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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爭議調解條款是否展開訴訟的先決條件?

2022-10-27

簡介

最近在Children’s ARK Partnerships Limited v Kajima Construction Europe (UK) Limited, Kajima Europe Limited [2022] EWHC 1595 (TCC) 一案中,英國科技及建築法庭(「法院」)裁定,儘管爭議調解程序條款(「調解條款」)一般是提出訴訟的先決條件,但本案中的調解條款字眼既不清晰,亦不確定,因此不可強制執行


背景

Children’s Ark Partnerships Limited(「索償人」)Kajima Construction Europe (UK) Limited(「Kajima」)於2004就英國布萊頓Royal Alexandra Hospital for Sick Children(「該醫院」)的設計、興建及啟用訂立了一份建築合約(「建築合約」)索償人與 NHS Hospital Trust在同一日就該醫院的設計、興建及融資簽訂了一份項目協議。

建築合約第9.7條規定,在實際竣工日期(即200742日)起滿12年後,不得對Kajima提出任何申索、訴訟或法律程序。上述訴訟時效本應於201942日屆滿,但由於Kajima201812月起持續進行補救工作,雙方於2019329日訂立了一份暫緩協議,其後再於202047日、2021329日、2021628日及2021927日四次變更。因此,訴訟時效延長至20211229日。

索償人於20211221日展開法律程序,並申請擱置程序以執行調解條款。同日,Kajima根據英國《民事程序規則》第11條規則[1] 申請剔除/撤銷索償人的申索,理由是索償人未有遵守合約中的替代爭議調解條文,而Kajima認為這是展開法律程序的先決條件。

法院需審理的爭論點如下:

1.       調解條款是否先決條件,或是否強制性的司法管轄權條文;

2.       調解條款是否可強制執行;

3.       若可強制執行,索償人在展開法律程序前是否已遵守調解條款;

4.       是否牽涉到《民事程序規則》第11(1) 條;及

5.       若牽涉到《民事程序規則》第11(1) 條,法院應如何行使其酌情權。


裁決

法院參考了Ohpen Operations UK Ltd v Invesco Fund Managers Ltd [2019] BLR 576一案(「Ohpen」),案中列出了在其中一方要求執行替代爭議調解條文時,法院可在甚麼情況下擱置法律程序,包括:(i) 合約必須清楚表明進行替代爭議調解的責任是提出法院訴訟的先決條件;(ii) 調解條款必須清晰和確定,即述明客觀準則;及 (iii) 法院擁有酌情權,能擱置任何違反可強制執行的爭議調解協議而展開的法律程序

對於訂明了次序的調解條款,雖然法院裁定遵守調解條款是展開法律程序先決條件,但法院不同意Ohpen案所指,合約必須清晰表有關責任為先決條件法院方可擱置法律程序。

就此而言,法院在本案判詞第58段確認:

「法院在詮釋建築合約時的任務,是應用一般及眾所周知的合約詮釋原則,即確定雙方用於表達共識的字詞的客觀意思。

合約不必採用先決條件』一詞,只需所用字詞清楚表明在爭議調解程序失敗後,才有權展開訴訟』。所需的不只是純粹表明必須遵守爭議調解程序的聲明。」

此外,法院重申其擁有固有的司法管轄權,在有關條款構成可強制執行的責任的情況下,可擱置法律程序以進行替代爭議調解。

法院亦說明本案中的調解條款不可強制執行的原因在於不清晰和不確定:

1.       並無具體描述應遵循的替代爭議調解程序;

2.       並無清晰地承諾採用特定的替代爭議調解程序,不確定及不清楚法院如何判斷哪一方遵守或違反程序;

3.       處理爭議調解的聯絡委員會僅包括來自布萊頓、薩塞克斯大學NHS信託及索償人的代表,而其他人可應邀參與。由於委員會並無被告人的代表,該爭議調解程序不會具有最終效力或約束力;及

4.       不清楚先決條件在甚麼情況下獲履行及程序擬於何時結束。

 

基於上述原因,法院駁回Kajima要求剔除索償人的申索及指控申索人濫用程序的申請。

 

要點

這宗國案例提醒僱主在磋商建築合約條款及條件必須加倍留神,尤其是申請延長限期、申索開支損失及或爭議調解機制的先決條件,措辭必須清晰及確不過,上訴法院最近就本發出上訴許可,因此,替代爭議調解條款是否展開法律程序的先決條件,最終結果仍有待分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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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構成任何個別案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ONC柯伍陳律師事務所發行 © 2022



[1]     《民事程序規則》第11條規則訂明:「被告人若希望 (a) 對法院審理申索的司法管轄權提出爭議,或 (b) 認為法院不應行使其司法管轄權,則可向法院申請一項命令,宣佈法院並無上述司法管轄權或不應行使其可能擁有的任何司法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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