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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僱員在公司的團隊建立活動中受傷, 其組長及/或僱主會否為此而負上疏忽責任?

2019-12-31

簡介

Lai Sin Yan Elsie v Tate Communications (Hong Kong) Limited [2019] HKCFI 2815一案中,原告人是被告人的僱員,她在參與被告人母公司安排的團隊建立活動期間從高處跌下受傷香港原訟法庭(「法庭」)裁定,就原告人受傷一事而言,原告人的團隊建立活動組長及被告人均沒有疏忽。因此,原告人的申索被駁回。


背景

2012年,原告人在新加坡參與被告人母公司Tata Communications Group所舉行為期一日的團隊建立活動。活動由多項團隊遊組成,其中一項名為「Mini-Legs,過程中團隊隊員須盡量減少其著地腳數之和數目由導師訂定,並維持有關姿勢三秒。

原告人指其團隊建立活動組長Rajiv Verma先生Verma」)決定在玩「Mini-Legs時採用「三層金字塔方法,並指示原告人爬上該「三層金字塔的最高點。原告人聲稱,Verma指示她三度爬上「三層金字塔的最高點,期間原告人每次都摔倒地上,並弄傷臀部和背部原告人聲稱,在該團隊建立活動過後,她的臀部、尾骨和手臂飽受痛楚、下半身發麻、背部和上半身多處感到疼痛。其後她被送到醫院就診。

經審視原告人和其他證人包括被告人及其數名員工提出的證據後,法庭接納Verma在玩「Mini-Legs時採用的是「兩層結構」:先由六人組成底部,再由他們支起其餘三名組員。該結構離地六呎,三名組員包括原告人的背部被抬起至最多離地約三呎。此外,雖然原告人的確曾在玩「Mini-Legs時摔倒地上,但法庭裁斷她只摔倒一次。

法庭隨後探討Verma或被告人有沒有疏忽,及或被告人是否須為Verma的疏忽負上轉承責任。


組長Verma有沒有疏忽

法庭認同,由於Verma是原告人的團隊建立活動組長,故此就其組員包括原告人在團隊建立活動期間可能遭受的傷害而言,Verma有責任為他們的安全採取合理謹慎措施已經是公平、公正及合理的。但是,法庭亦認同,僅僅對受傷風險有預見性並不等於任何責任被違反。要求責任的謹慎標準和水平視乎風險的可能性、傷害的嚴重性以及避免風險的容易程度而定。儘管法庭提到組員摔倒受傷的風險不小,但Verma難以及時介入以防止意外發生,即使Verma有責任避免其組員受傷亦然。

但是,Verma並無責任介入以防止其組員在「Mini-Legs遊戲期間進行攀爬、蹲坐及彎腰等動作。此外,雖然原告人有倒的風險,但她本來只會從約三呎高跌下,首先雙腳著地,未必會坐倒在地。原告人只曾於坐在一名組員的背部時摔下一次,由於她從該名組員的背部摔下的風險較小,故此法庭裁斷Verma並無責任介入及防止原告人如此行事。因此,Verma沒有疏忽,而被告人亦無需因Verma的行為或不作為負上任何轉承責任。


被告人有沒有疏忽

原告人認為合理的僱主本應從當日的遊戲中剔除「Mini-Legs」,而被告人便沒有這樣做而犯有疏忽。

雖然法庭同意被告人對原告人作為其僱員)負有不可轉委的謹慎責任,但是必須對將僱主部分或全部的工作程序轉授予獨立承辦商和透過第三方向僱員提供服務兩者作出區分。法庭裁斷,被告人的責任是為參與團隊建設活動的僱員提供安全系統,而被告人合理地倚賴其母公司,藉提供能力與經驗兼備的導師進行團隊建設活動和為其僱員的安全採取謹慎措施,已履行有關責任。此外,原告人在其陳詞中並無質疑團隊建設活動主辦單位的能力及資歷。基於上述原因,法庭駁回原告人的申索。


結論

本案對僱主來說確是一個很重要的提醒他們對僱員負有不可轉委的謹慎責任。儘管法庭裁定Verma和被告人沒有疏忽以致原告人在團隊建設活動期間受傷,但仍須注意被告人以及Verma承擔的責任,後者須考慮受傷風險的可能性、傷害的嚴重性以及避免有關風險的容易程度,以其組員的安全採取謹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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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展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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