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在香港的實施與企業管理息息相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於2020年5月28日通過了香港《國安法》立法決定草案。國安法的實施對香港市民、企業都會有不同程度的影響,本文旨在分享中國國安法的基本內涵和一些與公司經營潛在風險的相關案例。
中國國家安全法
現行中國國家安全法於2015年開始實施,值得留意的是中國「國家安全」涵蓋的範圍並不止於國家安全法內之直接內容。「國家安全」的範圍廣泛,一般包括國家的政治安全、國土安全、軍事安全、經濟安全、社會安全、科技安全、網路安全、文化安全、資源安全、衛生安全、核安全、海外利益安全等範疇。而與國家安全相關的成文法律除了國家安全法以外,還有情報法、反恐怖主義法、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核安全法、網絡安全法、反間諜法、國家秘密法、反分裂法、國防法、戒嚴法、刑法等。
香港國家安全法的主要範圍
就有關香港國安法立法決定草案而言,主要針對的是 (1) 禁止任何利用香港進行的分裂、顛覆、滲透、破壞活動,(2) 反對勾結外國勢力或外國和境外勢力以任何方式干預香港特區事務,(3) 要求在本地開展國家安全教育。
這次《港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的實施與之前根據香港基本法第23條訂立有關國家安全法律的安排有所不同。《港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實施是根據人大常委會正式獲授權進行的立法工作,法律通過後將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的形式頒布,與若香港按照基本法第23條立法由香港立法會通過有關法律的立法地位並不一樣。《港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屬於全國性法律,而倘若是根據基本法第23條立法,則會是香港特區的本地法律。正如香港基本法本身作為香港最高地位的法律,凌駕於其他由本地立法的法律,國安法作為基本法附件亦有同等法律地位。
中國國安法案例分享
根據以上草案之內容及有關國家安全法律在中國境內實施之案例,其值得企業管理人員關注的範圍應包括:(1) 防止牽涉與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相關之行為,(2) 防止牽涉與外國的政治性團體進行政治活動或香港政治性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團體建立聯繫,(3) 防止牽涉與洩露國家機密相關的行為。就以上與國家安全相關的範疇,本文提供以下幾個相關案例,提出公司與企業在經濟活動中管理人員應該盡謹慎責任的範疇:
(1) 企業管理人員應留意公司參與的各類活動的內容、性質、宗旨
在(2019)藏05刑初10號案件中,西藏自治區山南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次某在2017年6月份左右通過次某,以已故母親央金的名義向十四世達賴捐獻500元人民幣。後次某將收據用手機彩信發送給次某(代把該錢捐資十四世達賴超度迴響)。該收據經西藏自治區新聞出版廣電局鑒定,屬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違禁內容。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次某明知達賴集團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卻以祈福等名義向其捐助資金,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次某因觸犯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八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二年。
(2) 企業管理人員應留意識別公司敏感資料的處理,並盡謹慎與保密責任
在(2017)蘇06刑終45號案件中,被告人何建林、王宇、袁立華、陳國平於2015年上半年為謀取利益,分別組織考生參加2015年9月的國家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並準備使用作弊方法幫助考生通過考試。被告人何建林通過南通百盛教育諮詢有限公司及通過QQ群聯繫到的其他被告人招收考生,並告知上述被告人可以通過作弊方式説明考生通過相關考試。上述人員組織的考生通過百盛教育在安徽省亳州市等地報名參加考試。被告人何建林通過上述方式共組織100餘名考生參加考試。
案發後,公安機關查扣大量作弊器材及案涉人員用於考試作弊的電子設備及物證、書證。從各被告人的手機和電腦內提取的試卷照片及答案檔、答案小紙條等,經江蘇省人事考試中心、江蘇省國家保密工作局鑒定,上述檢材與相關考試科目均具有同一性且該試題、答案等在啟用前為絕密級國家秘密。
被告人何建林屬情節嚴重,判處三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其他涉案多人判決不同刑期與罰款等處罰。
(3) 企業管理人員應留意識別異常身份客戶,並按照適當程序處理
在(2014)九刑初字第415號案件中,被告人孫某在2014年5月至6月期間在長春市以14,000元價格分三次從被告人常某處購買高考作弊器材,並於2014年6月高考前在九台市通過發名片等方式與13名參加高考的學生取得聯繫,向其銷售考試作弊器材並收取費用。經吉林省公安廳物證鑒定技術中心鑒定:送檢的檢材中1號、2-6號、13號共七套器材屬於竊聽專用器材。被告人孫某違法獲利人民幣6,000元,被告人常某某違法獲利人民幣1,250元,均被長春市公安局予以追繳。
被告人孫某犯非法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被告人常某犯非法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4) 近年國外有關國家安全在商業活動中高級管理人員受牽連的案例
隨著國際形勢的漸趨緊張,各國對國家安全的範圍的適用有擴大解釋的趨勢,其中以下兩宗案例已經成為全球熱話:
- 2017年香港前政事務局前局長何志平(香港中華能源基金會秘書長)在美國被捕,被控違反《海外反腐敗法》及洗黑錢等罪名,面臨的所有罪名可判合共超過80年監禁。
- 2018年12月孟晚舟在加拿大被逮捕,傳媒報導指出孟氏很可能是因華為涉嫌違反美國國家安全的出口管制規定向伊朗出售「敏感科技」,並以假帳資料掩護將其拘捕。
國安法在香港實施的隱憂
香港一些評論認為《國安法》可能會嚇退外資,長遠會造成人才流失,批評此舉破壞香港原有的自由民主核心價值;亦有聲音認為,外資如果想在香港投資,亦早有心理凖備,在香港做生意是要跟內地(中國)的規則,認為這次《國安法》之落實反而為香港減少了不明朗因素。有本地學者擔心《國安法》會變相讓內地相關機關可以跨境執法,而就算香港法院認為《國安法》與人權等有抵觸,現實上中央政府也可能透過「釋法」等方式,推翻香港法院裁決,影響香港司法系統的獨立性。事實上,按照基本法19條,香港法院對國防、外交等國家等相關行為並無管轄權(參考案例 Democratic Republic of Congo & Ors v FG Hemisphere Associates CFA 2011 )。
我們將密切關注有關法律的實施的情況,為企業客戶提供相應的專業法律服務,包括與國家安全相關合規審查、以及反洗錢、反腐敗審查,讓企業管理人員能有效控制相關管理責任與風險。歡迎客戶查詢以進一步了解我們的服務內容。
建議
面對《港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的實施,我們建議企業客戶應當做好相應措施,維護企業合法經營,保護企業利益,減低管理人員的個人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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