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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協議會妨礙提交清盤呈請嗎?香港法院的最新取態

2018-03-01

背景

上期清盤及重組通訊(「上期通訊」)中,我們討論了仲裁條款對債權人提出清盤呈請的權利的影響。

當時香港的首要案例Re Quicksilver Glorious Sun JV Ltd [2014] HKLRD 759夏利士法官在該案中解釋,公司如要反對清盤呈請,必須證明對相關債務有基於實質理據的真正抗辯理由清盤呈請並不會單單因為債務所涉協議含仲裁條款自動擱置,是因為清盤程序不被視為仲裁條例香港法例609章)第20條所指的「訴訟」──該條規定「就仲裁協議的標的向法院提起訴訟時,法院應讓當事人訴諸仲裁。」因此,法庭無須根據仲裁條例》將清盤呈請的當事人轉介仲裁。

然而,Re Quicksilver一案的裁決國法院處理方式不同。在上期通訊中,我們亦探討了英國案例Salford Estates (No.2) Limited v Altomart Limited [2014] EWCA Civ 1575,該案例中,英國上訴法院考慮了應否因為呈請的標的債務所涉及的租約含仲裁條款而擱置清盤呈請。英國法院認為,雖然《1996年仲裁法中的強制擱置不適用於清盤呈請,但法院在行使酌情權將公司清盤時,依循《1996年仲裁法》的立法原意,除非出現特殊情況則另作別論因為假如法院不依循仲裁法原意行使酌情權的話將無可避免地鼓勵當事人以清盤呈請的方式來繞過仲裁協議,亦會鼓勵債權人清盤的威脅債務人施壓,令債務人立即付款。英國法院裁斷清盤呈請應予以擱置或駁回,當事人必須透他們擇的爭議解決方式解決債務爭議,而不是要求法院調查有關債務是否屬有實質理據的真正爭議。

Salford Estates是在Re Quicksilver之後裁決的案件因此,當時仍不確定香港法院是否會跟隨Salford Estates的做法。不過,答案已在近期的Re Southwest Pacific Bauxite (HK) Ltd [2018] HKCFI 426一案中揭曉夏利士法官認為香港法律應朝相同發展。

案情

Southwest Pacific Bauxite (HK) Ltd (「公司」)履行法定要求償債書而被呈請人申請清盤。該項法定債務涉及該公司根據與呈請人訂立的管理服務協議(「協議」)而須支付259,700.48美元。但該協議有仲裁條款,規定在出現爭議時應由一名仲裁員根據《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機構仲裁規則》進行仲裁。公司申請剔除清盤呈請

判決

在判詞中,夏利士法官用了大量篇幅歸納香港法院以往Re Jade Union Investment Limited無匯報案件, HCCW 400.2003, 200435日)及Hollmet AG v Meridian Success Metal Supplies Ltd [1997] 4 HKC 343等案例中對這種情況的處理方式

這樣的處理方式背後,法庭關注的是債權人提交呈請的目的。過往,法庭認為債權人提交清盤呈請其實是援引一項集體權利將無力償債的公司清盤。債權人並不是要求討回欠款,而是要求為了公司所有債權人的利益而將無力償債的公司清盤。夏利士法官認為此番言論雖然正確,但卻具有誤導性。呈請人要求的是討回債務,而方法是透過援引法院的破產管轄權,讓他可在清盤過程中證明債權。無論如何,法官認為,雖然呈請人尋求的是一種集體補救方法,但這一點與確定是否欠下債務的方法並不相關。

夏利士法官繼續審視英國及新加坡的案例,並詳細討論了Salford Estates的處理方式。他指出,香港與英國一樣,比較傾向採用政策鼓勵及支持當事人自主決定解決爭議的方式。因此,公司法庭應裁定當事人須遵守合約協定,即透過仲裁解決爭議。

然而,仲裁條款並不剝奪公司法庭的管轄權。在特殊情況下(例如公司資產不知所終),爭議債務的債權人則有合理理據在仲裁裁決前提交清盤呈請,並申請委任臨時清盤人:見Jinpeng Group v Peak Hotels and Resorts無匯報案件BVIHCMAP 2014/252015/00052015128日)。

因此,夏利士法官表示他會偏離香港以往裁決裁定在以下情況下清盤呈請一般應予以駁回:

1.          公司對呈請人所倚賴的債務提出爭議;

2.          債務涉及的合約含有仲裁條款,而條款涵蓋與債務相關的任何爭議;及

3.          公司採取仲裁條款規定的步驟,以展開合約協定的爭議解決程序,並根據公司(清盤)規則香港法例32H章)第32提交誓詞作出證明

 

在本案中,公司對債務提出議,並要求根據協議的仲裁條款解決爭議。因此,法官下令剔除清盤呈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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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構成任何個別案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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