Limited v China Harbor Engineering Company Limited [2023] HKCFI 1516一案中,香港原訟法庭裁定,公眾填料分類設施建築圖則的版權受到香港法例第528章《版權條例》的保護

背景

本案涉及一系列公眾填料分類設施建築圖則的侵犯版權申索公眾填料是用於填海的惰性建築及拆建物料,承建商會在公眾填料庫設立分類設施,分類後運送到填海地點使用。

原告人是一間承接建築及工程項目的公司。於2003年,原告人是政府擴建香港迪士尼樂園的「竹篙灣第二階段填海」工程(「竹篙灣工程」)中負責公眾填料分類設施的次分判商。

在竹篙灣工程中,原告人以其僱員黃先生的圖則及概念為基礎,繪製了公眾填料分類設施的建築圖則(「2003年圖則」),並基於2003年圖則建造公眾填料分類設施裝置。黃先生亦因應地基狀況指示對2003年圖則作出若干修訂(「原告人的裝置」)。原告人認為2003年圖則及原告人的裝置均具有版權並屬於原告人。

原告人控告被告人於2012年就另一項政府工程的公眾填料分類設施繪製的建築圖則,抄襲2003年圖則及原告人的裝置,因此對被告人提出訴訟。

爭論點

本案的其中兩個主要爭論點如下:

1.       2003年圖則是否達到版權所需的原創性門檻;及

2.       原告人的裝置是否構成香港法例第528章《版權條例》第5條所指的藝術作品。

 

原訟法庭的裁決

爭論點一

被告人認為,2003年圖則是基於過往的圖則,並非原告人原創,因為建築業界多年來均如此設計公眾填料分類設施,而且設計受到地盤條件限制。因此,被告人認為2003年圖則並非原告人的原創作品,故不具有版權。

法院認為,原創性測試是,第一,有關作品是否源於作者,意思是該作品不得盲目地抄襲另一作品;第二,創作作品時是否運用了多微乎其微或微不足道的努力或技巧。原創性並不要求新穎、實用、創新、美感、質素或價值。換言之,原創性的門檻不高。

如果某項作品採用了作者從現有來源取得的材料,法院指出真正的測試是同一圖則、編排及材料的結合以往是否曾被用作相同用途或任何其他用途;如果沒有,作者便享有版權。即使作者的大部分材料均來自其他來源,但只要材料的編排或組合方式具原創性,有關圖則仍符合資格受版權保護。

法院在審視證據後裁定,2003年圖則達到版權所須的原創性門檻。

爭論點二

被告人並不反對2003年圖則屬於《版權條例》第5條所指的「平面美術作品」(包括繪畫、圖形、地圖、圖表或圖則),因而根據《版權條例》受到版權保護。然而,被告人認為原告人的裝置並建築物或建築物模型的建築作品」,因為它在竹篙灣工程的總合約中被界定為臨時構築物,而且欠缺「建築作品」須具備的美術質量

根據《版權條例》第5條,「建築物或建築物模型的建築作品」受版權保護,而「建築物」的定義為「包括固定的構築物以及建築物或固定構築物的部分」。法院認為,建築物或構築物必須具備通常豎立在地面上或建造在地面下的特性,而在每種情況下均應具有實質及持久元素。

法院指出,由於原告人的裝置於20032007年期間建造並維持在將軍澳第137區內(直至被拆除),它具有《版權條例》第5條定義的所須實質及持久程度。竹篙灣工程總合約如何定義原告人的裝置是無關重要的。

此外,法院在審視與《版權條例》相應的英國法例條文的立法過程後指出,第5條並無要求「建築作品」須具備「藝術」或「美術特性」。

因此,法院裁定原告人的裝置屬於「建築作品」,受到《版權條例》第5條保護。

要點

本案提醒我們,建築圖則即使不具備美術質量,但仍受《版權條例》保護。建築公司應注意,雖然業界可能多年來一直採用某種設計的建築圖則,但該等圖則仍受《版權條例》保護,在使用他人繪製的圖則前應小心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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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中環康樂廣場8號交易廣場第三期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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